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通过实施新的农村土地政策改革以推动农村再度实现大发展,明确提出了建立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制度。《决定》指出,中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必须把握农村改革这个重点,必须加强农业发展这个基础,必须抓住农村稳定这个大局,统筹城乡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我国广大农村有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个体分散经营模式呈现出一些弊端,小农经济局限性日益凸现。如今,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国家决定实行以农村土地流转为核心的第二轮土地改革,这个英明决策,无疑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必将为解决“三农问题”注入新的活力。与此同时,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早预防,以顺利推进改革的全面实施。
农村土地实行自由流转政策后,那些有事业心、有头脑、会经营且勤劳肯干的农民手中拥有的土地会越来越多,财富也会不断增加;而那些好逸恶劳、不安分,或因病因伤者会把土地变成现金,在不经意间将成为既无土地,又无资金,也无职业的“三无”人员,为了生活他们可能会参与一些违法乱纪的活动,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部分人就需要政府的帮助,将会使扶贫帮困工作更加复杂化,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
实行土地流转政策后,农民可依法自愿转让自己的土地,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土地高效运转,使土地附加值得到充分拓展。我国要完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过程,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任务,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然而,在发展中所诱发的两个问题不容忽视。其一,会造成土地流失的加剧。其二,为了集约经营和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业主必将生产一些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在成片经济作物种植的同时,口粮生产面积就会下降,这种矛盾激化的产物就是耕地面积的不断缩小,所以说保护耕地的担子会更加繁重。我国能够解决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已经是个奇迹,粮食生产始终是个战略性问题,土地的单产是有限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口粮田生产面积,这就要求管理层从宏观层面上确立区域发展特色农业优势。
基于此,本轮改革的具体落实的重任,就落在了基层各地方政府的身上,这对基层地方政府又是一次重大考验。土地流转给农村带来的效益是显而易见的,然而,由于一些基层政府对出现的问题处理不当,比如流转后土地产出的利益分配不公,用行政手段强制流转等等,使得土地流转引发出一系列社会矛盾,最终使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着眼我国基本国情,从最大限度保护耕地资源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出发,就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因此,国家要以更强大的权力去保护农民的利益,要担当起多种角色,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调整其平衡。
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在具备许多有利条件的同时,也面对不少问题和矛盾。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不健全,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要求紧迫;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耕地大量减少,人口资源环境约束增强,气候变化影响加剧,自然灾害频发,国际粮食供求矛盾突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压力增大;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区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任务艰巨;农村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总之,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在改革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但我们别无选择,只有大胆创新,及时总结,防微杜渐,把一些改革的弊端尽量消除在萌芽状态。
城乡协调发展,是化解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深层次矛盾的良方,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没有8亿农民的小康,就不是全面的小康;没有农村社会的和谐,更不是我们追求的和谐。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个重要前提是要建立城乡统一衔接的经济社会制度,改变过分偏向城市的制度设计,逐步消除制度的二元状态,减少农村资源的过度流失,降低资源要素进入农村的成本,从而引导资源和要素流向农村,使农村获取较多的发展机会。从某种意义上说,统筹城乡发展就是要使城乡在发展资源和发展机会上实现“均等化”。
建设新农村不能只是建设农村新村,而是要着力发展农业生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民福利,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一起同享改革成果。不能认为建设新农村就是要把农村建成城市,使农村居民过上城市居民同等的生活水平,而是在现有的农村人口基础上,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民收入提高的前提下逐步使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与城市文明接近,缩小城乡差别。
注:
2009年9月5日发表于《甘肃日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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