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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五)区政府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批复生效后,村撤制工作小组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镇撤制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半年内完成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被撤销及村集体资产处置后,村撤制工作小组应当注销或变更原经济实体的投资主体,及时完成产权变更手续,理顺产权关系。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工作,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撤制原则)

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村民意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规范有序操作;

(三)有利于保障村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农村基层稳定,有利于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要求)

(一)区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撤制工作的指导、规范、协调、审核。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农委(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把关,注意各个环节的联动与衔接,确保撤制工作规范、有序、依法操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区委组织部指导村党组织发挥撤制过程中的领导作用。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指导做好撤制后的社区管理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协助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工作。

区信访办指导做好相应的信访工作。

区农委(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指导做好“三资”管理、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做好集体土地的核实权属变更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政策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做好剩余农业人口的农转非工作。

区审计局指导街镇开展审计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街镇严格把握撤制过程中的各项程序。

(二)镇相应建立撤制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工作。

指导小组要加强与区、村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有关的申报工作,集体资产的清理、审计、评估、界定工作,以及村民的思想工作,确保撤制过程中的社会稳定。

(三)村建立撤制工作小组,负责撤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村撤制工作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由村“两委会”有关人员、村务监督小组组长、有关村民小组组长及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村撤制工作小组要本着依法、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清理、核实、确定参与资产分配的对象、农龄,确定方案,并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规范操作,确保撤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撤制条件)

(一)村民小组撤制条件

1.村民小组所属集体耕地被征用、使用后,剩余实际耕地面积按村民人口计算人均不足2分,或村民小组整体动迁,或村民已全部农转非;

2.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撤销村民小组建制。

(二)村民委员会撤制条件

1.所属村民小组已全部撤销;

2.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

第五条(村民小组撤制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意见进行表决。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村民小组的代表,对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线及权属范围内土地性质进行确认并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查后,报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审核,并由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实该村民小组土地权属和性质。如该村民小组有部分集体土地存在,镇政府必须对上述集体土地补偿费处置予以说明(土地收益可多次分配),随资产处置方案一并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村民委员会再次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小组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向镇政府提出拟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小组会议纪要、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四)镇政府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拟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请示、村民小组会议纪要、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对土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16周岁以上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审核意见。

(五)区政府将“拟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移文至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向区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程序及要求)

村委会的撤销由镇政府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区政府批准。

(一)村撤制工作小组在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定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处置时限等,并报镇撤制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村民会议通过拟撤销本村民委员会建制及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后,由镇政府向区政府提出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会议决定、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对土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16周岁以上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审核意见。

(四)区政府将“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移文至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向区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五)区政府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批复生效后,村撤制工作小组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镇撤制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半年内完成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撤制后,集体资产的处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产权变更)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被撤销及村集体资产处置后,村撤制工作小组应当注销或变更原经济实体的投资主体,及时完成产权变更手续,理顺产权关系。

第九条(参照执行)

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新成路街道、真新街道所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撤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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