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税,由向个人支付报酬的单位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支付所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记入该科目的贷方,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交给税务机关时,记入该科目的借方。
1.代扣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案例5-1】禾嘉公司2月份共代扣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5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 4500
公司上交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 4500
贷:银行存款 4500
2.代扣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案例5-2】禾嘉公司聘请外单位工程师李季进行设计,支付设计费8000元。支付设计费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
应交个人所得税=(8000-8000×20%)×20%=1280(元)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 1280
库存现金 6720
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 1280
贷:银行存款 1280
3.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案例5-3】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禾嘉公司向员工集资1000万元,按约定,年末向员工支付集资款的利息100万元,则禾嘉公司在支付上述利息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1000000×20%=200000(元)
禾嘉公司支付利息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 200000
库存现金 800000
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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