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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区别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税加工货物是通常所说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如保税货物因故转为国内销售,应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和主管海关核准,并按规定补办有关进口手续和补缴税款。

第三节 保税加工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是通常所说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包括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的贸易,即料件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往境外的贸易。

保税加工最基本的形式是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此外还有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和出口加工区。

一、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是在加工贸易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专门为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服务的一种保税形式,也是海关为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用保税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加工制造复出口产品的工厂。保税工厂以出口为目的进口料件,海关予以全额保税,待加工制造品出口后,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保税工厂的特点

保税工厂是伴随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保税业务形式,它适应了专门或主要为加工出口产品的工厂需多批、连续进口料件的需要。保税工厂与保税仓库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货物流向明确。保税工厂是专门或主要从事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所需进口料件用途明确,较适合加工生产企业采用。而保税仓库进口货物则流向不定,或转口或内销或作为加工贸易使用,起到货物中转站作用,较适合专门从事货物流通贸易的公司采用。

2.保税工厂进口货物手续与一般的加工贸易大体相同,即申报进口后直接进入工厂加工制造。而保税仓库进口货物则须事先申报进口存入仓库,不能直接销售、使用或加工制造,待货物流向确定以后,再办理有关进口手续,须“二次报关”后方可提取使用。

(二)保税工厂的设立

1.保税工厂设立的申请。

(1)凡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复出口的生产企业,均可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

对取得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出口的生产企业可以自行申请,也可由与其所承接的出口加工业务有关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其申请建立保税工厂,并负有共同法律责任。

对未设立海关机构的地区,海关不批准私营企业建立保税工厂。

(2)申请保税工厂的企业须向海关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2.申请条件。

(1)具有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

(2)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

(3)具有专门记录进口货物和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及库存情况的账册;

(4)具有专门人员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账册。

3.保税仓库建立的审批。

主管海关在接受企业建立保税工厂的申请后,派员到企业实地验厂,了解企业对出口产品生产能力、管理情况及仓库设施和有关账册设置情况,对具备保税工厂条件的,予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并颁发《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

(三)对保税工厂的有关管理规定

1.保税工厂进口的货物及加工的成品,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到加工成品全部出口之日止,均要接受海关监管。

2.未经海关许可,保税工厂进口的货物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或移作他用。如保税货物因故转为国内销售,应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和主管海关核准,并按规定补办有关进口手续和补缴税款。

3.保税工厂对进口料件应做到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混用。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将进口料件与国产原料混合加工使用的,应如实向海关报明混合投入的比例和数量。

4.保税工厂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以及加工供国内销售的进口料件,不属于海关保税货物范围,进口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5.保税工厂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之前将上一季度进口原材料等储存保管、加工使用、成品出口及库存情况,列表报送主管海关核查。海关可随时派员到工厂核查有关货物,对进口料件加工、保管及其有关账册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派员驻厂监管,保税工厂应予以协作配合并提供便利。

二、保税集团

保税集团是在保税工厂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它适应了不同企业为生产同一最终产品而进行保税加工的需要,也是我国保税制度中的一种新形式。

目前我国保税集团制度是专门为开展加工贸易中的进料加工业务提供保税服务的一种形式,全称是“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它是为了适应进料加工业务的飞速发展、支持和鼓励对出口产品的深加工、提高出口产品的加工增值、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设立的。海关在保税工厂的基础上,对进口料件需经过多工序、多企业加工,生产同一最终产品出口的情况,实行了在保税集团内部不同企业、不同工序滚动保税的制度(如制作长毛绒玩具,从进口腈纶原料、纺纱、染色、织布,制作长毛绒面料,到裁剪、缝制,生产长毛绒玩具出口)。这一多厂联合、集团保税的形式使得我国保税制度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得以扩展。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保税集团的成员企业应是生产同一最终产品的加工生产企业,成员企业应在同一城市内,并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作为集团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代表保税集团向海关负责,并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应承担有关连带责任。

保税集团企业在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海关予以全额保税,对料件和半成品在不同企业、不同工序转接加工,均实行滚动保税监管。

(一)保税集团的设立

1.设立保税集团的条件。

(1)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集团管理章程和符合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2)加工生产的产品应为国家鼓励出口的商品或重点出口创汇商品;

(3)具备加工出口产品的设备、技术和能力;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及加工成品、半成品的仓库和场所,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

(5)应按国家会计法规要求建立有关进口货物和加工成品的储存、调拨、加工、销售等情况的账册;

(6)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熟悉海关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2.设立保税集团的申请。

申请建立保税集团,由牵头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牵头企业填写的“保税集团申请书”;

(2)牵头企业及各成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3)各加工企业加工产品的工艺流程和各加工环节的耗料定额等技术资料;

(4)集团章程或协议及集团管理制度;

(5)其他有关资料。

3.建立保税集团的审批。

主管海关在审核牵头企业的申请资料后,派员到各成员企业实地了解其加工生产能力、管理状况、货物储存仓库、账册设置、各企业间料件或半成品的调拨结转手续等情况。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予以批准建立保税集团,并颁发《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证书》。

(二)对保税集团的有关管理规定

1.保税集团开展进料加工业务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加工期限的,牵头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2.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

3.保税集团的料件或加工成品因故须转为国内市场销售时,牵头企业应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对属于国家规定的实行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特定登记进口商品以及其他进口管理商品的,须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批件,并缴纳该货物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保税集团进口的保税料件,应做到专料专用,进料进口后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提取出库加工时,海关按保税仓库有关办法监管,料件进入加工企业加工时,海关按保税工厂有关管理办法监管。加工时如因生产工艺要求须将进口料件与国内料件混合加工时,牵头企业应首先向主管海关报明投入进口、国内料件的比例和数量。

