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收到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生产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组织试产许可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检验。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问题1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要经过下列程序?
1.受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收到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
3.核发证书。许可机关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1)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2)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品种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组织试产许可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5.登记许可。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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