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业协会与行业内非会员企业

行业协会与行业内非会员企业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往往是出于政府转变职能的需求,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行业协会,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它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并运行的民间组织。

第七章 行业协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

弗里曼在1984年出版的《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中,明确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他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并按照是否与企业直接发生市场交易关系为标准,将利益相关者分为直接和间接利益相关者。其中,直接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直接发生市场交易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企业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等;间接利益相关者则是与企业发生非市场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媒体、公众等。

学者已经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用于社会组织分析中。林钟高等按是否存在有效契约的标准将利益相关者划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由契约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资源提供者、董事会及其成员、管理者、目标受益者、志愿者和其他员工、政府部门等;另一类是没有契约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如社会公众、社区及其成员、媒体、民间评估机构、竞争者等[1]。尉俊东等从公共服务营销的角度,依据组织受益人的特质,将非营利组织划分为以公众、顾客、成员为导向的三类组织,并分析了这三类组织的行为特征。[2]

目前,学者在行业协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主体方面基本达成一致,所分歧的是不同利益相关者在与行业协会互动过程中的作用。有的学者倾向于强调政府作用,认为社会组织外部监督机制应该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共治”[3];有的学者则同等对待这些来自“政府、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同行的互律,媒体与公众的监督”[4]。因此,我们可以把行业协会外部利益相关者分为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

第一节 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

一、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关系的现状

行业协会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社会组织。西方市场经济的经验表明,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中观调节、政府宏观调控,三位一体、共同作用,这是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保证,是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内在要求[5]。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如何界定,涉及政府职能转变与宏观调控,也与市场经济发展与行业协会中观调节密切相关。

为了更清楚地分析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可以从行业协会的生成路径角度进行分析。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的生成路径主要分为体制内生成、体制外生成、体制内外结合生成的和法律授权生成四种模式。行业协会的不同生成路径,使得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出现一定的差异。

(一)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

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往往是出于政府转变职能的需求,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行业协会,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这类行业协会出于“政企分开”而非企业自发需求设立的,存在整体转移、合署办公等现象,在本质上属于部门管理体制的变形与延续,因而也就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目前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数量较大,据统计,全国性行业协会292个,全部为政府所创办[6]

业务主管单位在行业协会的人事、经费、办公场地、日常活动等各个方面进行过度干预。行业协会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由上级部门人员兼职。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自然也就无法全心全意为支持会员合法诉求、代表行业整体利益服务。所以,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依附于政府,脱离于所代表的行业,对行业提供的服务较少。

(二)体制外的生成的行业协会

体制外的生成的行业协会由企业自发形成,以期通过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该类行业协会比较独立自主,并且具有比较强的向心力和行动力,但却面临着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登记注册以取得法人资格的困境。因此,体制外的生成的行业协会虽与政府关系比较疏远,但由于缺乏政府认可,因而在法律层面行使行业协会应有相应权力(权利)的时候,会遇到重重障碍,在此情况下维护会员合法利益的效果受到质疑。

(三)体制内外结合生成的行业协会

体制内外结合生成的行业协会是在政府直接倡导和培育下,各类社会经济主体自愿加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业协会。这类行业协会几乎具备最完美的合法性结构,它们几乎是同时取得行政的、社会的和法律的合法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与政府和成员企业之间的摩擦程度较低。因此,体制内外结合生成的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其行业管理权也容易得到政府认可和支持。

(四)法律授权生成的行业协会

法律授权生成的行业协会是指通过立法途径或者事后确认的协会。这类行业协会数量不多,主要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法》)、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它们大多提供鉴证类、法定类的服务,对公众负责,都得到政府高度认可,与政府关系良好。

二、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关系的重构

不同路径生成的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亦不同,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管理改革的全面深化,行业协会脱离行政机关的趋势日渐加强。深圳、杭州等地已经全面开展,全国范围内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也将全面落实。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应该得到重新解释。

