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 招投标的监管
3.3.5.1 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行政监督分工
200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对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了如下意见。
(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项目审核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3)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商务、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5)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6)各有关部门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根据该意见:①国土资源部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②对于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各种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③从事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3.3.5.2 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监管体系
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就是由监管主体(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和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管理,其直接结果是限制了招投标各参与主体的选择。它涉及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定位,这些关系定位构成了招投标的监管体系。
1.监管体系的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关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是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中的外部关系。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和相关专业的行业管理工作,也是整个土地整理行业的组成部分,所以,他们应当同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是归口统管与具体分管、综合主管与单项协管的关系。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隶属于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关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隶属于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关系,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中的内部关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是分级管理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隶属于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2.招投标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1)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监管政策,指导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其加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领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具体包括:受理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招标结果的备案、认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全省(区、市)评标专家库等。
(3)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重点抓好以下两个环节的归口监管:一是负责土地整理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入市监督,确保项目参建单位的技术、能力水平;二是负责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投标中的定标监督,有权否决违反招投标规则的定标结果。
3.3.5.3 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监管的主要内容
1.对项目承担单位招标活动的监管
对项目承担单位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是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的最根本前提,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对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依法、公开、公平开展招投标活动予以重点监管。具体监管内容如下。
(1)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具有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相应资质的人员和能力,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专门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工作并书面签订委托合同。
(3)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组织工作。
(4)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写招标文件,拟定合同条款,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考察审核,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不少于一定数量的投标单位进行招标投标。
(5)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
(6)在招投标活动中,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降低质量要求等问题。
(7)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档案管理,并妥善保管有关招投标活动的各种文件、资料等。
2.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的投标监管
(1)参加投标活动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从事投标活动。
(2)参加投标活动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提供真实可靠的资质、业绩的资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3)中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是否清晰、准确。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是否明确承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质量负责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