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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制化的医疗纠纷解决对策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验检查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医患纠纷的产生原因是因为患者一方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侵害了患者一方权利,因此,必须首先对医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包括行医权,即指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具体的医疗单位或执业医师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各项权利。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已见的情况。

医疗纠纷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纠纷主体是医患双方。医方是指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患方是指患者及其家属、朋友或单位。

二是纠纷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医方和患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不仅包括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是纠纷内容是患方接受医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活动而产生的纠纷。

(二)医疗纠纷的种类

按照导致纠纷的不同成因为标准,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

1.医源性纠纷 是指主要由于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纠纷。

(1)手术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此类纠纷在整个医疗纠纷中所占的比重较大,造成过失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比如,某医生为一肾结石患者手术,由于准备不认真、查看X线报告单不仔细,本来是左侧肾盂结石,误凭印象把右侧肾盂切开,却没有发现肾盂里的结石,造成纠纷。

(2)临床用药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由于临床用药是临床上最常见的一种治疗手段,所以,由于用药过失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例也非常多,有的是因为违背用药原则,有的是对药物的适应证和禁忌证把握不准,有的是超范围用药,有的是超剂量用药,甚至有的是用错了药物,有的是由于未严格按要求做皮肤过敏试验而导致患者用药后产生过敏反应等等。

(3)护理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护理方面的过失常见的有由于护士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等规章制度而引起打错针、发错药等过失而引起的纠纷等。

(4)诊断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正确治疗以正确诊断为前提,临床上由于误诊、漏诊等可造成患者最佳治疗时机延误甚至致残致死,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纠纷。

(5)输血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最常见的比如由于验血送血等环节疏忽,给患者输注了血型不合的血;给患者输注了受到污染的血甚至是给患者输入了有传染病源的血液等,都容易产生纠纷。

(6)麻醉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这方面的医疗过失主要表现在局麻时麻醉药物误入血管而引起全身中毒反应、注射药物错误、药量过大麻醉过深而造成不可逆性损害等等。

(7)检验检查方面的医疗过失纠纷。比如由于检验检查从业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练等原因,误填报告单位,张冠李戴,不经核对就发出报告,造成对患者交叉错治的不良后果等情况而引起的纠纷。

另外,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而导致的纠纷还有因服务态度恶劣或者医务人员故意挑拨或语言不当等情况而引起的纠纷。

2.非医源性纠纷 非医源性纠纷一般是由于患者或者其家属缺乏医学常识,或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引起的,也有的纯属是病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而造成。

(1)因患方缺乏医学知识而引起的纠纷。在临床工作中,对于疾病的诊治须兼顾临床症状和病变的形成发展变化规律,从现象和本质两个角度去研究病变机制,从而找出最佳治疗方案。即便如此,由于人的个体差异,病变表现得不完全一致,药物对病变控制的疗效也会有个体差异,所以,总是难免出现意外的情况,这并不是医生的失误所致。但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并不懂得病变复杂性和人体差异性等疾病本质问题,这种情况下,治疗结果一旦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便固执地认为医疗上的意外事件是医疗事故,甚至形成纠纷。

(2)因患方有意嫁祸医方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起因:有的病人嫁祸医院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也有地痞无赖式的恣意生事无理取闹,还有的是在公伤、交通事故中为了让医院分担部分损失而嫁祸医院的。

(三)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患纠纷的产生原因是因为患者一方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侵害了患者一方权利,因此,必须首先对医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

1.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1)患者的权利。患者的权利是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它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必须得到保障。包括生命健康权、平等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请求权与监督权等,具体有:得到科学诊治的权利、平等医疗的权利、由于某种诊治过失造成不良后果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了解疾病程度、诊治措施及疾病转归的权利以及有要求病情保密及受到人格尊重的权利等。

(2)患者的义务。是相对于患者的权力而言的,是指患者有自觉履行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包括诚实说出自己病情、详细提供病史、告诉医师治疗后的情况,不隐瞒相关信息的义务;在疾病的性质明确后,有义务在医师的指导下对自己的治疗作出负责任的决定,有义务积极关心他的病对他自己以及他人的影响,患传染病的患者有特殊的义务了解传播的途径和可能,采取行动防止进一步传播的义务;在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的义务;在同意治疗方案后配合医师进行治疗、遵循医嘱的义务;有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劳动的义务等。

