3.3 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
电子商务参与者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电子商务的参与者是指从事电子商务的客观对象,主要包括企业/消费者/中介机构/政府。研究电子商务,既要对上述对象进行单独研究,也要研究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使得电子商务得以协调发展。
企业是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推动者和受益者,消费者作为经济活动的不可缺少的一环也必然要介入到电子商务的环境中,它们的角色比较容易定义,也比较容易理解。而中介机构是以为电子商务的实现与开展提供技术、管理与服务支持的方式成为参与方。政府作为现代经济生活的调控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应该起什么样的作用,这是一个引起各国政府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各国政府的态度不尽相同。
3.3.1 各国政府对待电子商务的态度
(一)美国政府
美国政府在处理电子商务方面的五个一般原则:
(1)私营企业应起主导作用;
(2)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不恰当的限制;
(3)在政府需要参与时,其目的应当是支持和加强一个可预测的、最简单的和前后一致的商业法制环境;
(4)政府应当认识Internet的独特之处;
(5)应当在国际范围的Internet网上进行电子商务。
(二)新加坡政府
没有一定程度上的政府管理,电子商务不可能发展得这么快。政府的职能应从垄断式的管理转向提供服务,在未来的网络世界,各国政府之间是竞争的关系,看谁以最好的价格提供服务,以吸引智力和投资,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网络空间中的政府不再是一个固定的管理机构,他们是竞争中的服务提供者,它会成功,也会失败。新加坡的所有电子商务活动都是由政府控制的。
(三)中国应考虑的问题
(1)政府业务的转型。政府中也有一些相关政府部门因为其职能需要,必须作为贸易的一个环节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政府部门在这个加入过程中,也存在着相应的业务转型问题。最典型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数据传输。
(2)政策导向。国家在贸易政策上要想全面加入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中,必须坚持并继续发展我国现行的开放政策。而其中一些关于保护民族工业等问题与之又有一定的矛盾,需要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3.3.2 中介机构
(一)电子商务中介机构的类型
电子商务中介机构的几种类型,如表3-1所示。
表3-1 电子商务中介机构的类型
(1)接入服务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它主要提供Internet通信和线路租借服务,如我国电信企业中国电信、联通提供的线路租借服务;
(2)服务提供商(Interne Service Provider;ISP),它主要为企业建立电子商务系统提供全面支持,一般企业、组织与消费者上网时只通过ISP接入Internet,由ISP向IAP租借线路;
(3)内容服务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它主要为企业提供信息内容服务,如财经信息、搜索引擎,这类服务一般都是免费的,ICP主要通过其他方式如发布网络广告获取收入;
(4)应用服务系统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它主要是为企业、组织建设电子商务系统时提供系统解决方案,这些服务一般都是由属于信息技术(IT)行业的公司提供。
(二)在线中介的职能
(1)以在线零售为例,在线中介改变了传统零售分销渠道。
(2)对处理交易链上的信息并实现增值服务的在线中介来说,可加利用的机会有很多。
(3)中介还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信息包装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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