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2P网贷的风险
一是资金安全风险。中间账户缺乏监管。目前国内P2P平台普遍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投资账户的资金名义上记在每个客户名上,但实质上资金存储于以P2P平台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实现中间转账结算。尤其在优选理财计划中,P2P网站在后台承担登记结算和资金划转等职能。除个别P2P平台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进行严格独立托管外,大部分平台尚未对中间账户资金实行完全封闭和独立性的管理。
许多P2P平台出于人们追求资金安全的心理,宣称用户的资金实行了第三方托管,平台无法触碰客户资金。实际上,对于已经实行资金托管的P2P平台,资金托管方的普遍态度是允许开户,但不承诺监管。银行由于无法评估网贷风险是否会冲击银行体系,往往会拒绝为P2P行业提供第三方监管的要求,这使得中间账户的资金和流动性情况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因此,即使实行第三方托管,资金的调配权仍然在P2P平台手中。在第三方支付的通道型服务中,P2P平台实际拥有所有用户、所有资金的支配权;在托管型服务中,P2P平台理论上不能动用用户二级账户中的资金,实际上,P2P平台仍有办法挪用,如通过构造虚假项目触发资金转移条件,使用户的资金转移至平台控制的账户。支付机构并无权利、义务和能力去核实每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账户资金面临多重风险。中间账户缺乏监管,使得P2P平台机构能够自由支配资金,平台自身和出借人的资金都面临较大风险。平台经营者利用虚拟账户和在途资金,将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加大了洗钱、套现、欺诈等非法活动的发生概率。P2P平台发生资不抵债、倒闭等风险事件时也不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客户资金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此外,还存在人为风险,如平台员工私自更改账户或者黑客入侵。
二是技术和信息安全风险。P2P平台的运营采用把互联网作为资源,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新金融模式。目前P2P平台仍然处于粗放性竞争的发展阶段,缺乏制度层面监管,尚未按照金融业要求建立信息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因此,网络安全是P2P平台稳健运营的关键和难点所在,技术漏洞、管理缺陷、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等都可能危及网络信息安全性。
P2P平台缺乏足够的资源和人力应对大量网络借贷数据。它有足够的技术,但不一定有足够的资源、人员能力去控制风险,如技术应用风险,数据管理、传输、加工风险等。一个P2P平台通常有大量的放款人(即前文所提出借人、投资者)和借款人,形成了复杂、交叉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都需要P2P平台登记维护。一旦网站的信息系统或者后台数据管理出现问题导致数据破坏或丢失,将很难还原各放款人的明细债权记录。此外,对放款人而言,由于放款笔数多、资金收付频繁,很难复核每笔还款金额是否准确。如果网站的信息系统出现问题导致放款人收到的还款金额有错误,放款人在维权方面将处于弱势地位。
互联网技术加快了风险积聚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如宕机、黑客攻击等因素,导致交易支付系统中断,而P2P平台又不具备相应的恢复、应急处理能力,致使业务连续性受损或瘫痪。截至2013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发生技术风险的平台已经超过30家。平均每个月都会有一两家平台遭到黑客攻击,出现域名劫持、主页被篡改等异常情况,严重的还有投资账户被篡改,虚假提现。黑客攻击还引发了多起挤兑、倒闭事件。
三是内控体系不健全。P2P平台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难以形成有效贷后管理。贷款的两个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和信息对称,由于我国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P2P平台无法像银行一样登录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这是最大的风险所在。目前,国内P2P平台主要依靠技术手段,包括与公安部系统联网的身份认证,与教育部系统联网的学历认证、还有与移动、电信等运营商合作的用户认证,及视频和IP地址认证等。但身份资料和借款人用途仅通过网络验证并不可靠,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材料,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尤其是一些P2P平台为了拓展业务和提高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如信托、理财、担保等业务,但是并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极易引发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内控考核指标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银行体系拥有不良贷款率、贷存比、资本充足率等成熟的风险考核指标,而P2P平台没有一个标准的风险考核体系。此外,P2P平台对于自身的信息披露和相关担保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放款人背负着很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薄弱。尽管一些P2P平台采取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如将违约者拉入黑名单,公布该人的信息资料;成立专业的高级催收团队,如宜信的还款风险专用账户和专门的追讨团队;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评级依据;一方面对尚未到期的资金借入者,采取帮助贴息的方式催促他们提前还款,另一方面提供本金担保服务等等。但是贷款协议一旦出现违约情况,那么谁拥有债权谁就承担损失,补偿只是杯水车薪。
