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出口货物。
报关业务中对货物的分类是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和监管制度的不同而分类。这里的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是相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而言的,因为这些货物都需要经过前期监管、现场监管和后续监管三个阶段。一般进出口货物只需经过现场监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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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也称为一般贸易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进出口货物。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一般贸易货物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方式。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有以下特征
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货物进出口时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管制并需要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征收了全额的税费,审核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并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做出不予查验的决定)以后,按规定签章放行。这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
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就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海关不再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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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模式:
1.从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的角度出发可概括为:
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2.从海关角度出发可概括为:
审单——查验——征收税费——放行(结关)
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1.不批准保税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进口货物;
3.转为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4.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5.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6.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8.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9.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10.实际进出口货物广告品;
11.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
(1)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2)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
(3)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四、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程序不需要经过前期阶段,也不需要经过后续阶段,只需要经过进出境监管阶段,包括四个环节: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1.概述
(1)含义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2)申报的地点
①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进境地海关申报;
②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
③经过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以通过转关运输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可以通过转关运输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申报。
④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的性质为一般进口货物时,向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第①②种情况属于一般情况下货物申报的地点。
第③情况属于转关运输的情况下,货物申报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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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运输:指是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转关运输的基本形式:进口转关运输、出口转关运输和境内转关运输三种。转关运输的方式分为:提前报关转关、直转转关和中专转关三种。
指运地:是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启运地:是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示例1:北京公司进口货物,货物从天津进境,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后,进口货物转到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天津是进境地,北京是指运地。
示例2:北京的A公司,要从天津口岸出口一批货物。经过申请人的申请,海关同意后,这批货物可以在启运地北京申报,并且在北京办理完整个出口海关手续后,运到天津,由天津海关监管出口。天津就属于出境地,北京是启运地。
示例3:下列关于申报地点的表述,错误的是(D)。
A.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
B.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
C.经海关同意,进口转关货物可以在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转关货物可以在起运地海关申报
D.特定减免税货物改变性质转为一般进口时,应当在货物原进境地海关申报
分析: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的性质为一般进口货物时,向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所以D是错误的。
(3)申报的期限
①进口货物:自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境之日起14天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超期3个月由海关变卖处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②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③经海关批准允许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录入“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海关审结之日起3日内现场交单。在次月10日,对一个月以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④特殊货物,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示例4:下列关于进、出口货物申报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BC)。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进境之日起14内,向海关申报
B.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C.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D.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后,装货的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
(4)申报日期
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日期。
①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②电子数据报关单被退回,重新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③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做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5)滞报金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滞报金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
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纸质报关单,被海关撤单需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计征起始日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②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③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期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变卖处理,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要扣除相关的费用(例如仓储费,滞报金等),滞报金的征收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完税价格的0.5‰征收,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免征,起征点为50元。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自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滞报金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案例分析: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5月9日申报进境,收货人5月15日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海关当天受理申报并发现场交单通知。收货人于5月27日提交纸质报关单时,发现海关已于5月26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遂于5月30日重新向海关申报,海关当天受理申报并发出现场交单通知,收货人5月31日提交纸质单证。如以上日起均不涉及法定节假日,滞报天数应为(7)天。
分析:未按时提交纸质报关单,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5月9日加14天,5月23日为申报的截止日,5月24日为滞报的起始日,海关与5月30日重新接受申报,5月30日为滞报的截止日,滞报的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因此5月24日至5月30日为滞报期,共滞报7天。
示例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如产生滞报,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D)为滞报金起征日。
A.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B.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
C.撤销原报关单之日 D.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
示例6:下列关于海关征收滞报金的表述,正确的是(D)。
A.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即申报日期),起始日计入滞报期间,但截止日不计入滞报期间
B.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5‰
C.滞报金计算至人民币“分”
D.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2.申报步骤
报关员申报工作的步骤:准备申报单证—申报前看货取样—正式申报三个阶段。
(1)准备申报单证。是整个报关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一步。申报单证可以分为报关单(证)、随附单证两类单证,核心单证是报关单(证),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
