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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学技术奖励是科学评价体系的核心部分。和政府奖有所不同的是,美国民间奖多达100多项,远远超过了政府奖,成为科学技术奖励的绝对主流。科学技术奖励是充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一种特殊的激励手段。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认可、尊重、自我实现都是“需要”。首先,科学技术奖励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的条件下。

7.3 科学技术奖励

科学技术奖励是国家和社会对在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应用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及科研机构所给予的奖励,是对其科学技术活动以及劳动成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通过科学技术奖励,可以对科学技术发展起导向作用,引导科研资源向国家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集中,从而实现科学研究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策目标。同时,科学技术奖励具有激励作用,激发广大科学技术人员投身科学研究,不断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

7.3.1 科学技术奖励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1.科学技术奖励的类型

科学技术奖励是科学评价体系的核心部分。世界科学技术奖励领域中最重要的奖励当属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获得了诺贝尔奖;二是当选为中国科学院的院士;三是被广泛地承认具有一定的科学声望。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科学技术奖励体系也兴盛起来,世界各国和各地均有其独立的一套奖励体系,而且奖项繁多,内容宽泛,几乎覆盖了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励的奖项名称也各不相同,有以人名命名的,有以学术团体命名的,名目众多,不胜枚举。尽管科学技术奖项纷繁复杂,但总体上可以将其划分为两大类,即政府奖和民间奖。即使是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美国,其科学技术奖励也不外这两大类型,其政府奖是:国家科学奖、国家技术奖、活特曼奖和费姆国家发明者大厅奖;其民间奖则由学术团体奖与公司奖组成。和政府奖有所不同的是,美国民间奖多达100多项,远远超过了政府奖,成为科学技术奖励的绝对主流。

在我国,科学技术奖励中政府奖占主导地位,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一些不定期的政府表彰,政府奖又分国家级、省(部)级和地方三个层次,奖励范围也与此相对应。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民间奖才真正发展起来,许多有识之士开始大力支持科学技术事业,他们以个人或团体名义,筹集资金设立了许多科学技术奖项,如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全国科学技术实业家创业奖、王丹萍科学奖、何梁何利奖、求是奖、“国氏”博士后奖、启明奖、回国奖、运盛奖等。这些民间科学技术奖励的兴起,繁荣了我国科学技术市场,成为与政府奖相得益彰的有益补充。就整个世界科学技术奖励领域来看,一般民间奖的影响往往比政府奖要大,最典型的当属民间奖中的诺贝尔奖,它已成为科学领域中声誉最高的一项奖励。

2.科学技术奖励的表现形式

科学技术奖励主要是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形式表现出来。

物质奖励是授予获奖者以金钱、实物体现的一种奖励形式,如奖金、奖品等。物质奖励是一种重要的奖励形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度的物质奖励可产生广泛的激励作用。

精神奖励是授予获奖者以各种荣誉性标志为主的一种奖励形式,如证书、奖状、奖章、媒体宣传以及各种荣誉称号。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精神奖励是在物质需求获得满足基础上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主要能满足其自尊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实现人生追求的最高境界和目标。精神奖励能够给获奖者带来很高的荣誉和相应的地位,引导全社会对那些为人类知识增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杰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效仿,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除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外,获奖者还可获得派生待遇。派生待遇即奖后待遇,也就是获奖后的附加待遇,是获奖者所在单位、部门颁布各种奖励政策,使其能在后续时间内,获得已获奖励之外的好的待遇,如提高工资、分配住房、获得政府津贴、晋职等。派生待遇在国家奖励资源有限、政府科学技术奖励强度偏低的情况下,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科学技术奖励的强度和效果。

7.3.2 科学技术奖励的作用

科学技术奖励的目的是为科学技术发展服务,它主要具有导向和激励作用。

1.导向作用

科学技术奖励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通过有效的科学技术奖励,可以引导科学技术向着有利于人类和社会发展的方向进步。特别是以政府奖励为主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体现着国家的科学技术政策。对于那些目前不太重要或不适应社会需要的科学技术领域,可以减少或不设立科学技术奖励项目,以减缓、抑制其发展;对于那些紧跟时代步伐,反映社会需求,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的科学技术领域,可以通过改变获奖标准、增加奖励项目的数量或设立新项目等方式,来激励其快速发展。之所以强调科学技术奖励的导向作用,是因为科学技术已实现由小科学向大科学转变,科学研究已成为有目的、有计划的事业。

