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亦称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该规定,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此可见,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
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①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②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③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
为了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根据这一规定,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法人,不一定马上被宣告破产,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重整作为企业破产的一个程序,是为防止企业破产,经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以避免破产清算的制度。大多数国家的企业破产法都规定了重整制度,目的在于防止一些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破产引发失业等社会问题,以稳定经济、稳定社会。
二、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这一规定,破产申请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破产申请的主体 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目的在于使其得以主动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纠纷,摆脱债务困境,甚至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产经营。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即债权人可以根据情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也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而言,申请破产是一项民事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破产则是一项义务。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法律义务。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即和解、重整或者破产清算。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债权债务由来、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事实和理由等。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
三、破产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③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④管理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处理事务的地址。⑤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清偿无效。清偿无效是指清偿没有法律效力,清偿的财产将被追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指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予以追偿,该收回的财产予以收回。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必须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果故意违反规定不向管理人而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即仍然要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里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债务人处分该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这里的执行程序是指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依破产程序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为某一个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破产程序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受偿,因此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财产计入破产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所谓中止是指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因法定的事由出现,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暂时停止本案的诉讼或仲裁的制度。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但是管理人从由人民法院指定到实际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仍需要有一个时间上的过程,因此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以便于管理人接管财产,从而更好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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