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务任免制度
1.职务任免制度的涵义和意义。公务员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统称。公务员的任职是指任职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通过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它包括经过考试录用已取得任职资格的公务员的任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升任、降任和平级转任等。公务员的免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免除公务员担任的职务。它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两种。程序性免职是指委任或聘任在职公务员新的职务之前,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免职并不是目的。单纯性免职,是指以免除现任职务为目的的免职。公务员职务任免是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一方面,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有密切关系。转任、升任和降任都要通过职务任免来实现。另一方面,任免与考核、奖惩、工资、培训紧密衔接,任免搞不好,就会给其他管理工作增加困难,降低其他管理工作的效能。同时,职务任免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保证。公务员是国家意志和国家公共职能的具体执行者。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国家意志能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政权能否巩固。只有搞好公务员的任免工作,由优秀人才充任机关领导,才能确保国家政权建设的加强[2]。
2.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任用方式。《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2)任免的相关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3)兼职的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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