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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买壳上市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买壳上市是指中国企业通过购买已经具备上市资格的境外壳公司,并将境内权益公司的业务及资产注入壳公司而实现间接在境外上市的一种方式。境外买壳上市不仅要关注发行人所在地国相关证券法律规定,同时,由于发行人涉及的主要权益公司在中国境内,故此,公司决策者亦应同样注意了解我国对中国企业间接在境外上市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境外买壳上市

一、买壳上市(Back Door Listing)的定义

买壳上市是指中国企业通过购买已经具备上市资格的境外壳公司,并将境内权益公司的业务及资产注入壳公司而实现间接在境外上市的一种方式。

由于有些上市公司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丧失了在证券市场中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股票流通性差,甚至没有实质性资产,但由于其拥有上市资格,发行新股并上市交易所需要的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故此,买壳上市成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境外买壳上市的优势

买壳上市有以下方面优势:

1.审批手续的简单化。与造壳IPO上市相比,由于壳公司本身即已具备上市资格,因此,买壳上市显然没有那么多复杂的上市审批程序。

2.上市时间快速。如果操作得好,买壳上市一步到位,会节省在法律以及财务等各方面所耗费的时间。

3.财务审计相对简单。对于买壳上市的方式,世界各地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对新注入的业务、财务审计的要求相对简单。

4.如果拟上市业务采用新股上市难于被市场看好,而公司又有充实的资金,那么,选择买壳上市就更有优势了。

三、境外买壳上市存在的缺陷

买壳上市具有以上方面的优势,但也难免存在一些缺陷,主要缺陷如下:

(一)壳公司本身即有的法律风险

壳公司是指公众持有的现已基本停止运营的上市公司。壳公司的股票可能仍在交易,也可能没有;大多数壳公司背负承担着债务,甚至已经发生诉讼或潜在诉讼案件。

国内企业对境外的上市公司并不熟悉,虽然经过专业化的中介机构的评估和慎重选择,可是,收购仍然存在不易被发现的潜在的风险,所以,买壳上市的方式可能存在付出巨额代价,但却购买了垃圾股票,控股后非但不能从市场筹资,反而背上了沉重债务包袱的法律风险。

(二)买壳成本高

大多数国内企业急于寻求境外上市,其初衷即是为了尽快解决企业在资金上的乏力,但事与愿违的是,买壳上市首次必须解决购买壳公司所需付出的巨额对价。如在我国香港市场,由于内地中资公司买壳行动的展开,使许多股票暴涨,壳公司的价格由几千万港元甚至跃升到几亿港元,使收购成本大大增加。

(三)购买方必须要有优质资产注入

如前所述,壳公司之所以被称之为壳,是因为该公司战略不明、管理不善,生产经营活动停滞,亏损严重,因此,买壳并不能使购买方公司的业务、资产等发生变化,而反而需要购买方公司必须要有优质的业务、资产注入壳公司。

(四)许多国家证券监管机构业已加强买壳上市的审核力度

鉴于买壳上市的手段越来越多地被广泛采用,为保障上市质量,许多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已加强买壳上市的审核力度,如美国OTCBB买壳上市所耗费的时间与造壳IPO上市所耗费的时间相差无几。既然如此,则买壳上市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故此,应用买壳方式实现间接上市时应注意了解拟上市所在国证券法律对买壳上市的审批程序之相关规定。

四、理想的壳公司

要购买理想的壳公司,购买者应通过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介绍,该等机构一般都有一些壳公司名录和资料,且对壳公司的情况比较了解,购买者可以向该等机构进行咨询。

在听取中介机构推荐后,倘若购买者决定购买所推荐的壳公司,则购买方应与该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中应注意约定中介机构对其所提供的壳公司应尽的尽职调查的义务,以保证购买方所购买的壳公司不存在法律风险,或虽有法律风险,但该等法律风险已为购买方所明知,且购买方有做好充分准备排除该等法律风险。

在与推荐方(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购买方应在合同中对壳公司具备的要件作出具体规定,该规定应涵盖以下内容:

1.壳公司的规模及股价

壳公司的规模不宜太大,股价也不宜过高,这样可以降低购壳成本。

2.壳公司已有的股东人数

拟上市所在国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一般都将公司上市的股东人数作出强制性规定,故此,在买壳时,应注意壳公司现有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详细告知壳公司的财务情况

该等财务情况包括壳公司的业务、销售额、盈利或负盈利状况、净资产或负债等所有财物情况。

4.壳公司不存在违规情形

壳公司存在违规情形,将会使新股发行面临法律障碍。

5.壳公司存在的法律诉讼

壳公司不存在会使新股发行无法获得批准或使壳公司面临重大经济损失的法律诉讼。

五、买壳上市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境外买壳上市不仅要关注发行人所在地国相关证券法律规定,同时,由于发行人涉及的主要权益公司在中国境内,故此,公司决策者亦应同样注意了解我国对中国企业间接在境外上市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对于中国企业在境外买壳上市事宜,国务院于1997年6月20日曾作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该通知第四条规定:“重申《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69号)规定的精神,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

鉴于上述规定,中国企业在境外买壳上市公司时应注意以下环节的法律问题:

1.不能以境内机构和企业收购境外上市公司股权;

2.以外汇收购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3.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后,境外上市公司返程并购应严格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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