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股权的分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按照股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将我国的股权分为以下几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凡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或者经过改造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是按照等额股份设定,而是股东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或者数额交纳的,所以其转让的只能是股东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额也是股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都是按照股份设定的,而股份又都是以股票的形式表现的。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的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无记名股票和记名股票两类。
1.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记载于票面的股票,谁持有股票谁就享有股票所代表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发行对象是不确定的。
2.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票面的股票。记名股的权利只能由记名股东本人行使。记名股有利于公司掌握股东状况,及时了解股票的流通情况,有效防止股票投机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据此可知,持有记名股票的一般是:
(1)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不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的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均应为记名股票。
(2)法人所持有的股份。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财产投入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其经营的一部分资产向公司投资所持有的股份,也为记名股票。
(3)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可以是记名股票的规定,我国对社会公众发行的也可为记名股票。
此外,根据有关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与境外上市外资股也采用记名股票形式。
与发行不记名股票不同的是,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持股份数、所持股票编号、取得股份的日期等法定事项。若记名股票灭失,股东的权利并不随之消灭,而是可以凭借股东名册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三)联营企业各方的出资
在《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许多企业按照当时的有关法律组建了一些法人型的联营企业。这种法人型的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按照出资者订立的协议出资组建成的新的法人实体,实际上和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形式类似。这些企业的出资方如果转让自己的出资,也属于出资额的转让。尽管这种转让不是股权转让,也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转让,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转让去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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