2.激励作用

对优秀科学技术成果给以奖励,无论是奖状、奖章还是奖金,最终都是奖励人的,其目的都是为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技术奖励是充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一种特殊的激励手段。

激励是期望、促进、诱导人们按照所希望的方式进行的动力,它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起点是“需要”,有了“需要”就会产生出要达到目标的欲望与行动。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认可、尊重、自我实现都是“需要”。例如职称晋升、社会兼职等,是对认可和尊重的需要;挑战性的工作,承担国家、地方、部门重点项目,国家或地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得国家、部门的奖励,则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对于一般情况下从事科研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来说,科研工作的挑战性、市场经济的竞争性、科学技术成果的社会承认方式、优秀科学技术人才的奖励政策等都是调动他们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激励因素。

科研成果获得奖励,意味着该成果已被社会承认、接受,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对科学技术人员来说都是一种特殊的激励。一项科研成果获奖,不仅仅是代表奖状、奖章、奖金等外在的形式上的东西,还包含了对获奖者的尊重、信任等内在的东西,同时也是评价一个研究群体或某一位科学技术人员在学术界的社会影响、知名度和考察其政绩效应的一个重要指标。

通过科学技术奖励的导向功能,引导科研资源向国家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集中,可以实现科学研究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策目标,而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激励作用,使科学技术人员获得物质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荣誉,能激发广大科学技术人员投身科学研究,从而不断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

7.3.3 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要求

要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科学技术奖励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的条件下。科学技术奖励系统要正常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普遍主义原则就是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普遍主义原则指的是在科学技术奖励的实施过程中,科研成果水平的高低是得奖与否的唯一尺度。人们在实施科学技术奖励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客观公正地对科学成果进行评价,而不应该受到诸如行政力量、人情关系、经济利益以及科学界“马太效应”等因素的干扰,否则,就会让一些投机取巧者有机可乘,或给个别心怀叵测的科学界权威玩弄权术的机会,从而挫伤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使神圣的科学事业蒙上阴影,这样的话就会失去科学技术奖励的初衷,其社会功能也无从发挥。1944年美国科学技术工作者沙茨(Shart)发现了链霉素,但由于他的老师瓦克斯曼(Waksman)的不光彩行为和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的失误判断,诺贝尔奖把他拒之门外,其应有的功劳也被抹杀,使他蒙受了巨大耻辱,也失去了继续从事科学研究的机会,这无疑是科学界的一大损失,如果当年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们能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办事,就不会有这一历史缺憾了。

其次,要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还有赖于科学技术奖励标准的正确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必须以独创性、真理性和价值性作为奖励标准,才能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激励科学工作者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发扬为科学事业、为追求真理而献身的高尚精神,从而促进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在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十分发达的今天,科学技术奖励几乎成了一座桥梁,科学工作者获得了科学技术奖励之后,不仅可以加薪晋级,提高待遇,而且还能获得项目资助,改善研究条件等物质利益,甚至还可以公费出国,等等。所获得的奖励声誉越高,荣誉也越高,随之而得到的物质利益也就越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很难排除争夺科学技术奖励的不良现象,这就更加要求我们执行科学技术奖励的机构在分配科学技术奖励时必须严格坚持独创性、真理性和价值性的奖励标准,对科学成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最大限度地将“假、冒、伪、劣”的所谓“成果”剔除出奖励的范畴,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好科学技术奖励对科学建制的激励作用。

最后,科学技术奖励要适度。奖励适度,即奖励不能过多过滥,各行业各领域只能适当地设立一些科学技术奖项。物以稀为贵,如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过于普遍,甚至几年下来形成人人都能得奖的情况,也就起不到激励作用,这也违背了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的初衷,其社会功能的发挥也会受到损害。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绝对公正地评价是很难做到的。尽管如此,科学界在评价科学技术成果时还是应当努力做到最大限度的客观公正。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科研成果的评价也会越来越科学、公正,科学技术奖励对科学和社会的积极作用也将日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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