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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正当竞争,反对有奖销售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护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不当招徕和有奖销售,已成为各国所认可的国际惯例。

(1992年12月26日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的书面发言)

保护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所谓正当竞争,是指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以正当的手段与方式,谋求最佳经济效益的行为,而不正当竞争,恰恰相反,它违反商业道德与法律,不按照价值规律要求,以不正当手段与方式谋求经济效益。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自由竞争,许多国家把反不正当竞争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和内容。其中包括不正当的倾销和贱卖、不正当引诱、不正当赠品销售、不正当招徕和营利性的有奖销售。日本就制定了反不正当招徕和附赠礼品的法规。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专门有“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其中列举“采取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所谓造成混乱的一切活动就包括有奖销售在内,我国已于1984年11月14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加入上述公约。

保护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不当招徕和有奖销售,已成为各国所认可的国际惯例。根据这个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国务院于1985年3月4日发出《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其中第一条就明确指出:“所有工商企业都要立即停止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已经实行有奖销售的,要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第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司法、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进行监督、检查,对过去已经搞了彩票、奖券、礼品券的,要进行清理;对那些还打算搞的,要通知他们立即停下来,对不听招呼、违反规定继续搞这类活动的,要实行重罚……直至依法处理。”

国务院这个通知是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符合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但七年过去了,执行得很不得力,监督检查也不严。如今有奖销售有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有泛滥全国之势。如饮料公开搞有奖销售,一罐饮料中奖者可兑五万元“奖金”。重庆某家公司公然以奖十两黄金为引诱,推销某种产品,有的家用电器以奖小轿车为招徕,以致互相攀比,越奖越厉害。我这次到海南开会,那里有许多餐馆搞有奖吃喝,有的吃一顿饭中奖者可得一个电冰箱,真是异想天开。这些企业不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与售价和改善服务态度上下功夫,而采取不当招徕,搞有奖销售,这是公然不顾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法规,污染社会空气,败坏商业信誉。而有关部门却听之任之,不加监督检查和严肃处理,以致一发不可收拾,严重影响市场正常秩序,国际影响也不好。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并严加禁止,为此要求:

一、认真检查《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的执行情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其中屡犯不改、情节严重的,必须予以重罚重处,以儆效尤。

二、要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认真保护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严格禁止不当招徕和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学习和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的知识和规范,研究反不正当竞争的理论和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倡正当竞争的商业道德,努力提高商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提倡商业信誉,养成良好的商业风气,促使国民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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