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基于对新公共管理的反思和批判基础上提出来的后公共治理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政府针对传统的官僚制公共服务模式的结构僵化和效率低下,通过市场化、分权化、专业化等手段,大量建立分散化和小型化的执行机构并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政府运作效率,但同时忽略了部门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导致了服务碎片化,遇到需要跨部门、跨功能的社会问题便异常棘手。针对这一问题,佩里·希克斯认为新公共管理改革强调竞争、效率等市场的管理理念,忽视了政治治理与市场监管在本质上的不同;各部门在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同时,忽略了政府治理的整体性以及部门之间的合作,无法创造整体长久的效益。作为修正,他提出了整体性治理理论,旨在通过政府机构组织间的沟通与合作、协调与整合,使彼此的政策目标连续一致、政策手段相互配合,达成合作无间的治理目标。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办公信息化成为趋势。这为政府各部门之间突破层级和地域界限,进行紧密、深层次的沟通合作提供了条件。(注:范玮琪:《整体性治理和海关大监管体系建设》,复旦大学2011年版。)
在目前我国贸易监管体系中,垂直管理体制更多的致力于职能机构上下对应,并承担相应的职责权限上。各个业务条线在全力追求本领域监管效能最大化的同时,条线之间尚未形成良好的协作配合机制。同时,在目前的贸易监管体系中,从“管理—被管理”到互利合作政企关系的理念转变还有待进一步推进。而整体性治理理论是对新公共管理批判性的继承,立足于信息化,倡导组织机构、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的整合,(注:龙生平:《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版。)致力于“碎片化”管理弊端的治理。(注:赵茜:《论我国地方政府部门间关系的协调与整合——整体性治理理论视角》,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年。)因此针对当今我国贸易监管所面临的问题,整体性治理理论无疑是一剂良药。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带动下,货物、服务、资本和技术跨境流动规模持续增长,新型贸易业态不断涌现。同时,国际贸易规则面临重建,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正在逐步实施。这为中国贸易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经济、社会领域引发的深刻变革、与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全方位的深入合作交往,贸易监管主体反恐、环境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非传统职能的拓展迫切要求监管体系的创新。
因此,在新形势的要求下,整体性治理观下的中国贸易监管体系重构需要依照以下路径进行。以国际通行规则为依据,深入研究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政府管理方式和监管模式,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构建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政府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服务业能级和水平为目标,探索中国贸易监管体系重构的制度化路径。
本部分内容将在整体性治理理念下,探索重构中国贸易监管体系的新框架,这一新框架由重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优化贸易管理体制三个层面组成,在下文将分别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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