(一)重新界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关系

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是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的关系。行业协会是独立于政府的一种社会中介组织,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它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并运行的民间组织。它不属于政府,政府也不能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由于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所以,行业协会可以影响政府,它有权参加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活动;同时,也有义务协助政府贯彻实施这些政策法律。随着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政府部门也可以依法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某种政府职能,完成某种任务,同时政府可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和扶持行业协会,这些优惠措施包括管理职能的下放、政策支持、参政议政和提供资金支持等。当然,一旦行业协会违反政府法令开展违法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尽快落实改革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2013年3月,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指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要求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并强调行业协会商会类等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013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等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登记。这些文件为重新定位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提供了新的依据,为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三)重点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

从总体上而言,行业协会是一个互益性组织,主要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但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和特殊的历史阶段,行业协会不仅仅是一个互益性的组织,也是一个公益性组织,为整个社会和行业提供规范。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行业协会却在构建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提供的行业统计、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维系着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一是加强立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呼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立法,在行业协会商会法尚未出台之际,政府可考虑出台行政法规,以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这在我国部分省份已得到实践,如2005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二是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要求,研究制定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重点培育和发展某一领域或某一类型的行业协会,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也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例如,2003年,浙江省出台相关政策,对农业类的行业协会成立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强监管

由于行业协会在本质上仍是一个自利性团体和互益性组织,容易出现价格同盟等反竞争行为,因而在彰显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时候,必须对行业协会有可能出现的这种侵犯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恰当的法律规制。对于行业协会进行信息交换行为,原则上应当鼓励,只有当行业协会将信息交换作为其固定价格,建立价格卡特尔的工具时,才可以从法律上对其做出否定性的评价。对于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如果其产生的原因是基于对搭便车的反对,或者是对严重损害行业协会根本利益的会员进行处罚,或者进行集体抵制的行业协会不具有垄断性的市场权力,以及主要是基于表达意见而进行的非商业性集体抵制,那么这种集体抵制都应当认为是合法、有效的。而对于当前行业协会最常使用的利用标准化来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应当运用合理原则来分析标准化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既保护行业协会积极性,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 行业协会与企业关系

行业协会是内部会员与政府部门的中介和桥梁。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从企业和政府双重赋权的角度来理解行业协会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与职能[7]。由于一些行业内的企业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加入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同一行业内的企业分为会员企业与非会员企业。我国行业协会会员覆盖率不高,行业代表性不足,即使在行业协会发展程度较高的温州,在抽查的68家行业协会中,入会率低于30%的超过半数,高于70%的占23.5%,其中只有14.7%高于90%,行业协会的平均入会率约在30%[8]。这种情况下,行业内的非会员企业数量庞大,这就要求行业协会在维护会员利益的同时,切实处理好与非会员企业的关系。除了同行业的企业之外,行业外的企业也可能受到行业协会行业规范的影响。不过,受影响的行业外企业将通过自己所在行业协会维护自身利益。至此,行业协会与行业外企业的关系,就演变成行业协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即行业协会与企业的关系,主要集中在本行业内的会员企业与非会员企业[9]

一、行业协会与会员企业

(一)会员企业对行业协会的影响

行业协会最基本职能是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利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本行业的企业实行自律性管理。从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角度来看,由于企业是自愿加入行业协会的,所以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予以管理的权力是受会员企业委托的产物,它直接来源于会员企业对自身部分权力的出让,会员企业的信任是行业协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

(二)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的影响

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行业协会发挥的职能作用表现出来的。行业协会主要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与规范行为等功能。

首先,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对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向内部会员提供行业发展信息、产品需求信息、行业发展前景咨询、国家行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的服务;组织本行业内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管理能力、销售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在行业内推广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积极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内部成员与外部经济实体之间的交流合作;行业协会利用其组织关系,经常召开各种会议、行业评比等加强行业内部各企业间发展正常的关系。

其次,代表会员企业反映诉求。行业协会需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企业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权益、矛盾、困难、问题等,往往由于单独企业的能力不够、权力有限、实力单薄等原因无法有效解决。因此,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行业协会,作为行业整体利益的代表,能够凭借自己的整体实力,促使企业与政府之间能够及时、有效地沟通、对话、协商和解决问题,从而达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目的。

