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实行严格的对外贸易限制政策,通商口岸限于广州一口、对外贸易由政府特许的十三行垄断,其他人不得插手。外商来华后,其所带来的货物不得直接在中国市场出售,也不能深入中国内地。外商不得自行从中国市场或从生产者手中购买商品,所有的贸易活动均由行商办理。因而对外贸易具有明显的封建垄断性。1840年,英国发动的鸦片战争,使西方以武力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清王朝的统治者受到震慑,战后清王朝不得不对外商实行不加管理的、屈从的“自由贸易”政策。
(一)通商口岸的“自由贸易”政策
当英国成为资本主义头号强国后,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成为英国资产阶级信奉的教条。自18世纪末以来,英国人以种种手段寻求获得在华自由贸易的权利,通过鸦片战争英国人的目的终于得以实现。按照1842年《南京条约》规定中国不仅开放沿海五口,而且“今大皇帝准其嗣后不必仍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行商制度被正式废除,外商可以在沿海五口自由贸易。自此封建性对外贸易垄断被打破,沿海成为自由的竞争性的市场,清政府及任何组织或集团对通商口岸中外贸易的从业者、商品、贸易价格、贸易方式不加以任何干预和控制。1843年制定的进口税则又规定了5%的低税率,西方商品进入中国的通商口岸几乎不存在任何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外籍税务司制度更使被打开的中国大门钥匙掌握在外国人手中,大大便利了外国商品的输入。西方人评论说:“鸦片战后,没有任何事物防阻一个外国人……在上海开舱时,卸下一船棉花;或是设若该外国人无所忌惮的话,卸下一船鸦片,或是……将这批货载到西藏的边境,或经由运河到天津和北京,或总而言之到任何地方,同时沿途兜售。”[42]
这样,英国人及其他西方列强,不仅在中国获得了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自由贸易权利,而且还获得大量政治经济特权,使得清政府既不能按照传统的模式对之予以限制,也不能按照西方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对西方商人对华贸易进行有效的管理,外商在华贸易甚至比在其本国更加自由。
(二)放任外商对华走私
鸦片战争后,一方面,西方的坚船利炮对清王朝造成极大威慑;另一方面,西方列强在华纷纷获得领事裁判权,使西方商人可以免受中国法律约束。因而西方商人不但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不受任何干涉地从事合法的贸易,甚至可以从事大量非法贸易而不受制裁。
在清王朝隐忍退让政策下,中国沿海的走私贸易极度猖獗。如五口通商时期宁波、厦门的贸易几乎50%以上是走私进行的。阿礼国说:“我自己过去十年在三个口岸(福州、厦门、上海)的经验,使我不得不承认,关于忠实征收中国皇帝在对外贸易上应得的一切海关税饷,条约已无异于废纸。”
(三)鸦片贸易合法化
英国发动鸦片战争的直接目的之一即是要使鸦片贸易合法化,这一目的通过两次鸦片战争终于得以实现(详见本章第六节)。
(四)默许外商在华非法投资
鸦片战后,西方列强与中国所签的条约并未赋予外商在华投资的权利,但为了开展进而控制中国的对外贸易,外商擅自在中国投资,除通商口岸的公用事业(水、电、煤气、房地产、通讯)外,还投资于中国的金融业、交通运输业及工矿企业。清政府对外国在华投资的非法行为采取了默许不加干涉的政策,外资在华企业得以日趋发展。
清王朝对外国商人的自由放任政策,使西方资本主义在华势力快速增强,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受到猛烈的冲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