四是业务模式异化风险。P2P平台与其说是一种经营模式,不如说是一种可以随意组合的业务手段,它把只能由银行来完成的贷款流程拆分成数段,由此规避监管。而一经组合,P2P模式变化繁多,漏洞和风险也随之放大。P2P平台参与到经济利益链条中,面临违约概率难以测算、流动性风险、过高的担保杠杆、恶意误导投资者等问题。
目前P2P平台衍生出“类担保”、“类证券”、“类资产管理”等诸多跨行业、跨市场模式,如债权转让、优选计划、信托、实地认证、担保与风险资金池等业务不断问世。这些异化的业务模式,要么违反了目前的法律法规,要么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比如构建资金池,经营资金错配。由于P2P行业的出借人大都偏好短期、小额的贷款,因此资金错配成为P2P平台吸引出借人的常用手法。它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一旦市场资金出现紧张,部分投资人收回资金,没有新的投资人进入平台,而实际借款又并未到期,就会出现平台资金链断裂问题,如果平台得不到及时的资金补充,随时会倒闭。
五是信用风险。目前P2P平台借贷大致分为抵押和信用贷款。对于信用贷款,往往采用信用评级方式,一般由P2P平台通过分析借款人信用信息,反映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对其违约风险进行量化评价。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P2P平台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自身的大数据积累不足,大数据挖掘、处理水平也不高,并未真正形成基于大数据资源和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开展业务的互联网借贷撮合平台。
因此,P2P平台对于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往往困难重重。目前P2P平台通常无法核实借款人在银行体系之外的债务状况,对借贷资金的用途难以实现有效的审贷和贷后管理,缺乏借款人违约的制约措施,这些使其进行贷款额度的控制变得更为艰难,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而互联网技术作为信息传递、收集的主要载体,并未能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成本。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部分P2P平台向投资人提供担保、资金垫付等增信服务,但自身缺乏足够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
案例:e租宝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2016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从警方已经公布的情况来看,e租宝以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制造骗局,坑害投资者。e租宝95%的项目都是假的,主犯丁某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购买信息,并由指定部门负责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他们还采用了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
这个案例暴露了很多问题,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然而制度建设远没有跟上,监管存在很多漏洞。此外,e租宝事件再次暴露出中国投资者缺乏常识。收益和风险永远对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就是市场经济。e租宝投资者之所以会上当受骗,一方面是被e租宝的广告所蒙骗,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没有建立起风险意识,投资理念缺失、专业知识不足。前期无序无准入门槛的野蛮发展,导致近段时间出现了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危机事件,目前P2P平台还处在风险爆发的高峰期。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创新”名义下快速发展,出现了众多业态,包括大量P2P平台。互联网金融要解决的问题,是金融业的核心问题,即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评级及风险的控制。任何重大决策的出台,都需要事前做足风险评估,做足压力测试,事前要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风险深思熟虑并提前制定详细的监管细则,实施过程中还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规范。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有可能确保金融安全。
二、P2P网贷监管建议
一是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无论是转账资金,还是资金风险池,均应由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管理。托管银行按照网上借款成交后的电子协议进行资金汇划,严格监控账户的资金流向和取现情况。禁止使用公司账户或高管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周转。P2P平台内部应明确资金转账流程,确认每一步资金到位及责任人情况;对于用户因转账而产生的在途资金则存入委托监管银行的无息监控账户中,应该由银行对平台的“专户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控,按时向监管部门提交托管报告。
