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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价值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如何深入挖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价值,如何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导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实践课题,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潜力的释放。劳动成果是劳动的最终体现。

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离不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指导。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如何深入挖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价值,如何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导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实践课题,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潜力的释放。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导现实实践,还有助于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赋予时代性的课题,表征与时俱进的内涵,取得与时俱进的发展,从而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注入源源不断的发展活力,并使得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保持开放发展的理论品格。

第一节 按劳分配

一、按劳分配的基本内涵

按劳分配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各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还没有能够达到产品极大丰富的程度,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还存在着差别,劳动还未成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等原因,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由此可见,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这个原则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有重大作用。由于劳动能力不同,家庭人口不同,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这也是一个“弊病”,但在社会主义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要求人们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反对平均主义,选择合适的按劳分配的形式。

(一)“劳”的含义

按劳分配的核心是“劳”,“劳”既是指个体的“劳”,也包括企业的“劳”。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大企业,不同的职工在不同的工厂里,但实际上仍然是国家这个大企业的一分子。那时,按劳分配是由国家进行的,每个职工都是平等的,因而把“劳”理解为个体的“劳”,具有合理成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向企业放权,最终使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进行按劳分配,面对的不再是职工个体,而是企业。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首先应当理解为是企业的“劳”。国家通过宏观管理这只“手”,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共同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企业“劳”越多,获得的分配也就越多。一方面,国家和市场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企业对职工也要进行按劳分配。在企业内部,“按劳分配”之“劳”就是个体的“劳”。由于管理模式不同,企业也可能只对车间、班组进行分配,但职工最终获得的分配还是按自己个体的“劳”计算的。如果企业的“劳”不多,个体的“劳”再多,个体也难以获得较大的分配物。事实上,甲厂高级工程师的收入不如乙厂工人,丙厂劳模的收入不如丁厂守门人的情况,在现实中随处可见。如果我们不把“劳”既理解为企业的“劳”,又理解为个体的“劳”,就难以解释这种现象,职工的疑惑也就难以消除。当然,针对“不平等”现象需要国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这时就需要国家通过法律的、行政的各种手段加以调整,例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对高收入者征税,对低收入者给予补贴等。

按马克思的本义,按劳分配之“劳”,是指一般劳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理解为具体劳动。由此引发的分歧显然不利于按劳分配原则的践行。因此,与其理解为劳动本身,不管是具体劳动还是一般劳动,不如理解为劳动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本身往往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换,更不用说获得分配之物。而劳动成果却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成果越多,可以通过交换获得的分配越多,从而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即使是在企业内部,由企业对职工个体进行的按劳分配,也应按劳动成果进行。劳动有有效劳动、无效劳动之分,有一般劳动、具体劳动之别,有复杂劳动、简单劳动之异,其区分和计算都是相当麻烦的事,甚至是不可能的事。劳动成果是劳动的最终体现。有效劳动多,劳动成果就多。劳动成果一旦作为商品,本身就体现了一般劳动。劳动成果科技含量高,反过来证明其复杂劳动含量高。因此,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应是按劳分配的题中之义。事实上,劳动不仅有数量之分,不仅有简单复杂之别,而且还有优劣之差异。社会需要并认可的劳动,才是有效劳动。可是劳动的优劣是无法通过劳动本身来判定、来计算的,只能通过劳动成果来判定和计算。劳动成果体现为产品或服务,既有数量属性,又有质量属性,而且可以直接接受社会的检验,其对分配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按劳动成果分配,才能将按劳分配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二)由“谁”来进行分配

究竟是“谁”在对企业进行分配。不可否认,国家依然掌握着对企业进行分配的相当大一部分权力。国家通过财政政策,抑制企业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提高企业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对那些吸收劳动力数量多、质量高的企业实行某种倾斜政策等手段,都体现国家对企业在进行按劳分配。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分配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仅就产品(服务)市场而言,“看不见的手”本质上是对产品(服务)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是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当然,由于劳动成果有一个是否被市场接受的问题,市场进行的“按劳分配”包含的变量也较多。但是,我们所说的劳动是有效劳动,那些不被市场接受的劳动成果,实际上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或劳动成果不能参与分配,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如果排除其他因素,将市场界定为一种理想状态,那么可以说,市场对企业进行的按劳分配是最充分的。

企业对职工进行的按劳分配,是在扣除了马克思所说的全部应扣除项目之后,再扣除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份额才进行的。不同的企业可能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计件、计时、奖金可以同时采用。近年来,平均主义逐渐被打破,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已逐渐形成制度。由于改革的滞后和历史的惯性,国营企业的按劳分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较而言还不如其他类型企业搞得好,因而束缚了职工的积极性,一些能干的人纷纷跳槽,就是例证。

二、按劳分配的必然性及实现条件

(一)实行按劳分配的必然性

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生活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形式,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决定了劳动成果也应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无差别性决定了劳动成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依据。

二是劳动分工,特别是旧式劳动分工的存在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劳动分工导致劳动的差别,这种差别又会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反映出来,这就要求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三是劳动是谋生手段也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还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还没有成为劳动者的第一需要。因此,劳动者还不可能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劳动,这就要求把劳动与收入联系起来以激励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

