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险经纪人的概述
一、保险经纪人的涵意
保险经纪人,主要是指代表投保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同保险人洽谈保险公司条款、代办保险手续的保险中间人。
保险经纪人是保险购买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他们为其顾客的利益,可向任何保险洽购保单,然而,他们所得的佣金却是保险人给予的,而不是由保单购买人即投保支付的,因为保险经纪人虽然服务的对象是保险客户,但实际上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保险客户招揽了生意。自然,购买人所支付的保险费,必将保险人支付的任何佣金包括在内,因此无论为代理人或经纪人的佣金,间接地都由购买保单的人所支付。经纪人的佣金,通常略较代理人的佣金少,这样可使代理人能从经纪人那里获得业务,而仍留有轻微的利润差额。但经纪人有时也可以直接从保险人那里购买保单,而无需经过保险代理人。有时,保险经纪人只是单纯地推销保险,而不承担有关技术性的服务,而由保险公司直接对被保人负责。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与保险代理人的地位截然不同。经纪人只是被保人的代表,在被保人授权的范围内,他可约束被保人,而可能约束与被保人订立契约的保险人。因此,将保险费交给保险经纪人,并不等于交给保险人。但也有些保险公司委托保险经纪人代收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经纪人收取保险费,才能看作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就法律关系而言,被保人如果因经纪人的疏忽而遭到损失,经纪人在法律上有对他赔偿的义务。
保险经纪人多在大都市为大企业从事保险活动,也可以说是那些大企业的保险经理或风险管理人。有些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遍及全国,甚至也有国际性的保险经纪人。在美国,人寿保险方面的经纪人不及财产及责任保险来得重要,而在海上保险方面最居重要地位。有些人具有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双重身份,比如说,有些人为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但为财产及责任保险作经纪人。有时候,一个具有保险经纪人资格正为某一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当他获得一宗正为自己代理的公司所接受的业务时,却可以经纪人的资格,向其他保险公司洽购保险。此种作法虽然为美国若干人寿保险公司所禁止,但并未严格执行。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情况。
二、保险经纪人的分类
保险经纪人按险种可以分为人身险经纪人,非寿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一)人身保险经纪人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标准,并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障条件的保险。当投保人的生命或自体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疾病等原因以致死亡、残废,或年老退休,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人身保险期限较长,费率是依据生命表,按大数法则的要求,科学计算出来的,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人身保险中还包括有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疾病)保险。
人身保险经纪人是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代办保险手续,并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人。在激烈竞争的保险市场上,人身保险经纪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不仅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和签订保险合同,而且还负责保险信息咨询等工作。人身险经纪人必须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保险标的详细情况,并能熟练计算人身险的各种费率,此外还应熟悉相关法律,以便为投保人获得最佳保障。
(二)非寿险经纪人
非寿险是指除人身以外的财产、责任和保证为保险标的保险。它包括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物质财富以及由此派生出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一种形式,可保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如房屋、设备、家具、货物等,同时,还包括无形财产,如产权、费用、利润等。责任保险是以投保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做为保险标的一种形式,凡是法律规定的应对他人的损害负有赔付民事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预期应得的有形财产和预期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非寿险经纪人是介绍财产保险、责任和保证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收取佣金的专业中介人。非寿险经纪人必须熟悉法律,精通保险实务,以便为委托人获得最好的保险保障。
(三)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他自己所承保的危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向另一个保险人再进行一次保险。再保险业务是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一种业务,因为这种业务是保险人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偿义务的有力手段,对于经营保险业务,起着稳定作用。
