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马克思主义权力观
权力观是指人们对权力的性质、来源、作用的认识和行使权力的基本观点,权力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反映,也是地位观、利益观的基础。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有机组成部分。研究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不仅有助于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有关权力思想的讨论,而且有助于领导者合理有效的行使领导权力。
(一)权力是社会公共意志的集中体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事实上是一种合法的公共权力。人类为了生存.就必须相互依存和合作,但人们之间又存在相互对立和斗争,这种对立和斗争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人类社会不仅不能发展,相反还会危及整体的生存。为了维持人类社会应有的秩序和稳定,就必须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进行协调,对占有和反占有、支配和反支配进行必要的平衡,将那些对社会生活来说是必需的而又不能充分满足每个人需要的有限资源进行分配,对人们之间所发生的对抗和冲突进行约束与调整,因而便产生了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在形式上高于“私权”的社会权力,即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基于人类生存和发展这个共同利益而存在,客观上要求个体追求利益的行为不能破坏到共同利益所必需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满足人类社会的生存需要,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
按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这个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必然要形成相应的反映共同利益的社会意识——公共意志;同样地,在个体利益基础上,也必然地要形成相应的反映个体利益的个体意识——个体意志。但个体意志所代表的个体利益的取得与满足,又必须以公共意志为前提,受公共意志所制约。公共意志为了制约个体的任意行为,就必然要提供一个共同的行为准则,明确规范个体意志在追求个体利益时不可逾越的界限。因此,这个共同的行为准则必然是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标准和反映,它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并获得普遍的承认,这也是共同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公共意志的必然要求,权力正是这一必然要求的社会表现形式。
(二)权力是一种强制性力量
权力作为一种强制性力量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它具有一种以外推力的形式发挥作用的强制性影响力和控制力,是实现政治目的的根本手段,它的运用都有强制力为后盾,即“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权力不仅代表着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标志着它的行使者不同于一般人的特殊地位、身份和职权。这种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使得它的拥有者具有凌驾于他人之上、滥用权力的可能。由于权力本质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因此强制性是一切权力的基本特性,这种特性在国家权力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国家权力在作用范围上的普遍性、作用方式上的排他性、作用效果上的至上性及其强大的物质基础决定了在国家范围内其他任何权力都必须服从国家权力,不允许有任何其他权力超乎于国家权力之外。权力的强制性是权力衍生出工具性、扩张性、侵犯性、腐蚀性等其他特性的根源,也是权力发挥其功能的主要原因。
权力的强制性表明,权力双方的关系是不对等的,是一种命令和服从,指挥与被指挥,领导和被领导,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权力行使者在实施领导的过程中,要求被领导者按照一定的目标和要求去执行,否则,被领导者就要受到惩罚。
(三)权力来源于人民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领导者是人民权力的委托行使者,而不是权力的所有者;权力是领导者履行为人民服务职责的手段,不是用以谋私的;权力的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私下授予,更不能买卖交换。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阐述巴黎公社的政权特征时指出:公社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党的几代主要领导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深刻的论述。毛泽东同志在我们党执政后指出,我们党的权力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
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一切公共权力均来源于人民。各级领导干部,不论是选举产生的,还是上级任命的,或者招考应聘的,他们手中的权力,归根到底都是人民给的,他们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经济事务和文化事务。各级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
(四)权力要为民所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党是代表全国人民来执掌政权的,一切权力都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权力意味着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和责任,有一份权力,就有一份义务、一份责任;多一份权力,就多一份义务、多一份责任。领导干部的权力越大,职务越高,责任就越大,应尽的义务也就越多。谁授权,就要为谁服务,就要对谁负责。这是政治学的一条普遍原理,也是权力运行的一条基本法则,背离这一法则,权力就有丧失的危险。
胡锦涛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对领导干部而言,决不能把权力当作以权谋私、巧取豪夺、中饱私囊的工具,如果一个领导干部只讲权力,不谈责任,放弃义务,就必将导致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把对上级负责与对下级负责、对中央负责与对所在地方和部门负责、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始终做到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摆在第一位,努力成为一个有高尚追求的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人。
(五)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表现。历史和现实已经反复证明,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容易被误用和产生腐败,容易违背权力主体的利益和意志。在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发展趋势上都是一致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掌权用权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权力当然是属于人民,但要让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组织全体社会成员来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是不可能的,而只能委托给民选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再把各种具体的权力委托给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器,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器又将权力层层委托给各种更为微观的组织和个人。这就使得人民对国家权力及其具体的运行具有法定的监督制约权力。
我国宪法对于人民享有的监督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世界上一些老牌共产党丧失执政资格,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们背离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种历史教训,我们必须引以为戒。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把权力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确保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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