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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责任模式研究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Lindhqvist将生产者延伸责任模型表述为五种责任模式的建构,分别为赔偿责任、经济责任、实体责任、信息责任和所有权责任,并对各种责任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当生产者独自为其产品的生命末端管理承担责任时为个体责任,当同一类产品的生产者,无论产品的品牌,共同为他们的产品的生命末端管理承担责任时为集体责任。Lindhqvist与Tojo分别从责任类型和责任承担方式上对EPR的责任模式进行了分类,并最终将其整合,这对于理解EPR的实施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者延伸责任中的责任模式是这一制度的核心要素。Lindhqvist将生产者延伸责任模型表述为五种责任模式的建构,分别为赔偿责任、经济责任、实体责任、信息责任和所有权责任,并对各种责任的特征进行了描述。

由于实践中大多数生产者无法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者责任组织应运而生,这为生产者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承担延伸责任创造了条件,由此产生了个体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分野。当生产者独自为其产品的生命末端管理承担责任时为个体责任,当同一类产品的生产者,无论产品的品牌,共同为他们的产品的生命末端管理承担责任时为集体责任。秀城(Tojo)(2003)根据回收和循环再生两个阶段,结合两种责任方式,将当时各国的EPR项目归纳为三种责任承担模式:一是完全集体责任,二是集体实体责任下的个体经济责任,三是完全个体责任。

之后,与Lindhqvist的三种重要的责任模式——经济责任、实体责任、信息责任相整合,Tojo(2004)对个体经济责任、集体经济责任、个体实体责任、集体实体责任、个体信息责任和集体信息责任进行了定义。

“当生产者对其自身产品的生命末端管理进行支付时,其承担的是个体经济责任。当一群生产者不论品牌而共同为他们的产品支付生命末端管理的费用时,他们承担的是集体经济责任。”

“当产品能够按照品牌加以区分,同时生产者通过一定程度的参与下游活动的组织而对其废弃产品的命运施以控制时,生产者承担个体实体责任……当相似类型的产品,不论品牌,在一起得到实体处理,而处理方为诸如生产者责任组织的第三方时,则为集体实体责任。”

“生产者负有个体信息责任,即他们收集并提供关于其产品和产品体系的信息,例如有毒有害物质的位置,使用材料的种类,部件及材料通过何种途径到达生产场所……当诸如生产者责任组织,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提供这些信息时,生产者承担集体信息责任。”

Lindhqvist与Tojo分别从责任类型和责任承担方式上对EPR的责任模式进行了分类,并最终将其整合,这对于理解EPR的实施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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