5.保税集团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之前将上一季度进口料件的储存、加工使用、有关产品流向等情况列表报主管海关核查。牵头企业须将集团内各加工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和工序使用进口料件的消耗定额每年列表报主管海关备查。海关可随时派员到集团核查有关保税进口料件,对进口料件加工、保管及其有关账册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派员进驻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监管,保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予以协作配合并提供便利。

三、出口加工区

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将加工贸易从分散型向相对集中型管理转变,给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鼓励扩大外贸出口。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为有利于运作,国家将出口加工区设在已建成的开发区内,并选择若干地区进行试点。实践证明,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大大改善了地方投资环境,促进了当地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同时对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辐射和拉动作用。

(一)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工贸易发展迅猛,而且加工贸易已涉及我国绝大部分产业,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并且在促进区域经济繁荣,推动利用外资,解决社会就业,增加出口创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加工贸易分散经营、遍地开花,导致管理难度大为增加。因而,运作模式比较复杂,同时也易于引发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目的主要有:

第一,积极探索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满足我国规范加工贸易管理需要的新的监管模式,引导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及区外现有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出口加工区,将现行加工贸易“漫山放羊式”向“圈羊式”集中规范管理转变,为规范管理和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探索和积累经验。

第二,为出口型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带动国产原材料、零配件的出口;为扩大外贸出口做贡献。

第三,积极探索新的科学管理的通关作业模式,把出口加工区试点和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结合起来,突破现有通关模式的局限,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物流提供方便快捷的通关便利。

(二)出口加工区的定位

1.性质定位。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家批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出加工区视同进出口,海关按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出口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出口加工区内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2.功能定位。

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比较单一,主要是开展出口加工业务;区内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应基本上都是直接出口的。

3.管理机构定位。

出口加工区设立管委会。管委会是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内的日常管理事务,其本身不能从事商业活动。

(三)对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设置和业务经营范围的要求

1.对区内企业设置的要求。

出口加工区内设置出口加工型企业、专为区内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和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2.对区内企业管理的要求。

区内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内居住。

3.对区内企业经营范围的要求。

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可以开展与产品出口有关的生产、仓储和运输业务,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出口加工无关的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

(四)出口加工区实行的税收政策

1.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均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购买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2.货物从境内进入出口加工区视同出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出口退税政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从境内进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建筑材料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区外购买的职工所需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不予办理退税。

(3)从境内进入出口加工区的已办理进口征税手续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

(4)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必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的商品运至出口加工区内进行某道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

3.出口加工区生产的产品销往境内区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出口加工区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应由区外企业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一律按制成品征税。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让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4.出口加工区的国内税收政策:

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国内税收(如所得税、地力税等),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五)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管理

根据设立出口加工区的指导原则,海关在区内实行新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简化有关手续,方便企业通关,实现出口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为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管理的具体措施:

(1)对出口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管理,海关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

(2)对出口加工区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

(3)对区内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改用电子账簿进行管理,海关对企业实行每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

(4)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区内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正常“报关制”管理。

(5)出口加工区与口岸、出口加工区与出口加工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实现报关、审单、查验“三个一次”的全新通关模式。

(六)与保税区的比较

我国的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在管理体制上都是在当地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管辖下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外向型经济区。两者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均由海关负责监管。在运行操作中的特点与保税区基本一致,只是程度上的差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在经济功能上,保税区有转口和进出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贸易服务和信息集散功能。出口加工区则以出口加工为主,经批准可适当开展一些其他业务。两者均不能在区内建立商业、娱乐业等消费行业。

(2)在设立地点上,保税区只在重要的外运港口设立,出口加工区只能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

(3)在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上,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有区别,但这种区别仅在优惠程度上不同。而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企业则应有明显区别。对区外的加工贸易应逐步取消原有的优惠政策,逐步实现与国内其他企业完全一样的待遇,这样,才可能促使区外企业向区内迁移。

(七)与国外出口加工区的比较

1.国外出口加工区的模式比较。

尽管世界各国建立出口加工区都是通过减免税、简化货物进出口手续等优惠手段,从而达到吸引外资、扩大外贸、发展经济的目的,但由于各国的政治、文化背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状况的差异,其出口加工区有着明显的差别。

欧美国家属于经济发达国家。作为发达国家,一般生产技术水平较高,资金比较充足,经济实力雄厚,国内的生产能力和产品竞争能力也比较强。因此,欧美国家兴办出口加工区,侧重点在于解决区域性的经济和就业问题,并没有以此来推动全国经济的过高期望。如爱尔兰的香农出口加工区,主要目的在于摆脱香农地区经济长期落后的状况。

亚洲国家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属于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另一类属于发展中国家。亚洲国家设立出口加工区,其主要功能是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并同时带动和扩大对外贸易,促进国内外向经济的发展。如韩国、中国台湾、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设立的出口加工区都属于这种类型。在亚洲,政府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区域性经济的发展和就业问题,而且更多地考虑通过设区来带动整个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推动全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所以,这就使出口加工区在整个经济发展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

2.与国外出口加工区的异同。

我国的出口加工区与国外的出口加工区既有共同之处,也因我国具体国情有些不同。

共同之处:

(1)在经济活动方面都实行有别于国内其他区域的政策与规定;

(2)对外来投资者都实行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3)重视投资环境建设,大力吸引国外投资;

(4)鼓励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不同之处:

(1)我国的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加工区,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2)我国沿海地区幅员广大,劳动力丰富,决定了加工区数量众多,产业结构多样化;

(3)作用与地位明显,不仅要发挥对外经济的基地与窗口作用,而且要以此带动全国经济的发展;

(4)与国内其他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的联系十分紧密,仍然存在着与区外企业的经济交流,增加海关监管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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