再保险经纪人专门从事将某一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介绍给其他保险人,并收取一定佣金的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保险合同有限期间为再保险人提供各种高标准的技术服务。如负责介绍分保条件、提供业务资料、设计再保险文件等;如发生再保险赔款时,则帮助收集赔款,按规定支付。
再保险经纪人除了必要的业务时,还有它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获得业务、安排业务及其他服务。具体过程包括:告知客户(再保险买方)自己和再保险卖方的财务状况,告知再保险卖方任何可能发生影响其业务状况的重大损失;从再保险人处索取赔款,并无延迟地在规定时间内付给客户;负责把从再保险分出入处收取的再保险费,尽快付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经纪人在承办再保险业务中,主要有以下方面的义务:(1)为分出公司提供业务技术上的协助,为公保接受人提供较完整的信息;(2)洽商双方的分保条件,并进行再保险合同的管理;(3)向分保人提供业务账单,并进行结算,由于再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对各方提供了有价值的服务,因此需要收取佣金。
作为再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相当的技术咨询能力,同时要熟悉保险市场情况和保险市场的技术管理。并且与众多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广泛的、经常的联系,以便及时获取各种信息。
三、保险经纪人的职能与作用
保险经纪人在法律上是被保险的代理人,在被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受被保险人委托办理投保手续。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业务中具有重要的职能,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保险顾问
保险经纪人是代表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人。如一个企业,特别是综合性的企业化公司,往往需要同时投保许多险别,不仅投保手续繁杂,而且经济上支出很大,这会增大企业成本,减少收入,这就需要懂保险、懂经济、懂技术的经纪人为企业综合设计投保方案,选择投保险种。保险经纪人通过详细了解投保人的要求,投保标的资料,分析潜在风险,为投保人设计最佳综合投保方案,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顾问。
2.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有力助手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保险经纪人是投保过程中最有力的助手,是因为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条件、保险费率、保险市场方面具有必备的经验和专门知识,他在对投保人需要转移的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险种和最佳的保险人。
3.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人保险业务的重要提供者
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业务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必须有大量的承保业务才能建立起足够的保险基金,增强其竞争力。利用保险经纪人,不占用企业人员编制,不需办公用房,费用也只是在他们提供保险业务之后,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扣除,考虑起来,还是相当经济的,所以,广泛利用保险经纪人作为中间人争取保险业务,是保险人的一种理想选择。
4.保险经纪人是重要的职业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可以获得一定的佣金,当保险经纪人争取得较大的客户时,佣金也是相当可观的,这样,就可能解决社会的就业问题。所以说,保险经纪人的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
四、保险经纪人的佣金问题
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是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契约的劳务活动给予的报酬。由于保险的类型比较复杂,对于保险佣金只能根据其保险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付。下列二种形式:
1.全代理中的佣金
如银行代理业务,即全代理业务,其佣金由保险公司规定:
(1)企业财产保险,凡是全面代理的,按照保费流水额的3%给付;仅推广业务一项工作的以1%为限。
(2)货物运输保险,如果代理人负责到签单工作的,最高可达保费流水额的10%;只负责推广业务工作,而不负责签单的,只能得到保费流水额的5%作为佣金。
(3)运输工具保险,一般保险公司只付给代理人保费的2%。
(4)家庭财产保险,代理人最高可获相当于当年保费流水额的10%作为佣金。
2.半代理或普通代理的佣金
(1)只是争取业务而收取保费的经纪人,第一年按每月所交保费的5%提取佣金;第二年则不再提取。
(2)如果保险经纪人并未争取业务而只是代收保险费的,在第一年内按每月所交保险费的5%提取佣金。
(3)如果保险经纪人争取业务并代收取保险费的,第一年内按每月所交保费的10%提取佣金;第二年起,按5%提取。
(4)职工团体人身保险,按所交保费的5%提取佣金。
第二节 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规范实务