2.医方的权利和义务

(1)医方的权利。包括行医权,即指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具体的医疗单位或执业医师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各项权利。一般来说包括六个方面,即获知病情权、诊疗方案决定权、处方权、强制缔约权、病史资料使用权和过失豁免权。还包括由行医权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主要是指医师在行使行医权过程中派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其中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

(2)医方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2条至29条规定,医方应当履行的医疗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和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诊查和诊疗行为与核准的诊疗范围相一致;对急危重症患者不能拒绝诊治;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药品和器械;不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当利益;紧急情况时,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发现传染病疫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应该及时报告的义务;医疗告知和保证患者实施知情同意权的义务等。

3.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 当医患双方就诊疗护理后果发生争议时,患者一方认为医方的诊疗护理行为侵犯其权利或违背双方约定时,医疗纠纷就会发生。处理医疗纠纷,必须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基本准则,以合法的鉴定结果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依照合法的处理程序,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鉴定等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定性准确、结论有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除此之外,还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

(1)态度诚恳谦虚,不找客观理由。与患者发生纠纷,往往都是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操作技术、等候过久、疏忽造成的小失误等不满意造成的。比如,静脉输液穿刺一次不成功,输液完毕呼唤拔针没及时赶到等,这时护理人员应向患者主动道歉,绝不能说“你的血管太不好找了”或“没听见”“正忙着”等话。这样会引起患者的反感,寻找其他问题而使矛盾升级。

(2)完善医护形象,提高专业水平。完善护士形象,加强加快年轻护士的业务素质培训。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护理技术是信任的桥梁。要求急诊科护士牢固树立“抢救第一”的观念,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及敏锐的观察力,加强专业技术训练,尤其是急救技术水平的提高,使患者及家属产生信任及安全感,从而减少医患纠纷。

(3)义正辞不严,不卑不亢。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费用方面的纠纷。医护人员催费,患者坚持先行治疗,发生争执。对于这样的纠纷,医护人员要不卑不亢,既不能被吓倒,使医院遭受损失,也不能激化矛盾。应保持冷静,要理解和同情他们的艰辛和遭遇,同时也要指出医院运营中遇到不交费情况的难处,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以取得好的解决效果。

(4)不无原则赔偿,强求息事宁人。纠纷发生后,即使责任不在己方,医护人员也往往因为不想惹麻烦而甘愿私下了断。其实,这样做并不能达到息事的目的,有时反受其害,还助长不正当维权之风。要善于平衡协调,不应推脱责任,对于医护耦合性纠纷或是涉及到其他医护人员的纠纷,一定不要推脱责任,应善于平衡协调解决。

4.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

(1)医疗纠纷的协商。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医疗纠纷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进行交涉、谈判、达成协议。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大部分医疗纠纷均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医疗纠纷的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医疗纠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医疗纠纷诉讼往往是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最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诉讼与协商调解相比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诉讼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具有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有力的程序。另一方面,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个最严格的程序,也是一个最繁琐的程序。

(四)新形势下医疗纠纷防范对策

1.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行政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领导的职责,若要从整体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实现依法治院是关键。

2.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差,导致大量本不该发生的误诊误治,致使病人出现人身损害、残疾乃至死亡,这也是发生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事实上,临床上许多医疗纠纷都与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密切相关,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后,许多并发症可以避免,许多危急的病情可以平安度过,即使是少见病、罕见病也能够处理自如。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科室定期进行业务学习,送年轻医生外出进修,请外院专家来院讲课指导,形成一股良好的学术氛围,让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上新的台阶,是减少纠纷的又一个重要途径。

