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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GATT体制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更具体地说,仅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GATT文本第3条是“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GATT制定该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实行保护主义,干预进口货物,保证各成员享受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并保障进口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获得同等的竞争条件。

3.3.3 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是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的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享受平等待遇的原则。日本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创始国及后来WTO的重要成员,在投资方面一直适用下列两个原则。因此日本不允许在制度上对外资进行歧视。

1.GATT1994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GATT体制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更具体地说,仅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GATT文本第3条是“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根据该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给予国民待遇。

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GATT制定该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实行保护主义,干预进口货物,保证各成员享受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并保障进口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获得同等的竞争条件。

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适用国民待遇的规定

在乌拉圭回合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明确而又具体地规定了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成员方都不应适用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在该协议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渠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随着日本资本自由化的推进,对外商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逐步减少。目前,日本根据各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强弱,将本国产业划分为第一类自由化产业、第二类自由化产业和非自由化产业三类,并规定了外商的不同出资比例。所谓第一类自由化产业是指不仅在技术、资金、设备、材料方面,而且在综合竞争能力方面,与外国企业相比差距很小的产业,如钢铁、造船、摩托车制造、电子计算机等,外国投资者在这类企业中可拥有100%的股份。第二类自由化产业是指尽管具有相当的国际竞争力,但从资本、技术、设备、资源等方面及综合竞争能力方面,与外国企业相比有一定差距的产业,如汽车制造、电话设备、合成纤维、医药品生产等,外国投资者在这类企业中只能占有50%以下的股份。除第一、二类自由化产业以外,其余属于非自由化产业,该产业原来包括的具体门类较多,但经过多次推行资本自由化措施后,目前仅限于农林水产业、皮革及其制品、石油业、矿业等领域。外商在这类产业中投资和并购日本企业会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其出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的上限,而且上限的水平大大低于自由化产业。

日本外资法虽然依据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高低划分了三类产业,并对外商规定了相应的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日本对外商投资及并购企业的控制往往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特别是对外方持股在50%以上或超过日方最大持股者,审批时仍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有些根本不予批准。

有关资料表明,日本政府不仅禁止外国资本介入本国的盐业和烟草业,而且在空运、海运、广播电视、有线电视、核能、军工、麻醉药品和电讯等许多部门都有“国家安全”方面的限制,实际上基本禁止外资渗透到这些部门。日本外资法虽然规定300多种产业的外资最高持股可达到50%,但实际上外商最高持股只达到25%。

日本政府在对外经济实践中,一直注重保护和扶持那些国际竞争力薄弱的本国产业,采取“先保护培育,再开放竞争”的基本策略,有意推迟其资本自由化的进程,以尽可能避免外国资本对日本产业的支配。此外,由于日本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系列化”特征及其对国内销售网络的强力控制,外商欲在日本现有企业中进行并购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还会遇到许多的麻烦和困难。[7]

当然,在一些涉及国家核心经济利益的领域,日本政府还是要对外资的控股比例严格限制。2008年1月,英国对冲基金TCI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请,希望根据日本相关法律将持有的日本电源开发公司股票的比例从目前的9.9%提高至20%,遭到了日本政府的否决。日本政府认为,日本电源开发公司拥有日本全国的输电线网络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并正在计划建造核电站等大型项目,是日本电力“稳定供应的支柱”,日本必须拥有该公司的绝对控制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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