保险经纪人是一种专家型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要想成为一名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审查经纪人的法律知识和保险业务实际经验,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一、具备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具备合格的保险经纪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考核认定。在我国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经过有关的规定认定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国家关于保险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申请经纪资格前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6)具备从事保险业务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此外,保险经纪人事务所和保险经纪公司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场地,具有相当数量的取得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二、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的,不但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有权享受自己的权利。
1.保险经纪人的权利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二个方面:首先,有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受投保客户委托,代理投保业务,在完成投保、交付保险费后,保险人要应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保险经纪人作为劳务报酬,这就是佣金。佣金是保险经纪人的合法收入,保险经纪人有权根据其为保险人提供保险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佣金。其次,拥有留置权或抵押权。留置权是指被保险人没有交纳保费或仅交纳了一部分,保险经纪人有权将其保单留置,并通知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但是,如果经纪人放弃拥有保险单或让出了这项权利,则留置权自然消失。
2.保险经纪人的义务
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不仅可以享受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1)为客户介绍情况,提供信息的义务。保险经纪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将有关保险合同的情况和保险信息,如实告之被保险人,并通过与保险客户详细讨论,确认保险客户需要保险的险别、数量等内容。同时,向保险人告知有关风险的实质性情况和相关资料。
(2)准备文件和资料的义务。保险经纪人在接受承保以后,保险经纪人有责任准备投保的相关文件,然后以标准格的形式提交保险人进行详细检查,记录必要的会计信息,由保险人签署保单并返还保险经纪人,此保单即签发给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可见准备文件和资料,是保险经纪人应承担的重要任务。
(3)为客户争取获得最佳保障的义务。保险经纪人做为投保人的代理人,有义务为客户争取最佳投保方案,这就要求保险经纪人对保险人的资信情况服务质量等有深刻认识,保险经纪人在了解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情况后,就应该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尽力为客户寻找最佳的承保条件。
(4)监督保险合同执行情况的义务。保险经纪人在收到保险单之后,要认真核查其内容,看其是否反映了要求保险的内容。在签发保险合同之后,要帮助和监督保险客户执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业务保险条款,提醒保险客户注意不测事故的发生,协助保险客户制订和实施风险管理计划,在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客户对保险要求时,经纪人有义务通知保险人。
(5)协助索赔的义务。当索赔事件发生时,经纪人应协助调查索赔事件,并对事件做出详细评估后,填写索赔文件,提交给保险人,保险人接受索赔后,经纪人应为投保人办理相应手续。
三、保险经纪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目前,许多国家都是通过保险经纪人来争取更多的保险业务,为了保证经纪人的中介活动正常进行,大多数国家规范行为都是通过制定立法了来保障的。我国也不例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对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这一办法,保险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务必要遵守下列规则:
(1)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2)将保险合同的情况和保险信息如实报告当事人各方;
(3)妥善保管投保人和保险人交付的各种文件、资料、保证金等财务;
(4)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保守必要的商业秘密;
(5)准确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
(6)收取保险人佣金应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
(7)遵守保险经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为规则。
做为保险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
(2)隐瞒与保险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3)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履行保险经纪规则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给予补偿,对于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违法经纪活动的,依法律规定处理,对于法律未明文规定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处理。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处罚5万元下及取消经纪人资格。