报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具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性质的有关单(证)。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过境货物报关,转关运输申报单,快件报关单,过境货物报关单。
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主要有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是指涉及国家外贸管制、外汇管制、税率优惠等政策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进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货物的《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原产地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
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要求在报关时提供贸易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租赁贸易货物,向海关申报的时候要提交贸易合同。
报关员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随附单证(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2)申报前看货取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为了准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核准后,派员到场监管。提前了解货物的状况,便于正确申报。
提取货样的货物如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其他需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事前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方可提取。提取货样后,在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海关开具的“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3)正式申报
第一步:电子数据申报
有四种可选择的方式: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申报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方式。将报关内容录入海关的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若报关单位接收到海关发送的“接受申报”的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表示申报成功。若报关单位收到海关反馈的“不接受申报”的报文后,表示申报不成功;应根据报文提示的问题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
第二步:提交纸质报关单和随附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核准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报关企业应该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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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海关接受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修改或者撤销。具体修改或撤销的有关规定,海关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对修改和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由于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该提供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进出境货物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海关通过查验,核实有无伪报、瞒报、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同时也为海关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资料。
1.查验时间:海关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约定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正常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申请也可以在其他时间查验或优先安排查验。
2.查验地点: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特殊情况经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外进行查验或者装卸作业的现场进行查验。
3.查验方法:有彻底查验、抽查、外形查验和径行查验四种方式;检查操作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海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仍应当到场。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海关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行使复验权: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在查验的过程中报关单位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仓库管理人员等),并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4.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时,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该到场,陪同海关对申报货物进行查验,配合海关查验工作,并对查验结果签字确认:
(1)负责搬运货物、开箱、封箱;
(2)回答提问,提供有关单证;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开具的取样清单;
(4)确认查验结果,在《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签字。
5.货物损坏及赔偿
海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实施查验过程中(之前和之后损坏,海关不赔偿),由于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①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搬运货物、开箱、封箱不慎造成损坏的;
②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变质失效的;
③正常磨损;
④在海关查验之前已经损坏的或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⑤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损坏的,海关不负责赔偿。
示例7: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配合海关查验的工作主要包括(ABD)。
A.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B.回答查验关员的询问
C.负责提取海关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
D.签字确认查验记录
(三)缴纳税费
《海关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海关签印放行。
经海关审核报关单,并查验货物无误后,海关根据申报的货物计算税费打印“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凭海关签发的缴税通知书和收费单据在限定的时间内(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或在网上进行电子支付,否则自第16日开始要按日交纳滞纳金。(详见第五章进出口税费)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和货物结关
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做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的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场所的工作环节。
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一般由海关在提货凭证或出口装货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实行无纸通关的海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根据海关的发出的海关放行的报文,自行打印放行凭证。
货物结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结束海关监管,表示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义务。
海关现场放行: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就可以进入生产和流通领域,放行就是结关。
保税货物、暂准进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放行并不等于结关,海关在一定时期内还需进行监管,放行并不等于结关,只有在后续监管阶段核销结案或解除监管,才意味着真正的结关。
2.提取或装运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凭加盖有“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提单、运单、提货单等)提取进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凭加盖有“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运单、装货单等)办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完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如需要海关签发证明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在签发证明的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有关单位传送相关数据进行备案,常见证明如下:
(1)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主要有以下三种:
进口付汇证明。需要到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员应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出口收汇证明。需要到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员应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出口退税证明联。需要在国家税务机构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员应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单。需要办理出口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员应该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海关放行货物后,海关工作人员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字并加盖海关证章;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进口货物证明书。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等,报关员应向海关申请“进口货物证明书”,凭此向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牌照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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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有几联?进口报关单(一式四联):海关作业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出口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
示例8: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毕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后,如有需要,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证明。海关签发的常见证明主要有(ABD)。
A.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B.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C.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证明联)
D.进口货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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