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组织上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有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审理民事、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审理以国家或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案件。但大陆法系国家内部又有不同组织结构。
法国
法国法院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分三级:低级法院是初审法院,由一名法官独审,它又包括商事、社会安全等专门法院;第二级称大审法院,受理较大的民、刑事案件,但无上诉审管辖权;第二级法院中还包括上诉法院,它们均实行合议制;最高法院分为5个民事庭和1个刑事庭,合议庭由3~5名法官组成。法国行政法院由二级构成:最高行政法院与低级行政法院,1989年起在巴黎、波尔多、里昂、南特和南希5个都市设立了行政上诉法院。但是法国的行政法院并不是司法机构,而是一个政治组织,属于行政系统。
德国
德国的司法组织与法国的有很多共同之处,但由于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因而有联邦与州两种司法组织。联邦法院即为最高法院,州法院则按地区设立了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德国法院的类型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和劳工法院。
日本
日本法院设置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但比较特别的是,二战后的日本司法系统受英国影响,将原本独立的行政法院并入普通法院。
在英美法系中并无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行政法院,而且由于种种原因,英国的司法系统极为复杂,英美两国的司法系统差别也很大。
英国
总的来说,英国的司法系统分为最高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其他法院三个层次。(1)最高上诉法院包括上诉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上诉委员会是上议院的机构之一,审理上诉法院等机构所作判决的上诉案件;司法委员会是由英王任命所组成的枢密院的下属,受理对海外属地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2)高级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又名王室法院)。上诉法院分为民事庭和刑事庭,前者受理对高等法院、郡法院和某些专门法院所作判决的上诉;后者受理对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高等法院分为御座庭,受理刑事上诉案件;大法官庭,原则上受理过去衡平法院初审案件和某些上诉审;家事庭,受理遗嘱、婚姻和海事等案件。但是三个庭的管辖权划分并不严格。刑事法院受理一般应提起公诉的刑事初审案件以及对治安法院以建议程序判决的上诉。(3)其他法院是指大量的低级法院,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郡法院受理简易民事纠纷案件;治安法院主要受理简易刑事案件,也受理债务、家事等简易民事案件。另外,近年来适应行政活动的需要,行政系统内部设置了大量的行政裁判所,也行使一定的司法职能。
美国
由联邦制所决定,美国的司法系统也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这里仅介绍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3条第1款:“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依此规定,联邦法院系统又分为(1)宪法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这三级普通法院以及国会赋予宪法规定地位的某些专门法院,如权利申诉法院、海关法院以及海关和专利权上诉法院。(2)立法性法院:指联邦在各领地建立的地区法院以及另一些专门法院,如目前的税务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这两类法院的区分标准原为《宪法》第3条之管辖事项,经过不断演变,现在区分标志是法官任期,即宪法性法院法官任期为终身职,但立法性法院法官则不一定。
在宪法法院中,普通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但各个法院的职权和组成是不同的。(1)联邦最高法院:它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享有第一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其第一审管辖权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一方当事人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案件和涉及外国政府和外国侨民的案件;另一类是合众国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其中合众国与州之间的第一审案件管辖权又是与联邦地区法院共同享有。(2)联邦上诉法院:它依据1891年司法条例设立,共有12个,分设在全美12个司法巡回区内。它只有上诉审管辖权,一般由3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3)联邦地区法院:它分布在全美95个司法区中,一个司法区至少设立一个地区法院,司法区是以人口数量、占地面积及诉讼量为依据而划分的。联邦地区法院主要行使一般案件的初审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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