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计算
(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但纳税人在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月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城建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计算公式为:
应交城建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案例5-18】光大公司位于市中心,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231万元,缴纳消费税87万元;缴纳营业税25万元,因故被加收滞纳金0.25万元,计算实际应纳城建税。
应纳税额=(231+87+25)×7%=343×7%=24.01(万元)
(2)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不是城建税的内容,但它与城建税一样,都是根据三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为3%,但对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特别规定如下:
(1)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案例5-19】光大公司11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25万元,营业税12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30+25+12)×3%=2.01(万元)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已纳的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该账户的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未缴的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应缴纳的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0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4.01万元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01万元
(2)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4.01万元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0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6.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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