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流与回避制度
1.交流的涵义和原则。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意愿,通过法定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或者将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公务员交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依法交流的原则。即指公务员的交流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范围进行。我国现行的公务员交流制度与以前的干部人事交流制度的一个明显区别,就在于公务员管理法规对交流的形式、条件、程序和适用范围等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交流的整个过程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2)相对稳定与合理交流的原则。相对稳定的公务员队伍,是国家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保障。只有行政职位和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才能使公务员在工作中积累知识和经验,保持行政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公务员交流必须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交流工作应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交流的范围和规模不宜过大,每年交流的人员要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不至于因为流动比例过大,交流频繁,而给行政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当然,合理的交流也是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的需要,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管理工作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重点,合理的交流可以防止人才积压,充分利用人才资源,提高人才的利用率和提高行政效率。合理的交流还可以为公务员学习新的知识、扩大知识面、学会新的管理方法提供条件。
(3)科学用人的原则。公务员的交流必须量才用人、适才适用,做到既有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又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专长,从而达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
(4)工作需要与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原则。交流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手段,交流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所以,交流必须根据国家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不可造成不必要的人、财、物的浪费,更不允许把交流作为权力腐败的手段与工具。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交流要兼顾个人的志愿和实际情况,力求实现两者最大限度的平衡。这一方面要求公务员的交流要服从工作的需要,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做出个人贡献。另一方面,在服从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公务员的个人利益和志愿也应得到尊重,只有尊重并照顾公务员个人的正当利益和要求,才能更好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以达到交流的目的。
2.我国公务员交流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交流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交流的范围。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需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2)交流的方式。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指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基本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及其他规定。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转任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公务员法》规定,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3.回避的涵义和意义。公务员回避,是指机关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回避制度也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防止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4.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回避的类型。公务员回避的类型主要有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即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公务员法》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2)回避的程序。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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