再次,规范会员企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业之间,以及各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体现和客观现实。如何正确处理、协调和规范这种竞争关系,避免行业、企业之间的不合理竞争,是必须面对的问题。行业协会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权威,能够起新协调、处理、规范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和各类经营关系的作用,达到协调和维护企业之间合理有序竞争的目的。

一般来说,根据政府需要和行业协会自身需要,行业协会都会较积极地参与制订本行业政策、法规和规范的活动,通过参与行业政策制订和执行对国家公共政策产生影响。在参与和影响行业公共政策的时候,就会对会员企业有一定的规范作用,指导行业发展。

二、行业协会与行业内非会员企业

尽管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大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业内的所有企业都将加入该行业协会。一些行业内的企业因为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行业协会异质性、俱乐部组织特性和治理机制等原因,始终不愿加入行业协会[10]。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与这些行业内的非会员企业的互动就值得关注,即行业协会对行业内非会员企业的影响、非会员企业对行业协会的影响。

(一)行业协会对行业内非会员企业的影响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正当程序与政府、国际组织进行沟通协商,将行业利益表达出来,以增强外界对本行业的了解和信任,以期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并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影响。

行业协会对行业内非会员企业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息制约。行业协会通过建立各种服务机构,开展行业信息统计与调研,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协调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举办展览展销会,组织商务考察,协助参与贸易纠纷仲裁等。这种依靠组织化的手段获得的信息资源,是势单力薄的个体企业无法获得的。但这些信息只是针对会员企业的,作为行业内的非会员企业是无法获得的。行业协会通过信息这一形式,对行业协会非会员企业形成了明显的制约。例如,四川省铸造业协会、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等在建立QQ工作群的有关通知中,均明确要求非会员企业不得加入,建立工作QQ群的其他行业协会也在通知中只提到会员企业[11]

二是促进发展。尽管行业协会的信息资源只限于会员之间互相传播,但作为一个行业的代表,行业协会可以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协会这些行为的结果,具有正外部性,不构成排他性。作为非会员企业可以“搭便车”而轻易获得。从客观上讲,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会员企业的发展。

三是阻碍发展。行业协会并不一定发挥正面的、积极的作用。在特定情况下,行业协会为了最大化维护会员企业利益,可能会采取会员企业集体抵制或实施价格歧视、拒绝市场准入、利用政府赋予的职权拒绝认证或许可、利用行业标准限制等手段,对非会员企业进行不正当限制和排挤。尽管随着《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这些行为得到有力地扼制与打击,然而不能忽视的是,许多行业协会仍然在利用这些手段,迫使非会员企业成为“会员”,或迫使其推出市场。

【材料】

维护谁的利益

2005年1月28日,广州市眼镜商会召开了全体零售商会议。会议决定:“广州市眼镜商会以广大会员的利益为出发点,呼吁全体零售商和批发商对‘眼镜直通车’超市所经营的各种眼镜的牌子做一次实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自己所经营或者批发的牌子与眼镜直通车销售的牌子雷同,我商会呼吁各会员最好能抵制这些牌子,维护自己的利益。”[12]

(二)非会员企业对行业协会的影响

从力量对比上看,非会员企业在与行业协会博弈的过程中,明显处于劣势对位,从而极容易受到协会的排挤和限制。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非会员企业也可以对行业协会产生影响。

一是行业协会的行为需要得到非会员企业配合,才能取得理想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做好行业内非会员的工作,对规范行业行为、全行业统一对外、发挥行业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行业协会要主动与非会员企业联系,宣传行业规范重要作用;否则,不仅行业协会行业管理效果大打折扣,而且还可能影响行业发展整体利益。为此,在必要的时候,行业协会可以作出某种让步,适当让利给非会员企业,以便统一规范行业整体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行业协会对非会员企业构成违法行为。正如前文所说的,当行业协会采取会员企业集体抵制、实施价格歧视、拒绝市场准入、利用政府赋予的职权拒绝认证或许可、利用行业标准限制等手段的时候,可能触犯我国法律法规。非会员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与行业协会进行协商,或者向政府投诉,甚至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诉讼。例如,2010年6月作为非会员单位的盛大旗下版权分销公司盛世骄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状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及网尚文化侵犯电影《越光宝盒》著作财产权,而该电影的权利人属于盛世骄阳。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比较复杂,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不过,总体上可以概括出合作、竞争、监督三种关系模式。