二是加强技术和信息安全风险防范。P2P平台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范客户身份、资金、交易等信息泄露,保证各类信息的安全完整,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行。组织制定相关信息安全标准。规范P2P平台的网络、应用、主机、数据、运维安全及业务连续性,提高平台信息安全整体防范能力。探索建立P2P行业数据集中备份中心。利用该中心实现各互联网金融企业交易数据的集中备份,以增强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同时对出现问题的P2P企业实施退出接管。加强P2P行业数据收集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是健全内控体系。推动P2P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尤其是征信信息共享和黑名单公示机制,将相关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行业提供关于借款人借款信息和历史信用记录的统一搜集和查询服务。目前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已经开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加入,有利于P2P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建立P2P平台指标监测体系,有效监测预警行业风险。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P2P平台信息监测机制,将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偿还状况等指标纳入监测范围,逐步探索建立P2P行业的风险指标体系。监管部门应定期监测分析P2P平台的经营、业绩及潜在风险,对其发起人实行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要求发起人全面披露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鼓励P2P平台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创新P2P利率定价机制。以利率市场化为契机,结合地区、行业、产业等实际情况,确定P2P平台合理的利率范围,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规范P2P平台利率定价,遏制高利贷行为。创新贷后管理机制。借鉴国外网站的成熟经验,P2P平台可以通过成立贷款小组负责人和网络联保的方式,提高贷后管理的有效性,降低贷款违约概率。
四是从法律层面规范业务模式。目前P2P平台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创新层出不穷,出现的“类担保”、“类证券”、“类资产管理”等跨行业、跨市场业务模式亟待规范。应从业务的性质、功能和影响上辨别其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开展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不论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照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是相同的金融业务,原则上应接受相同的监管。同时,对于P2P平台的线上、线下业务,监管也应当具有一致性。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协调,避免监管政策冲突和监管空白,防范风险传递。
合理界定P2P平台的业务范围。P2P平台本质上只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不应过多地介入其他业务。业务模式基准应是一对一个人网络借贷,不得期限错配,平台公司自身不得参与借贷,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以理财形式筹集资金。应对其关联性业务进行合理分割,尤其是在合理范围内,将P2P平台的借贷业务和担保业务分割,将债权转让模式中的资产评级业务和专业放贷人关联机构的业务进行切割,避免业务的内部循环,从而保持风险审核和资产评级的独立性。对于平台采取垫付、风险准备金等方式,要严格监管资本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严格监管“类担保”、“类证券”、“类资产管理”等跨行业、跨市场业务。要整合现有法律资源或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尽快将这类异化的业务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对于引入担保、小贷等第三方担保的平台,应要求平台切实履行担保资质、担保能力的审查职责,界定平台因管理疏忽或主观故意而对担保机构失察时,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对于“类证券”、“类资产管理”等业务,严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
五是加强P2P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和行业自律建设。以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为契机,建立P2P行业信用体系。在国外,由于有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每个人的信用程度皆有记录可查。以美国为例,征信体系已经发展完善,每个人都有一个终身相随的社会保险账号,带有信用分数,网站只需与评级机构合作,核查这些分数,便可大大降低信贷风险。针对当前P2P行业信用体系相互分割、较为混乱且容易发生信息泄露的现状,建议在全国层面建立P2P平台协会,由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信用体系管理办法,以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为契机,建立覆盖全行业的信用系统,信用信息应自动更新、行业共享。当网络信用逐步成熟,可将网站信用数据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并将P2P平台纳入公安部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
六是加强行业自律。目前,在缺乏法律规制和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议成立组织紧密的P2P平台自律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及准入门槛,开展行业认证;明确社会责任及销售准则;加强行业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主动提高透明度,防范借款人的重复借贷和过度负债,实现行业自律和规范,赢得市场信任。
三、网络借贷监管最新动向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根据该意见稿,12类活动被禁止,如最终实施,足以封杀绝大多数P2P乱象。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具体内容可以参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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