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但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1.注意区分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关键看税法和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
如果调整的会计事项和税法处理是一致的,那么该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影响一般是调整应交所得税;如果该调整事项会计和税法处理不一致,并且会计和税法形成了暂时性差异的,一般用递延所得税。
2.注意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是后
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调整事项,不管是暂时性差异还是不存在差异,对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调整都是通过递延所得税处理;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事项,那么对报告年度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就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会计和税法处理一致、会计和税法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
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差错涉及所得税费用追溯重述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个分水岭,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追溯重述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而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整涉及的所得税影响只能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科目,无论是否为暂时性差异。
【案例6-2】甲公司2015年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2014年度报表如下会计差错事项,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假设甲公司在2015年3月15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4月10日对外公布报表,企业所得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计算应交所得税。
(1)假设甲公司于2月20日发现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一笔应收账款没有计提减值,该项应收账款金额为1000万元,甲公司按5%计提坏账准备。
(2)假设甲公司于3月20日发现以上事项。
解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将不能再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准备金。2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前,所以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资产减值损失500000(1000×5%)
贷:坏账准备 500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00(5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25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750000
盈余公积 3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0000
(2)3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后,所以应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对于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方式实现,会计处理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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