一、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存在合作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政府职能转变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化,为各类社会组织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为适应新时期新任务,也迫切要求加强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在客观上为各类社会组织的合作奠定了基础。隶属于同一个产品链上的不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由于产品或者服务链接在一起,因而它们之间可能形成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

【材料】

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13]

北京市健康保险协会关注汽车用品行业,希望与北京市汽车用品行业协会合作,就如何促进汽车用品生产过程的低碳性、如何增加汽车用品材料选择的环保性、如何保证汽车用品使用的安全性等展开合作,切实保障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促进人与车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

二、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存在竞争的关系

如果不同的社会组织,在组织定位与职责范围上存在交叉重复的现象,或者存在服务对象逐渐融合的现象,那么这些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将会由合作变为竞争。尽管我国社会组织所涉及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但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存在竞争关系,主要体现在行业协会与行业协会之间。

由于各种原因,行业协会与国民经济产业划分在名称和范围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部分行业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杭州就出现多个服装行业协会,如杭州服装行业协会、杭派服装商会、杭州杭派女装商会。中国保健协会、中国保健食品协会相互共存已经多年,但随着市场竞争、产业分化,两个协会逐渐成为不同行业利益集团的代表,存在交叉的职能,举办的活动也有一定的重合。2003年10月30日,民政部注销了中国保健食品协会的注册登记,直接的原因是违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乱排序、乱评比、乱收费以及擅自增设分支机构。由于行业协会背后存在政府部门力量,这种实质上属于“一业多会”的现象增加企业的负担。郑州一家食品企业负责人介绍说,他们加入的行业协会有30多个,其中有政府主管部门办的,有行业联办的,有中央级、地方级的,还有上下游链条的、特色产品类的,五花八门。会费由2 000元至10万元不等,每年要花几十万元。“其中,只有六七个是有用处的,其他的,都是不得不加入的。因为这些协(商)会都是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单位成立的,得罪不起。我们是花点钱求个平安。”[14]一家企业加入多个行业协会,也就意味着对于这家企业来说,多家行业协会存在竞争关系。但是,这种行业协会之间的竞争关系,并没有为企业带来积极作用,反而增加企业负担。只有解决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并严格限制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转移行政审批权等职能,才能使得“一业多会”探索达到改革预想目的。

三、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存在监督的关系

除了合作和竞争关系之外,当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责出现冲突的时候,这种关系很可能演变成监督的关系。由于行业协会是企业的再组织化结果,因而与行业协会形成监督关系的其他社会组织,也是与企业形成监督关系的。因此,行业协会主要与消费者保护社会组织、劳动者维权组织(由于工会属于人民团体,因而暂时不作分析)、环境保护组织、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存在监督关系。

这些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对行业发展进行监督。比如,部分行业协会借助其行业协会管理的便利,与会员企业串谋,建立市场垄断或者形成价格联盟,严重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这种情况需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及消费者维权类社会组织做好监督工作。2012年4月9日,由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问、环友科技、南京绿石5家环保组织联合腾讯绿色频道在北京共同发布了《为时尚清污——绿色选择纺织品牌供应链污染》调研报告,指出一批大型纺织品牌和服装零售商的在华供应链存在严重环境违规,对中国的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环保组织呼吁大型品牌能够与政府和公众合作,共同推动纺织产业的污染减排。对此,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第一时间做出具体回应。这个互动过程体现了环保组织对行业协会开展了有力的监督。