四是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终极原因。“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的社会产品数量有限,能够用来分配的个人消费品也有限。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可以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二)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

根据马克思的设想,按劳分配要有一些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一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消费资料的分配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只有实行全社会范围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才有可能使全体劳动者能够平等地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才能够消除由于生产条件占有的不同造成的劳动者在分配上的差别,使劳动成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因素。

二是经济社会条件要能够保证劳动者各尽所能,这些条件包括足够的生产资料可供投入生产,不仅保证人人就业,而且为劳动者选择职业提供充分的自由。

三是商品经济已经消亡。在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

四是社会可以统一对社会总产品作各项扣除。劳动者除了可供个人消费的消费资料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三、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发展历程

按劳分配原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首先提出的,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进一步进行阐述。对这一原则的认识及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贯彻,有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一)建国初期阶段

建国后最初几年,党政干部和解放军官兵实行供给制,到1955年才普遍改为工资制。学习苏联的办法,在工人中实行八级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在国家干部中实行各种级差的工资制度。在对级差工资制以及同物质鼓励原则不可分割的按劳分配原则这一问题上,毛泽东在1959年12月到1960年2月,参加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读书小组时,发表了许多谈话,他在读到苏联教科书中有关工资制和物质鼓励的内容时说:“在根据地的时候,我们实行供给制。人们还健康些,并不为了追求待遇而吵架。解放后实行工资制,评了级,反而问题发生得多。有些人常常为了争级别吵架,要做很多的说服工作。”

(二)“文革”后期阶段

这一思想在“文革”后期1975年的理论问题指示中发展为:“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四人帮”把毛泽东的这些思想进一步作极左的解释,把按劳分配、八级工资制、商品制度都说成是“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和条件”,借此来推行“大锅饭”、平均主义,使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遭到极其严重的打击,影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邓小平早在“四人帮”横行时就批驳他们的极左谬论。他在1975年8月18日《关于发展工业的几点意见》中就批评当时劳动报酬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倾向,说:“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大家都要动脑筋想一想。所谓物质鼓励,过去并不多。人的贡献不同,在待遇上是否应当有差别?同样是工人,但有的技术水平比别人高,要不要提高他的级别、待遇?技术人员的待遇是否也要提高?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三)改革开放时期

粉碎“四人帮”后,邓小平进一步在按劳分配问题上拨乱反正,他指出:“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他针对当时把政治态度当作评定工资等级的首要标准这种错误做法指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政治态度也要看,但要讲清楚,政治态度好主要应该表现在为社会主义劳动得好,做出的贡献大。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了。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历史条件,邓小平又对按劳分配和其他分配形式的关系、共同富裕的实现形式等方面的问题,多次提出创造性的见解。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还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指明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报告同时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

四、我国按劳分配的特点

我国的按劳分配制度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按劳分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是通过三个阶段实现的。第一阶段,企业的总劳动在产品市场上实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不能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出现,而只能先作为企业总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出现。只有当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出去,劳动者的劳动才转化成为社会劳动。第二阶段,企业对劳动者按其劳动进行分配。企业销售产品取得收入以后,依据每个职工的实际劳动贡献进行分配,形成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第三阶段,劳动者用个人收入购买商品实现自己的消费。

二是按劳分配采取货币工资或其他形式实现。劳动报酬以货币工资形式出现,那么实际报酬水平不仅同货币工资的数量有关,而且与商品供求关系及价格状况有关。

三是按劳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既不可能都采取按劳分配的形式,也不可能采取统一标准实现按劳分配。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下,实现不同的分配原则。在不同的公有制企业内,按劳分配也无法按统一的标准实现。

四是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形式并存。由多元的所有制结构所决定,其分配结构呈现一种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格局。

五、知识如何参与按劳分配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参与分配已经越来越普遍,并且也越来越得到人们普遍认同。这是因为,知识是作为脑力劳动的成果参与分配的,也是一种按劳分配。我们知道,一般的劳动成果(产品或服务)只能使用一次(或曰一个寿命周期)、只能供一人或一个社会群体使用,因而这种劳动成果也就只能一次性地参与按劳分配。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成果,从理论上讲,其使用的范围、时间和频次具有无限性,除非有更新的知识将其代替、淘汰、推翻。所谓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劳动成果的享用者对劳动成果的所有者支付的报酬。享用者越多,支付的报酬也就越多,一般的劳动成果是以其数量来争取其享用者的,例如工厂可以造出成千上万台电视机,以争取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每个消费者都要向工厂支付报酬。电视机是复制的,每复制一次,都要支付相同的劳动,因而每一台电视机只可能获得一次报酬,企业和参与电视机制作的职工也只可能凭自己的劳动成果参与一次按劳分配。知识这种特殊的劳动成果虽然也需要一定的载体,其载体也需要复制,但其本身却不需要复制,不需要再付出新的劳动。不管有多少消费者,只要他购买知识产品,他就要支付报酬。也就是说,不需要复制的知识,可以参与无数次的分配;一次性的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无数次获得报酬。这不仅不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恰恰是按劳分配符合逻辑的发展。专利、发明、科技成果等作为股份参与企业的分红,实际上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肯定这一点,有利于知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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