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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或监管企业的监事会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专职监事可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 发现企业存在严重问题时,监事会可以提请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稽查和审计。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专职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专职监事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国资国企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或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过程监督原则。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行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三)有效性原则。遵循国有资产出资人意志,突出重点,讲究工作方法,依法实施监督。

(四)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第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企业建立及执行公司章程和制度情况。

(二)监督企业财务情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企业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检查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及产权转让的规范情况,检查企业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监督产权代表、董事、经理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行为,提出对产权代表、董事、经理的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监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指导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监事会其他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专职监事可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监事会一般设专职秘书,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及文秘、联络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企业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作专题汇报,查阅有关经营、财务等资料,可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质询。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在全年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对企业董事会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和提出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参加或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的方式,了解掌握企业情况。

监事会主席可以参加或列席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以及与企业经济工作相关的有关专题会议。监事会主席可以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九条 发现企业存在严重问题时,监事会可以提请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稽查和审计。经与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总裁、总经理)协商同意,监事会可调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力量,对所属子、分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审计。

第十条 监事会通过市国资委,加强与市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报、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监事会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第十三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包括:基本情况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监督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报告是新任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到任后编制的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到任六个月内报送;

(二)年度工作报告是监事会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安排的报告,一般在每年1月下旬报送;

(三)专项检查报告是监事会按照市国资委监督工作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检查所形成的报告,在成文后及时报送;

(四)监督评价报告是监事会对董事会运作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独立评价所形成的报告,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报送。

监事会工作报告主报市国资委,抄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专报由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以个人名义向市国资委直接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包括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违规经营行为等事项。

主席专报应在发现重大事项后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议题主要有: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

(三)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市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市国资委的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签发,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专职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专职监事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有关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预算,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市设监事长的国有企业和其他市管国有企业及区、县国有企业监事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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