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我国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评述
作为与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第一基础产业,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不仅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福利,而且直接关系到其他行业的健康发展。1985年以前,全国的电力资产除企业自备电厂和地方水电之外,所有的发电、输电和配电设施均属于国有资产。在电价的制定上,实行政策性低价,电价低于实际生产成本,因此生产者没有动力增加产出,消费者没有激励节约用电,电力严重短缺。从1986年开始,为了缓解电力短缺的格局,我国政府实行集资办电,多渠道筹资的政策,电力生产能力有了快速增长,而且电价的制定也考虑到资本成本,实行新厂新价,老厂老价的双轨制定价措施。遗憾的是,双轨定价未能促进公平竞争,反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状况。
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手段主要是重组电力市场和完善监督机构,1998年撤销了国家电力部,改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电职能,部门保护色彩大大减轻,这一变更为政企分开迈出了坚实的一步。1998年8月,国家电力公司推出了以“政企分开,省为实体”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内容的改革方案,但是电力行业的高压输电、配电环节仍由国家电力公司垄断,电网互联和市场化运营的体制障碍并未消除。2002年12月,将原国家电力公司分拆重组为11家公司,并成立了独立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督市场运营,维护公平竞争,但由于国计委仍旧掌握电价和电厂的建设及扩容的权限,阻碍了电监会作用的发挥,电监会很大程度上成了一个“花瓶式”摆设(刘纪鹏,2006),而且我们所依循的《电力法》系1995年颁布,与当前的改革形势极其不适应,按照国际上流行的“先立法,后改革”的市场化模式,我们要顺利推进市场化改革,实施电力监管,必需尽快出台新的《电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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