第四节 行业协会与社会公众

行业协会作为自治的社会组织,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抵御国家的不当干预。但囿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传统政治文化、政治改革进度等影响,行业协会力量不足,仅凭行业协会自身的力量是难以达成的,这就使得行业协会必须争取社会大众和公共舆论的支持。由此,行业协会就必须在社会公共空间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博取社会公众的支持[15]。这样反过来就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对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重要影响。社会公众与行业协会的互动,也可以减轻国家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成本,防止行业协会做出违背市场规律、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对于行业协会来说,社会公众部分群体是相关利益者。在企业提供私人产品和劳动岗位的过程中,消费者和劳动者(企业员工)是企业的相关利益者。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再组织化,应该促使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同时,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利益,行业企业的相关者也就成为行业协会的利益相关者。因此,行业协会的利益相关者在社会公众层面上,主要有行业产品消费者(简称消费者)、行业劳动者(劳动者)以及行业所在社区居民(简称社区居民)。行业协会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主要就集中在行业协会与消费者、行业协会与劳动者两个关系中。

一、行业协会与消费者

对于政府与企业来说,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但从社会公众与企业的角度出发,行业协会是介于社会公众与企业之间的。其实,在这里讨论行业协会与消费者的关系的时候,企业就是中介组织。实现行业协会与消费者良性互动,都需要通过企业来完成。

(一)消费者对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由一定地域内的同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2002年1月10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这个规定强调了行业协会的会员性。

行业协会的任务是协助企业做好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为企业最大限度获取利益提供各种服务,但由于行业协会的会员性,使得行业协会的这些任务主要局限于会员企业之内[16]。因此,判断一个行业协会履行职责情况如何,其中考核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发展情况如何,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内容。如果加入行业协会的企业没有获得它“从政府和其他社会部门所得不到的服务”,那么行业协会的生存发展都将成为问题。

为了完成行业协会使命,壮大行业协会实力,就必须吸引消费者购买会员企业的产品与服务。换句话说,消费者购买企业私人产品的行为,就是支持、信任该企业的行为,进而也可以理解为消费者支持行业发展。实现消费者支持会员企业就是行业协会的最大收获之一。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来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当然,如果消费者的利益受到行业协会的侵害,那消费者也可能通过消费者协会、政府部门甚至司法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行业协会对消费者的作用

行业协会为获得消费者认可与支持,就必须协调好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行业协会对消费者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业协会通过广告形式吸引消费者。消费者通过诸多渠道与方式获得某一领域的消费品信息,这显得特别重要。对消费者来说,如何选择这些产品,还是需要由别人来推介。行业协会作为行业领域的代表,在社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因此,通过行业协会介绍和推荐的产品,消费者一般会接受得比较快,行业中的权威性便于消费者较快地进行选择。

其次,行业协会可以督促行业内企业尤其是会员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行业协会通过提高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展览展销会、开展诚信守法活动等方式,丰富产品种类,改善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从而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例如,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分别于2010年、2011年牵头制定了《验光配镜技术服务规范》、《眼镜专业、专卖店(柜)服务质量规范》,以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更好地为消费者提高服务。

再次,行业协会可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协调负有责任的企业对消费者进行补偿。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为了维护行业发展秩序,行业协会就要发挥行业管理权,敦促企业改正行为,并为消费者提供赔偿,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2012年,福州韩影宫多家门店闭门歇业,损害了手持预付卡的会员们的利益。为了不让消费者对美容行业失去信心,在福州市美发美容化妆用品行业协会的协调下,9家福州本土美容机构接受那些手持韩影宫预付卡未消费完的消费者,为其服务。

二、行业协会与劳动者的关系

从行业协会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行业协会是企业和劳动者的中介。行业协会与劳动者的关系,必须通过企业这一中间环节实现。

(一)劳动者对行业协会的影响

劳动者是企业生产和行业发展的基础力量。没有足够的劳动力资源,企业发展就是空谈,行业繁荣就是幻想。劳动者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对企业和行业协会产生影响。劳动者大规模撤离企业,就会导致企业用工缺、行业用工荒现象,而这将会极大地制约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行业协会为了会员企业和行业整体利益,就必须处理好协会、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力图形成协会、企业与劳动者三方共赢的局面。目前各地都有行业协会组织或参与的招聘会案例,这说明劳动者对行业协会的作用,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另外,劳动者通过参与工资谈判,影响企业主、行业、行业协会和工会的行为和预期,保障自身的工资和福利权益。

