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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制度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领事裁判权系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处于另一国境内的本国国民根据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西方列强在华获得领事裁判权后,外国人在华违法即受到本国领事的庇护,他们凭借这一特权,在包括对外贸易在内的各个领域为所欲为。在领事裁判权的庇护下,西方商人在中国肆无忌惮地走私贩私,进行超经济的掠夺,中国政府对此无可奈何。

领事裁判权系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处于另一国境内的本国国民根据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近代西方列强在华获得的领事裁判权是其破坏中国司法权、在中国拥有的治外法权,也是列强攫取各种经济特权和巩固既得利益的重要手段。

(一)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鸦片战争以前,英国不法商人就企图摆脱中国法律约束,在华获取治外法权,但未能如愿。鸦片战争后,英国将其意志强加于中国。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即英国人在五口地区与中国人发生纠纷,英国人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处理,中国人由中国官员按中国法律处置。这样,英国人获得了在中国五口地区的治外法权。

(二)领事裁判权的扩大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这一条款不但剥夺了中国对在华美国人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权,而且还剥夺了中国官员对美国罪犯的抓捕权利。该条约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明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这样,不仅美侨与中国人或美侨间的案件,甚至美侨与其他外侨在华发生诉讼,中国官员都不得过问。此特权的适用范围由刑事扩大到民事,适用地区从五口扩大到全国,其他国家援引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一并享受。1865年,英国公使照会总理衙门提出“凡英民犯案,须由领事官出票,交地方官转传”。

到19世纪60年代,西方列强甚至剥夺了中国对那些与中国没有缔结条约国家的人在中国发生诉讼的审判权。1869年英国又迫使中国接受其提议,与中国无缔约关系国家的人在中国犯罪,也可由英美等国领事代审。

到19世纪末,在华获得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包括英国、法国、美国、德国、俄国、意大利、奥匈帝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瑞士、瑞典、挪威、丹麦、加拿大、日本、巴西、秘鲁、智利、墨西哥等20余国。

西方列强在华获得领事裁判权后,外国人在华违法即受到本国领事的庇护,他们凭借这一特权,在包括对外贸易在内的各个领域为所欲为。外国领事对本国商人在华犯罪活动或“重罪轻判”或“空言了事”或“有意放纵”。如1864年中国运盐船从泰州驶往南京,途中停泊在僻静处,美旗昌洋行轮船故意将其撞沉,货沉江底,死三人,中国地方官带盐户告至上海美领事馆,美领事断为:“两造皆错。”判旗昌赔偿货价一半,赔偿死难家属白银300两。在领事裁判权的庇护下,外商在华违法犯罪几乎无所忌惮,如有美商雇用华人搬运货物,不但不付钱,反诬华人为盗。还有一些外国商人甚至将外国国旗及船舶执照作为商品卖给中国不法之徒,供其走私犯罪,逃避中国法律制裁。

各个通商口岸成了外国人的天堂,如上海,在外国人眼中“已经变成了无法无天的外国人的一个真正的黄金国……其中许多人都属于这一类型:只要有利可图,走私犯禁,一切都不顾忌,就是行凶杀人,也在所不惜。”[34]

事实上,不少外国驻华领事本身即兼为商人,特别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前,除英国以外,其他各国领事几乎全由商人兼任,因而五口通商时期也被西方人称为“商人领事时代”。1853年曾有美国人说:“我们在国外的领事从事商业活动是非常普遍的。在中国,他们都属于为首的一批美国洋行。”[35]如美国琼记洋行的柯柏德·侯德(Colbert Heard)曾任俄国驻上海及香港两地的领事。史密斯洋行的金戴维(David O.King)曾任普鲁士驻华领事。英国商人充当领事更加普遍,据记载:19世纪50年代,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丹麦、秘鲁、荷兰等国驻上海及广州的领事或副领事大多都由英国商人充当。如宝顺洋行大班比尔(T.C.Beale)是驻上海的葡萄牙领事和荷兰的副领事;怡和洋行的大班珀斯乌(Percival Alex)是丹麦领事;旗昌洋行大班H.G.Wolccot是美国驻上海领事。这些商人领事更是利用其所谓的领事裁判权大肆从事各种违法贸易活动,从而大发横财。他们当然对于“本国商人那种令人不以为然的走私行为,一定要装作看不见,而不采取任何步骤去取缔”。[36]实际上各国商人在华的违法活动均受到本国领事的极力庇护。

在领事裁判权的庇护下,西方商人在中国肆无忌惮地走私贩私,进行超经济的掠夺,中国政府对此无可奈何。1852年,咸丰帝发布上谕称:“事关交涉外夷,办理之法,先在严查内地商民,杜绝弊端,使夷商无可借口,断不准稍涉张皇,别生枝节”,即中国对外商要实行隐忍政策。1861年,英国公使卜鲁斯说:清朝官员“在任何情况下,连碰也不敢碰外国人”。李鸿章曾说:这些领事“上半天沟通作弊之商人,下半天即可亲身赴道署商办公事;次日到官受罚之人,即道台明日来拜之领事”。[37]以致中美天津条约的美方签字代表列卫廉都承认:领事裁判权“既要求将我国人民免于当地法律的制裁,而我们自己却不予以惩处,凌害一个弱国实在莫此为甚”。[38]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也说:“我们的国旗曾经被用来庇护在中国的所有(美国)流氓。”[39]

此外,列强在华还获得驻军权,外商在华合法的、不合法的贸易活动均受到保护。恩格斯说:“英、法、美三国的商人在国外甚至比在家里更能自由行动。他们的大使馆保护他们,必要时还有军舰来保护他们。”

西方列强通过上述一套半殖民地的对外贸易制度,使中国的对外贸易被纳入了世界市场体系之中,为西方的利益所左右。20世纪30年代西方人评论说:“天津条约创造了一套制度,使中国对外贸易被管制、培养和在七十年中扩大到梦想不到的数量。沿海港口的扩散、海关行政的统一、进出口商品在内地特权的享受、中国国内贸易商品由洋轮取代自有帆船在内地及沿海运输、外国商人及船只在条约口岸规定下及领事保护下的特权享受等等,所有这些汇成一种深刻而确定的转变,创造了一个到今天仍基本上被维持着的贸易制度。”[40]在这一制度下,中外商人在中国市场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中国的对外贸易为西方列强所控制,成为一种半殖民地性的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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