第三节 保险经纪人操作技巧
在保险市场上,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经纪人,除了掌握大量相关保险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还要掌握熟悉的业务操作技巧。
一、保险宣传与推销
保险宣传与推销是保险经纪人开展保险居间业务的重要内容。尤其在人们保险观念还比较淡薄,保险意识较差的情况下,开展保险宣传与推销尤其重要,为了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的保险宣传和推销活动,首先必须对保险市场状况做到“心中有数”,这就需要进行保险调查。
1.保险市场调查
保险市场调查是保险经纪人开展保险业务的起点,只有对保险市场的状况有深入的了解,才能保证进行有效的保险宣传和推销。
保险市场调查的内容主要围绕下列几方面进行:
(1)保险需求调查。保险需求调查主要是对投保人对保险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的调查。调查保险现实需求,可以使保险经纪人及时了解投保人对各具体险种的需求状况和需求程度,以便有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业务方向,加强对需求较多的保险品种的推销,提高推销成功率。调查保险潜在需求,可以使保险经纪人及早发现新险种,并与保险人洽谈开办新险种的可能性,还可以洞悉现有险种中的不足与问题,并反映给保险人以获改进,从而不断开拓保险市场,积极地把潜在保险需求变为现实需求,这样不仅可以扩大自己业务来源,而且,可以在保险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业务形象,提高在保险市场的声誉。
(2)保险供给调查。保险供给状况的调查应首先了解保险市场上可以提供的保险险种,以及各种保险人的保险供给能力。通过对保险人的保险供给结构和供给能力的调查分析,可以使保险经纪人对保险市场上各保险人的业务经营状况,现有保险险种,以及各保险人的经济实力和声誉等有详细的了解,以便在接受保险委托后,迅速与适当的保险人洽商承保业务。其次,还应对保险市场潜在供给状况进行调查,这样可以使保险经纪人掌握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对保险市场的发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预测。
(3)保险市场竞争状况的调查。保险市场竞争状况的调查主要是对保险供给者之间竞争状况的调查和保险中介者之间竞争状况的调查。对保险供给者之间的竞争状况的调查,主要是对各保险人提供的各保险险种的用户状况,经营状况,公司信誉度,市场占有率等进行调查,通过对保险供给者之间竞争状况的调查,可以使保险经纪人掌握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在竞争中的地位。对保险中介者之间竞争状况调查,主要是对各保险经纪人掌握客户数量、地区分布,各自经营方式和方法,信誉程度等进行调查。通过对保险中介者的调查,可以了解同行业中,各种中介机构的业务状况,服务质量、信誉程度等,通过对比,找出自己的差距,明确业务改进的方向。
总之,对保险市场的调查,是保险经纪人熟悉保险市场,开展保险业务的基础,只有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有效的保险推销与宣传。
2.保险宣传
保险宣传是开展保险业务的先导,它对于保险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商品经济不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不强,很多人对保险存有一定的误解或偏见,有些人认为投保后不出险就吃了亏,因此存有侥幸心理。有些人则对参加保险的必要性缺乏认识,因此,保险宣传的核心就是要针对各种误解和偏见,宣传介绍各保险险种的性质、内容和功能,以及给客户带来的好处,让客户明确投保每个险种的保障范围,动员客户积极自愿地投保所需险种。对于保险经纪人,还应在保险宣传过程中,努力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介绍自己的保险业绩,吸引企业与个人选择自己参加投保。
保险经纪人在进行保险宣传时,应注意针对性宣传工作,要讲究趣味性、实用性和知识性,这样,才能有很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保险宣传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可以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专题报道,或者宣传车、文化形式、发布保险信息,介绍有关业务;开办系列保险知识讲座,介绍各种保险案例,召开保险赔款兑现会,印发各种宣传材料等。
3.保险推销
所谓保险推销就是千方百计地使被保险人相信加入保险人所设计的保险险种可以得到某种好处,从而增强被保险人的保险意念,调动其投保情绪,促成其采取投保行动的过程。保险推销工作,是保险展出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保险推销工作关系着保险业务量的大小,因此,作为保险经纪人,必须认真做好保险推销工作。
保险推销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做为保险经纪人,不仅要掌握保险知识,熟悉保险市场,而且要懂得保险推销的技术与技巧。保险商品是一种以提供被保险人保险保障服务为特征的特殊商品,被保险人不可能通过保险商品本身直观反映保险质量。因此在向客户推销保险中,首先起决定作用的是保险经纪人自己的形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推销必须推销你自己。当你与客户打交道时,客户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确定你是否可靠,真诚以及内行。你必须给客户良好的最初印象,这样你的讲话才更加有效。作为保险经纪人,衣着必须庄重、整洁,举止言谈应稳重、诚实、自信,才能使客户产生信任感。
经纪人在登门拜访客户之前,必须对客户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了解的目的是寻求客户感兴趣的话题,以便顺利地接近顾客。此外还应了解客户所需要的保险险种,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推销。在客户明确表示对经纪人提供的业务感兴趣时,保险经纪人应及时说明该项业务符合顾客的需要,并应加紧办处,以免丧失机会。如果客户没有表示自己有这种需要,经纪人应启发客户提出自己的需要和要求。
