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体系的丰富与发展,是解决未来中国农业“谁来种地”的重要途径,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财政政策方面,一是,加大财政扶持资金的整合力度。辽宁各级财政每年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都较大,但毕竟分散,不能形成合力。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体系的丰富与发展,是解决未来中国农业“谁来种地”的重要途径,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财政政策方面,一是,加大财政扶持资金的整合力度。辽宁各级财政每年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都较大,但毕竟分散,不能形成合力。比如辽宁政府对500亩以上的大户的晾晒场等固定资产投人,建成验收后财政支持50%的资金;获得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合作社奖励20万元。但由于比较分散,往往造成部分农民家中同时挂了3块牌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希望获得相应扶持。所以要整合资金扶持项目,发挥财政支农整合优势,特别是农业部门各自为政,造成财政扶持资金分散、效率不高,建议集中归口管理。二是加大资金专项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专项资金,对流转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加收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流转大户进行奖励;对规模经营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推广进行补贴;对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助;金融政策方面,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协调金融部门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搞好对接。金融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创新信贷模式,拓宽贷款渠道,提供积极的信贷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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