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在海洋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都是通过各种不同的保险条款规定的。为了适应国际货物海运保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定了各种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其中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其他各种专门条款。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特点和航线与港口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投保适当的险别。
按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和其他专门险三种类型。
一、基本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WPA)和一切险(All Risks)。
(一)平安险
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若被保险的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上述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表明,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要是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此外,对于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予以赔偿。
(二)水渍险
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可见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大,投保水渍险时,保险公司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均负责赔偿。
(三)一切险
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承担水渍险的各项赔偿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从上述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来看,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它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负赔偿责任。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大,凡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大的一种,它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如货物被盗窃、钩损、碰损、受潮、发热、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和提货不着等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由此可见,一切险是水渍险加一般附加险的总和。在这里还需特别指出的是,一切险并非保险公司对一切风险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它只对水渍险和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负责,而对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以及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等)所引起的风险损失,概不负赔偿责任。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规定上述基本险的责任范围外,还同时规定了下列除外责任,即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即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规定了上述各种基本险别的责任外,还对保险责任的起讫,也作了具体规定。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Warehouse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索赔时效,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港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二、附加险
在海运保险业务中,进出口商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适当的附加险别投保。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如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这就叫投保一切险。可见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
由于被保险货物的品种繁多,货物的性能和特点各异,而一般外来的风险又多种多样,所以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也很多,其中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生锈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和包装破裂险。上述这11种一般附加险,均包括在一切险中。
(二)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
凡加保战争险时,保险公司则按加保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对由于战争和其他各种敌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和货物运输险不同,它不采取“仓至仓”条款,而是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即只负责水面风险。其保险责任到货物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海轮或驳船时为止。若海轮到目的港后货物未卸船,最长期限则为海轮到达目的港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
2.罢工险
罢工险是在投保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加保的特殊附加险,它只承保罢工行为所致的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如因罢工行为使货物无法正常运输装卸导致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罢工险的保险期限与海运货物基本险相同,即以“仓至仓”条款为准。
假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海运货物基本险的基础上已加保战争险,还要再加保罢工险,按国际保险市场习惯,不需另行缴付罢工险的保险费。如果只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罢工险,则需按战争险费率缴付保险费。
(三)其他附加险
除上述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外,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附加险条款中,还列有六种不包括在基本险中的其他附加险别,即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这六种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大多与国家行政法令、政策措施与航海贸易习惯有关。这六种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另行加保,才能获得保障。
三、其他专门险
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根据被保险货物的特性,还专门制定了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散装桐油保险条款。此外,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还专门设立了卖方利益险。现分别简述如下。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凡蔬菜、水果、肉类和水产品等货物,为保持其新鲜程度,运输时都须置于专门的冷藏箱。为使这些冷藏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全面保障,就需要投保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有关险别,其中包括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和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两种险别,两者均可单独投保。
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如下: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冷藏机器(如冷藏车、冷藏集装箱和冷藏船上的制冷设备等)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货物腐烂或损失,以及被保险的冷藏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腐败或损失予以赔偿。冷藏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更广,即在承保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基础上,还负责被保险鲜货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烂变质或损失。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础上稍有改变。改变之一是,增加了一项除外责任,即将“被保险鲜货在运输途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鲜货腐烂的损失”列入除外责任。改变之二是,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中的“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改为“被保险鲜货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装不妥,冷藏上的不合规定及肉食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限有所不同。冷藏货物的保险期限为:
(1)冷藏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最后目的港后,须在30天内卸离海轮,否则,保险责任终止。
(2)如冷藏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保险责任至卸离海轮时即终止。
(3)冷藏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并存入冷藏仓库,保险人负责货物卸离海轮后10天内的风险。但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保险责任即终止。
关于海洋运输冷藏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其索赔时效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相同。
(二)海运散装桐油险
桐油因自身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受到污染、变质等损失,故需要提供不同于一般货物保险的特殊保障。为此,保险公司设立了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险别,本险别可以单独投保。
海运散装桐油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桐油超过保险单规定免赔率的短少、渗漏损失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桐油的污染或变质损失,均予负责。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相同。
(三)卖方利益险
当出口货物按FOB或CFR条件成交时,由买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若买方不付款赎单,卖方不仅无法收回货款,而且因为自己没有投保货运保险而不能向保险人索赔,这势必造成经济损失,为使卖方的损失能及时得到补偿,我国保险公司便设立了卖方利益险这项专门的险别。凡出口货物采用FOB或CFR贸易术语并按商业信用付款条件成交,出口商应投保卖方利益险,以便使其损失得到及时补偿。
根据卖方利益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货物遭受保险单上载明的货运险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货款时,才予赔偿。可见被保险人要在卖方利益险项下获得赔款,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必须属于货运保险的承保责任,二是买方拒绝支付该受损货物部分的货款。至于因买方拒绝提货而使卖方遭受的其他损失,则不属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由于买方不付款赎单的行为违反了买卖合同,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只有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方可向买方追偿。因此,卖方利益险条款还规定,被保险人应将其向第三方或买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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