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规定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标准是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因此如何划分“次”非常重要。上述七个项目中的“次”,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因此,不管客户是一次或分几次支付报酬,都是属于一次性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所有收入为一次。
如果劳务报酬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某学校的王老师在某学年的第一学期每周给学生上两次课,每次课获得讲课费报酬200元,即每周得到400元报酬,每月1 600元。在计算王老师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或以一学期取得的所有讲课费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原则上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也就是说,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以某项特许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若该次转让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相加为一次收入。一个纳税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一般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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