保险经纪人在与客户交谈过程中,要善于观察客户的反应,针对不同的反应采取相应的对策。一般地说,客户对保险经纪人的推销访问会作出四种反应,即可能表示出:冷淡、同意、怀疑或反对。对客户的每一反应,经纪人都应采取相应的响应形式。如果客户对经纪人的介绍表示冷谈时,经纪人应用试探方式决定客户的需要或态度。试探可以采用提问方式进行,一种是非诱导性提问,如:“你能告诉我一些情况吗?”非诱导性提问目的在于搜集信息;一种是诱导性提问,如:“您现在已加入了哪些保险?”诱导性提问目的在于把谈话引入保险问题上。如果客户表示出怀疑时,说明客户还缺乏信任。对客户的怀疑,应提供的证据不满意,就应该进一步分析原因,提供新的证据。如果客户表示拒绝时,则应分析原因,一般地说,拒绝的原因有二种,一种是误解,对于客户的误解,应提供纠正的信息;一种是提供的保险业务本身的缺陷,对于缺陷应尽力补救,同时应说明该业务的优点明显多于缺陷,并特别要强调客户已承认的优点。如果客户表示感兴趣时,经纪人应概括一下对客户的好处,并用肯定的方式要求客户承诺。应当注意的是,当客户已经表示极大兴趣时,决不要再去介绍没有谈论过的好处,也不要介绍客户认为不重要的好处,因为这只会导致客户产生新的异议。
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推销中,除了积极推销各种保险业务以外,还应设法为客户提供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以便获得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是保险经纪人业务活动的重要步骤,也是客户选择保险经纪人时的客观考虑因素之一。同样道理,保险经纪人在接受顾客委托时,也应当有所选择,以确保保险经纪业务的顺利进行。具体的选择要求如下:
1.客户选择受托人的基本要求
客户对保险经纪人的选择,首先要求保险经纪人对于从事的保险经纪业务具有精深的业务知识,客户自己一般对保险经纪活动并不熟悉,因此,在寻找委托人时,一定选择对专业知识有较深了解的保险经纪人。客户一般会在委托保险经纪人投保之前,通过交谈,考察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水平,所以保险经纪人应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以解除顾客顾虑。
其次,客户要求保险经纪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包括中介活动经验和风险管理的经验。作为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自己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在保险市场上树立起良好信誉,才会拥有大量客户。
此外,客户在选择保险经纪人时,还要考察经纪人与保险人的业务关系,以及在以往的业务活动中的经历等情况。例如,是否曾有过违约?赔付办理是否及时?保险费的高低等。
2.接受委托应注意的问题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应订立委托代理保险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在同一个交易中,没有得到委托人的同意,不得违背自己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
保险经纪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后,如果应该办理的事情而没有办理,例如:没有签订保险单,没有据实声明主要事实等,应承担过失责任。然而,经纪人按常规办理保险单,而被保险人隐瞒或违反保证,经纪人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签订好委托代理协议书后,被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同讨论填写“保险条”,列明投保风险。此外保险经纪人还应掌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以及有关文件、信息。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承揽业务,为保险经营稳定盈利奠定基础。如果仅注重业务收入,什么保险标的都接受委托,一旦被保险公司拒绝,就会损害保险经纪人的商业信誉,从而影响以后的承保业务。为确保承保质量,保险经纪人应对投保标的进行严格检验或勘察,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标的,一概不接受委托。但在拒绝时,应向客户讲清利害关系,让客户毫无怨言,满意而归。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坚持风险相对分散的原则。分散风险包括险种、险别和地区上的分散。但还必须注意防止或避免发生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图谋保险合同上的利益而制造的人为事故。例如:高额投保,故意造成损失,借以获得高额赔偿;或者本应采取防灾和施救措施而不采取,造成不应当发生的损失;或者采取欺骗性手段进行投保,取得不义之财等,为了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委托前,要尽可能多地掌握有关信息,多观察,多分析。此外,保险经纪人应该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这样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对自身利益所造成的损失。
三、寻找保险人承保
寻找保险人承保是保险经纪人关键问题之一。那么,寻找保险人承保包括保险经纪人投保与保险人承保两个方面。
1.保险经纪人的投保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客户委托以后,应根据所投保险的险别、数量以及自己对保险组合的权威保险人的信誉及服务质量的了解程度,选择其认为最可靠的保险人磋商。保险经纪人首先向权威保险人出示保险条,同时,还应就所投保的内容及投保人的有关情况向保险人作详细陈述。保险经纪人不仅有义务使投保人的险别,保险金额,期限等最优,而且有责任向保险人透露投保人的其他有关情况。如果保险经纪人不能据实陈述有关事实,则有可能因此失去在该保险市场工作资格。对于保险经纪人而言,据实陈述事实和讲信用是立足于保险市场的基本条件。
如果保险人接受保险经纪人的投保,应在保险条上签字,表示承担了这项风险,并应注明承担的比例。当保险经纪人已将所投保险总额的10%左右风险投保之后,可询问客户是否愿意以同样条件继续投保,如果客户满意则会以同等条件安排投保。如果客户对投保价格和条件不满意,保险经纪人则应寻求更好的保险条件。
