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品的价值量
商品的价值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从质的方面说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从量的方面说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在商品中凝结的多少,即劳动时间长短的问题。前面我们已经从质的方面说明了价值,下面将从量的方面对价值进行考察,分析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及其变化的规律性。
(一)商品价值量的决定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劳动量用劳动时间来衡量。但是,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是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如果由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商品价值量,那么,就会出现谁越懒惰、技术越不熟练、生产工具越差、花工时越多,他生产的商品价值反而越大。同时在市场上还会出现同一种商品有多种不同的价值量,这在实际上也是行不通的。事实上,“同一市场上生产的同一种商品所耗费的人类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6]社会也只承认这种同样大小的价值量。
这种同样大小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里讲的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是指当时一定的生产部门里绝大多数产品的生产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生产条件也在变化,但在一定时期中,正常的生产条件是一定的。在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者之间由于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不同,生产同一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仍会有差别,这就要由在平均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通过市场竞争自发地形成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商品生产者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商品生产者的获利与否和在竞争中的成败。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如果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的劳动耗费,就会得到全部补偿;如果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的劳动耗费就会有一部分不被社会承认,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的劳动不仅全部得到补偿,还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商品生产者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即使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是否能被社会所承认,还取决于生产该类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为社会总劳动时间的一个组成部分,取决于该种商品的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它的需求量。如果该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总量超过了社会对这种商品的需求量,其所投入的这部分劳动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也就是说,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社会所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其所投入的社会劳动才会被社会承认,所以,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社会总劳动时间中按什么比例量投入到某一生产部门是关键问题。从这个观点出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着另一种含义,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社会总劳动时间中按一定比例量分配于不同的生产领域的份额,是用来生产社会需要的某种商品总量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它影响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实现。因此,只有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所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量与社会需求量保持均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最终实现。
从以上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影响个别商品价值的实现,而且影响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的实现。社会总产品中只有符合社会需求量的产品才能最终被社会承认。
(二)商品价值量的变化
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
劳动生产率是指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生产使用价值的效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通常是用单位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衡量,也可以用单位产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测定。
影响劳动生产率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有:(1)劳动者的平均熟练程度;(2)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的应用程度;(3)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4)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5)自然条件。在以上诸因素中,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居最重要的地位。
劳动生产率和单位商品价值量存在密切关系。劳动生产率越高,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就越多,但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总量是不变的。因此,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一件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每一件产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小;反之,情况相反。可见,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如,在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致的条件下,一个工人过去在10小时内生产5米布,每米布中新凝结的价值量为2小时;现在劳动生产率提高1倍,10小时生产10米布,每米布中新凝结的价值量则降低为1小时。
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的关系,是由劳动二重性所引起的。劳动生产率“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的效率”,[7]因此它的高低取决于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能力,而价值量则取决于抽象劳动的数量。无论劳动生产率怎样变化,只是影响同一劳动时间内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数量;而同一劳动时间内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量则是不变的,因此必然引起单位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的关系。
(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生产商品的劳动,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在商品交换中,以简单劳动作为价值的计量单位,把不同劳动换算为简单劳动。简单劳动是指那些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一般劳动者都能够胜任的劳动。复杂劳动则是指那些要经过专门培养和训练,具有一定技术专长才能从事的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规定,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但从一个既定的时期、既定的国家来说,它又是可以确定的。
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的。那么,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所生产的不同种类商品的价值量又是如何确定呢?它是通过把一定量的复杂劳动化为多倍的简单劳动来实现的。在相同的时间内,复杂劳动要比简单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一小时复杂劳动的产品同一小时简单劳动的产品相比,是一种价值高出两倍或三倍的商品。”[8]复杂劳动等于自乘的或多倍简单劳动,是因为能够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9]在商品交换中,复杂劳动折合为较多的简单劳动,是在商品生产者背后由自发的社会过程决定的。商品生产者不可能直接计算出多少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相等,但是,通过商品在市场上千百次的交换,二者之间很自然地形成一个比例。商品的价值量就是由社会必要的简单劳动量决定的。
在对价值的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通过商品与商品的交换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被物与物的关系掩盖着,使人们不易看清罢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