(二)行业协会对劳动者的影响

由多家非常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共同署名发表的《行业协会社会责任倡议书》中提到,行业协会要推动会员履责,确保安全生产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行业协会对劳动者的影响,主要也就体现在安全生产和劳动关系两个方面。

首先,行业协会要积极督促行业企业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生产作业流程,同时强化劳动者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予以重点保护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降低甚至杜绝生产事故发生潜在可能,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可以提高企业和行业社会形象,从而利于行业协会发展壮大。

其次,行业协会要监督企业做好与劳动者的关系,善待、优待劳动者,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主要内容就是对以劳动关系为主的社会经济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进行相互协商。在这个协商机制当中,就有企业的代表——行业协会的位置。例如,浙江温岭对羊毛衫生产工人的工资实行集体协商,行业协会、工人、工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使工人工资的确定形成一定的规范,避免恶性竞争,维护好生产秩序[17]

【材料】

抽检移动电源六成有效放电[18]

6月16日,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在深圳举行发布会,公布首次抽检的国内USB接口类移动电源测试性能结果。

检测结果显示,抽检的20个品牌移动电源有效放电仅60%,最低仅40%,市场鱼龙混杂情况明显,提醒消费者注意。

5月初,中国化学与物理行业协会通过电商渠道在市场上购买了20个品牌移动电源产品,每个品牌两款产品,分别对5 000 mAh和10 000 mAh进行多项目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所有抽检的移动电源都按“电芯容量”来标示移动电源的容量,但实际上并不是“有效放电”电量。20个品牌移动电源的有效放电平均仅60%,最低的仅有40%。另外,与“额定容量”相关的低温放电、高温放电、恒定湿热等多项要求,被抽检电源均不符合新行业标准要求。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彦龙表示,协会将全面推动移动电源增设标注“额定容量”。“额定容量”大的移动电源实际放电多,给电器充电的次数才多。

据了解,以后消费者只要认准“额定容量”就能清楚购买的移动电源到底实际能放电多少。

【注释】

[1]林钟高,王锴,章铁生.财务治理结构、机制与行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尉俊东,赵文红,万迪肪.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与治理模式:基于受益人特质的非营利组织分类管理的视角[J].当代经济科学,2006,(2).

[3]候春飞.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的困境及其现实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4,(10).

[4]席恒.公与私:公共事业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62.

[5]张高陵.行业协会商会社会责任研究[J].社团管理研究,2010,(10).

[6]贾西津,沈恒超,胡文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7]徐家良.双重赋权: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3,(1).

[8]江华,张建民.民间商会的代表性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以温州行业协会为例[J].公共管理学报,2009,(4).

[9]为了方便讨论行业协会与会员以及非会员的关系,这里的会员以及非会员均指单位会员,即为企业.

[10]江华,张建民.民间商会的代表性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以温州行业协会为例[J].公共管理学报,2009,(4).

[11]四川省铸造业协会QQ群建立不接受非会员企业的参与http://www.96scsh.com/hangye/show/267-20.html;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QQ群管理办法http://www.hbsia.org/view.aspx?articleId =517.

[12]题目为引者所加,内容作了删节,眼镜商会在维护谁的利益?http://hlj.rednet.cn/c/2005/02/19/665831.htm.

[13]要加强行业协会间的交流合作http://www.ciming.com/zoujinciming/meitizhongxin/cimingxinwen/2010-12-10/554.html.

[14]揭秘行业协会3种生存法则,http://roll.sohu.com/20140228/n395793885.shtml.

[15]鲁篱.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2).

[16]徐家良.双重赋权: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3,(1).

[17]徐家良,于爱国.现代企业劳资纠纷调解机制研究——以温岭羊毛衫行业为例[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0,(2).

[18]刘畅.抽检移动电源六成有效放电[C].广州日报,2014-06-1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