2.保险经纪人的承保
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接受保险经纪人的投保之前,要对投保人做出评价。评价需要得到有关信息,而信息的种类随险种而定。保险人可以从投保单、保险条、实地检查报告等取得信息。保险人在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后,要做出承保决策。承保决策包括三种情况:(1)接受投保,出立保险单。(2)有条件地接受投保。例如要求投保人安装警报器等安全设施。结果投保人低于承保标准,则减少保险金额或使用较高费率,只有投保人接受限制性条件,保险人才出立保险单。(3)拒绝承保。如果投保人明显低于承保标准,则对投保申请予以拒绝。
保险人对于承保的保险标的,应确定保险费,保险费应以保险商品的价值或理论价格为基础,在等价交换的前提下,根据供求和竞争状况加以确定。对保险管理机关有限价的保险品种,应在限价范围内适当调节。此外,还应考虑投保人的信誉程度,投保标的安全等等。
按照通常做法,当投保人要求立即取得保险时,保险经纪人可要求保险人先发出暂保单。正式发出的暂保单是依法有效的合同。暂保单对于保险性质、保险期限和应交付的保险费等。所有必要条件都应达成协议,保险关系的正常事件都适用于暂保单。然而,如果在暂保单里,没有明确说明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暂保单,这些条款和条件则不能运用于暂保单。
暂保业务必须经过专业核保人员审核确认,并经过主管承保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确定为正式承保对象。经过确认可以承保的投保标的,需要签发正式保险单,保险人签署保险单后将其返还给保险经纪人,此保险单即为签发给投保人的保险合同。签发正式保险单意味保险经济关系的正式确立。由于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所以,商业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也适用于保险单,保险合同所用文字应按照普遍公认的意思理解。如果对保险单中某些词有截然不同的理解时,应根据“对起草人从严”的原则,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四、保险索赔与理赔
当被保险人由于意外的事故保险标遭受损失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提供赔偿要求。
1.保险索赔
保险经纪人在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代表被保险人请求索赔。在索赔时,应提供损失通知书,即通过正式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般保险损失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保单号码、出险日期、出险原因,受损财产项目和金额等。保险经纪人将损失通知保险人后,应立即开始调查索赔事件,准备必要的资料和索赔文件。保险经纪人准备好必要的索赔资料后,将其交付给接受投保的承保组合中权威保险人,如果权威保险人表示接受索赔,保险经纪人就可以到其他保险人那里,说明权威保险人已接受索赔,并要求这些保险人接受各自承诺的赔偿份额,并对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在损失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认为合适,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而无需经纪人的中介。当索赔由保险经纪人向保险人提出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经纪人索取赔付,经纪人不得以未从保险人处取得赔付而拒付。
2.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主要是保险人的业务内容。因为保险理赔直接涉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经纪人应当掌握。
保险理赔过程包括索赔调查,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结算。索赔调查,首先必须审查损失发生时,保单是否有效,如果保单失效就不必受理。其次审查索赔人是否有权取得索赔,在初步确定赔偿责任后,要根据损失通知编号立案,把保单副本同损失通知书核对,为现场查勘做好准备。现场查勘主要是核查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具体说,要查明出险的地点、时间和原因。查明地点是核实出险地点是否与保单载明的财产地点相符;查明时间是核实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调查出险原因是查明损失是否由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原因造成的。
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是理赔的重要步骤。为了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交损失的详细清单和证明,经保险人勘查核实后确定赔偿金额。
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开具赔款计算书,对于损余物资的处理,一般应协议作价给被保险人,并从赔款中扣除。必要时损余物资也可归保险人处理。保险人负责偿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应与赔偿金额分别计算,但合计金额一般不超过保险金额。如果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取得赔款后应填具授权书,把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力转交给保险人。
如果基于错误的事实而发生错赔时,若保险经纪人已收到的赔偿款但尚未转交给被保险人,那么保险人有权向经纪人收回保险金。若保险经纪人已将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只能向被保险人追回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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