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主要内容有:
1.申诉的情形和时限。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申诉的处理期限。《公务员法》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3.控告的条件。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4.行使申诉控告权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公务员在提出申诉、控告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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