3.提升医务人员语言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是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每天要与各种各样的病人及家属打交道,在入院之际,病情出现重大变化之际,手术前或其他重要治疗手段采用之前,均有必要向病人及家属进行解释,与他们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如果他们有不同意见,可以让他们签字,因为病人与家属在一定范围内应该有权选择某种治疗方式。有位外科医生说:“给病人手术,术前、术中、术后均要谈话,并且都要记录”。这就很好,除非紧急情况,医务人员也完全有能力有时间来完成上述工作。当然,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说话的方式、方法,注意什么内容该怎么说,什么内容该说,什么内容不该说。医务人员应该从有利于病人治疗及康复的角度出发,对于病人及家属的提问,应该耐心、通俗地解释。当然其中尤应注意对医务人员之间的诊断、治疗措施上的分歧(往往是理论上的分歧)不应该说,对病人也不应该作保证性的承诺。

4.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1)医师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

②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

③解答患者相关诊疗问题的义务。

④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

⑤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2)告知的内容:

①患者目前的诊断。

②患者所患疾病目前的治疗方法。

③医师拟施行的治疗方法的评价。

④若进行手术时手术名称、目的、效果、危险及并发症,同时,医师应当告知患方本院对术中危险的把握及预处理方案,经过上述说明取得患方书面同意。

(3)告知患方并取得其同意才能执行的常见情况:

①开展特殊的检查。

②应用新的治疗方法,临床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③输血。

④麻醉、手术。

⑤拟切除脏器或截肢。

⑥存在多种治疗方法,各方法之间各有优缺点,需要患方选择。

⑦本院治疗条件不充分,医师指示患者转院时。

⑧其他可能出现不良后果时。

(4)告知对象:对于手术或治疗的风险承担除患者本人、配偶、近亲属外,他人无权予以承诺。因此,在与保护性医疗制度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告知的对象为患者本人、配偶及近亲属。

5.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 在众多医疗纠纷原因当中,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差,是发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可否认,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各行业均在进行改革和探索,由于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相对于其他许多行业来说是滞后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与病人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矛盾激化所表现出来的便是医疗纠纷。因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定要摒弃自己的“老大”观念,加强服务意识的培养,改善服务态度,将病人作为平等的主体对待。只要确实替病人着想了,哪怕在治疗中出现了些小问题,也会得到病人的理解。前几年,杭州市某医院让即将上岗的医务人员去其他医院看一次病,体会自己作为病人的困惑,这是院领导的良苦用心,应当说也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方法。

6.强化团队精神 一个医疗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有大家庭的意识,即使医务人员之间存在各种矛盾,也不能在病人面前互揭老底,否则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纠纷都是医务人员之间不适当的言行造成的。事实上,有些医疗纠纷的病人一方就是医务人员本人或是医务人员的亲属。当然,笔者并无意建议医务人员之间相互包庇、相互隐瞒各自的医疗过失。

7.规范病历文书书写 病历是记录病人病情发生、发展的文字材料,发生纠纷之后又是重要的证据。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想保护自己,作好记录是减少纠纷的基本措施。只有一个完善的记录,才能证明医务人员自己当时所作诊断与治疗方法是正确的,是符合医疗常规的。

如在门诊病历中必须具备的内容有就诊时间、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用药处方、最后医师签名。需要转科或会诊的情况也应记录,预计病情可能变化的情况应该写明复诊时间或写明随诊。在住院病历中应强调重大治疗措施前谈话签字,包括手术前谈话签字、强调在病程记录中反映下级医生汇报情况、上级医师查房情况、会诊情况、病历讨论情况等内容、上级医师应及时审阅并签字。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医师法律意识淡薄,随意修改、篡改、毁弃病历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在纠纷发生之后再采取措施,不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会激化矛盾,使医疗机构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8.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 除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外,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卫生部颁布的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都是我国医疗卫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务人员是否按照医疗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医疗操作,病历上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以上要求,直接关系到医院诉讼的成败。医院的医政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有针对性的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医务人员实质意义上的防范医疗纠纷水平的提高,这对医疗纠纷的防范是大有益处的。

一般的医务人员应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然后针对各个不同的科室,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如血液中心应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传染科及防疫部门(疾控中心)应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药剂科应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生物制品管理规定》等,妇产科及妇儿保健(院)所应学习《母婴保健法》《婚姻保健工作常规(试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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