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 商品质量法规
1)商品责任的分类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致使用户或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责任,称为商(产)品质量责任或产品责任,它一般是指产品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1)依照产品责任产生的时间,可将产品责任分为事先控制的产品责任与事后发生的产品责任。事先控制的产品责任主要由经济法及行政法调整,通过对产品质量监测及标准化体系实施等手段防止或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事后发生的产品责任则由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及刑法等多重法律调整。
(2)依照产品事故发生后所产生责任的种类,可分为民事责任、经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因产品事故给消费者及用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方式是多样的,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及损害实际赔偿等。经济行政责任主要是通过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等方式给予责任人以行政上的处罚。刑事责任则是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刑罚。
2)我国商品质量法规的分类
商品质量法规是指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所有法律、法令、规定、条例等的总称。我国的商品质量法规,可以从效力和内容上划分为不同层次和类别。
(1)从效力上划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产品质量法规;二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商品质量行政法规;三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公布的地方性商品质量法规;四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商品质量规章。
(2)从内容上可分为六类 一是产品质量基本法;二是特殊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三是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四是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五是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六是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
3)主要的商品质量法规
(1)产品质量基本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1993年9月1日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产品质量法》将民法和行政法两个范畴的法律规范融为一体,包括产品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责任两方面的内容,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生活的需要,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特殊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条例》《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3)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等。
(4)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
(5)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
(6)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商检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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