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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定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的基础。相同及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定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的基础。

目前,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次,即《海关法》。《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规层次,即《关税条例》。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如海关总署颁布施行的《审价办法》,《征管办法》等。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共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等六种估价方法。上述估价方法应当依次采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是《关税条例》及《审价办法》规定的第一种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首先以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这里应注意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中成交价格与完税价格两个概念的差异。

(1)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人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的运费范围内的费用。成交价格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海关所接受。

(2)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此处的“实付或应付”是指必须由买方支付,支付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进口货物,支付的对象既包括卖方也包括与卖方有联系的第三方,且包括已经支付和将要支付两者的总额。此外,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关于“调整因素”

调整因素包括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

①计入项目

下列项目若由买方支付,必须计入完税价格,这些项目包括:

A.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佣金通常可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购货佣金指买方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按照规定购货佣金不应该计入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销售佣金指卖方向其销售代理人支付的佣金,但上述佣金如果由买方直接付给卖方的代理人,按照规定应该计入到完税价格中。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进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根据规定应计入到完税价格中。

B.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与有关货物归人同一个税号的容器与该货物视作一个整体,比如说酒瓶与酒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归入同一税号,如果没有包括在酒的完税价格中间,则应该计入。

C.包装费

这里应注意包装费既包括材料费,也包括劳务费。

D.协助的价值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以免费或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向卖方提供了一些货物或者服务,这些货物或服务的价值被称为协助的价值。关于协助价值的具体规定,可参照《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有关的规定执行。

E.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计入完税价格,但是符合特殊情形的除外,参照《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有关的规定执行。

F.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如果买方在货物进口之后,把进口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的收益的一部分返还给卖方,这部分收益的价格应该计入到完税价格中。

上述所有项目的费用或价值计入到完税价格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由买方负担;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②扣减项目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A.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B.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D.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E.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A.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B.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C.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D.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码头装卸费(英文名称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简称THC)是指货物从船舷到集装箱堆场间发生的费用,属于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相关费用,因此不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4)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

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海关所接受,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法。根据规定,成交价格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

如果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权或者使用权受到限制,则进口货物就不适用成交价格法。

但是以下三种限制并不影响成交价格的成立: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②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该货物的价格无法确定。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上述收益能够被合理确定。

④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虽有特殊关系但不影响成交价格。

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构成海关拒绝成交价格的理由,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A.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B.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C.按照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需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是海关估价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估价方法,但是如果货物的进口非因销售引起或销售不能符合成交价格须满足的条件,就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而应该依次采用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2.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相同及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

(1)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

“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时间要素

时间要素是指相同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其中的“同时或大约同时”指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3)关于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的运用

在运用这两种估价方法时,首先应使用和进口货物处于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上述条件不满足时,才可采用以不同商业水平和不同数量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但不能将上述价格直接作为进口货物的价格,还须对由此而产生的价格方面的差异做出调整。

此外,对进口货物与相同或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进行调整。

上述调整都必须建立在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

同时还应注意,在采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首先应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不同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法

倒扣价格法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上述“第一环节”是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

(1)用以倒扣的上述销售价格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①在被估价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

④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⑤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2)倒扣价格法的核心要素

①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必须首先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为基础。如果没有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应纳税义务人要求,可以使用经过加工后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作为倒扣的基础。

②时间要素。必须是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转售给国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其中“进口时或大约同时”为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

③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必须使用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I-1货物售予境内无特殊关系方合计销售总量最大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法的倒扣项目

确定销售价格以后,在使用倒扣价格法时,还必须扣除一些费用,这些倒扣项目根据规定有以下四项:

①该货物的同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以及利润和一般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④加工增值额,如果以货物经过加工后在境内转售的价格作为倒扣价格的基础,则必须扣除上述加工增值部分。

4.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法既不以成交价格,也不以在境内的转售价格作为基础,它是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

(1)计算价格的构成项目

按有关规定采用计算价格法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下列各项目的总和构成:

①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料件成本”是指生产被估货物的原料成本,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价值,以及原材料投入实际生产之前发生的各类费用。“加工费用”是指将原材料加工为制成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包括人工成本、装配费用及有关间接成本。

②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③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运用计算价格法的注意事项

计算价格法按顺序为第五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经海关同意,可以与倒扣法颠倒顺序使用。此外,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5.合理方法

合理方法,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倒扣价格估价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在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禁止使用以下6种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在两种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依据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5)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

(6)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不能按有关合同、协议约定复出口,经海关批准转为内销,需依法对其实施估价后征收进口税款。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估价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按制成品征税还是按料件征税,二是征税的环节是在进口环节还是在内销环节。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主要是指不予保税部分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一般来讲,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都有成交价格,因此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确定。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时,以制成品所含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来料加工在料件原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所以,以其进口料件申报内销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人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的估价方法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海关参照本节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有关规定,以从上述区域、场所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如果销售价格中未包括上述区域、场所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由海关按照本节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运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海关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费。

2.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I-1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货价+运费)×3‰

3.邮运货物运费计算标准

邮运进口的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邮运进口货物主要是指快件,而超过一定价值的快件应按货物管理,所以同样存在运保费的问题,而邮运进口货物,其邮费即为运保费。

4.边境口岸运费计算标准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这里所称的“边境口岸”是指与我国接壤的国家或地区的边境口岸。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有:①出口关税;②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③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三)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中包含了出口关税,则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

          =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四、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义务人的权利

1.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权利,即在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2.选择估价方法的权利,即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法的适用次序。

3.对海关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知情权,即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

4.获得救济的权利,即对海关估价决定有权提出复议、诉讼。

(二)纳税义务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义务,即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照《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根据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2.如实申报及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即货物买卖中发生《审价办法》规定中所列的价格调整项目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价格调整项目如果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3.举证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义务,即买卖双方之间虽然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认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时,应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其成交价格符合《审价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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