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对垄断的公共政策
政府对垄断的公共政策包括:
·用反垄断法促进竞争。
·规制垄断者的行为。
·将一些垄断企业国有化。
1.用反垄断法促进市场竞争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理由是“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政府利用反垄断法干预市场垄断行为的一个案例之一。
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
世界上多数国家使用反垄断法来限制垄断权力。第一个也是最著名的反垄断法是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反托拉斯法》,1914年美国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目的是“维护作为贸易规则的自由和不受干预的竞争”。
2007年8月30日,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反垄断法为政府限制垄断提供了多种方式:①禁止卡特尔。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行业协议集体涨价现象。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②控制企业合并。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微软公司就是通过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就是要防止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④禁止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都会降低市场效率。
2.规制
规制是政府为了公共的利益对厂商无节制的市场势力的一种限制。价格规制是规制自然垄断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
我们知道,自然垄断行业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在很大的产出范围内是递减的。例如,有线电视公司、煤气公司、配电公司等是自然垄断企业,因而他们向整个市场提供产品的价格,比由两个或更多竞争企业所能提供的产品价格更低。在未被规制的情况下,自然垄断企业,如通信公司为家庭提供服务的数量定在恰好能使得利润最大化。像所有单一价格垄断企业一样,利润最大化产量低于有效率产量,而生产不足会导致无谓损失。
(1)最优规制。如何规制自然垄断企业从而使其提供有效率的产品数量?答案是通过规制将其定价等于其边际成本,这种规制称为边际成本定价规则。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的需求数量就是有效率产量。实际上,以边际成本定价被认为是规制的理想价格制定法。
如图7-2所示,垄断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如电话、自来水、核电等行业。如果政府不进行价格规制,那么垄断者的产量为QM,价格为PM,垄断者获得垄断利润(利润额为矩形ABCPM的面积)。如果政府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规制价格定为Pr(Pr=MC),此时,垄断者的产量水平达到了有效率的水平Qr,但在此价格下,垄断者的平均成本小于平均收益,结果垄断者出现了亏损,亏损额为矩形GFEPr的面积。由于在长期内,厂商无法在亏损状态下经营,因而理想的规制价格难以实施。
图7-2 自然垄断的价格管制
(2)次优规制。因为平均总成本高于边际成本,一个被要求使用边际成本定价规则的自然垄断企业可能无法在行业中长期生存。既然自然垄断企业并不能总是在被规制时就获得有效率的产出,因而,实践中常常采用次优的规制方式,避免受规制的垄断者遭受经济损失,同时又能提高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效率。
采用次优规制有较多方式,其中之一是实行平均成本定价规则。政府常把规制价格定在恰好能弥补平均成本之处,如图7-2中的H点,在这一规则下,企业生产平均总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时的产量。这一规则使得企业获得零经济利润——收支相抵。这种方法为传统的价格规制方法。在传统的价格规制法下,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差距缩小了,产量比未实施规制时的产量要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济效率。现在解决边际成本定价法的难题,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两步收费制,即把使用费定在可变成本的水平,而用入门费来抵补固定成本。另一种是实施歧视价格,即允许垄断者向某些用户索取高价,而对边缘用户收取低价。
此外,可以采用回报率规制。在回报率规制下,价格设定在使得企业能获得特定目标资本回报率的水平。这种规制最终是为企业自身利益而不是社会利益服务。还有,可以采用价格上限规制。价格上限规制是允许企业所能设定的最高价格的规则。这种规制降低了价格并刺激企业减少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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