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文
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门,出阁门后,监门校尉始觉。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以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徒二年,罚铜二十斤。太宗从之。大理少卿戴胄驳曰:“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内,同为误耳。夫臣子之于尊极,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理。”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挠法耶?”更令定议。德彝执议如初,太宗将从其议,胄又驳奏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于法当轻,若论其过误,则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太宗乃免校尉之死。
是时,朝廷大开选举,或有诈伪阶资者,太宗令其自首,不首,罪至于死。俄有诈伪者事泄,胄据法断流以奏之。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法,是示天下以不信矣。”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太宗曰:“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公平第十六)
二、参考译文
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有一次被召见,没有解下佩刀直接进入东边的阁门,出阁门后才被守门校尉发现。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评论说,守门校尉没有及时发觉,应当死罪,长孙无忌一时疏忽误带刀入,剥夺自由两年,罚铜20斤,唐太宗答应了。这时,大理少卿戴胄反驳说:“守门校尉没有及时发现和长孙无忌带刀入内,双方都是疏忽。臣子对于皇上不能用疏忽来开脱罪责,按照唐律:‘供给皇帝的汤药、饮食、舟船,发生差错,不合乎制度的,一律死罪。’陛下如果看重他的功德从轻处理,这不是宪司所能决定的;如果依照法律,仅仅罚铜是合乎道理的。”唐太宗说:“法律,非我一人的法律,是天下所有人共同的法律,怎么能因为长孙无忌是皇亲国戚,就徇私枉法呢?”便下令重新判定。封德彝坚持原来的判决,唐太宗准备同意他的意见,戴胄再次反驳说:“守门校尉因为长孙无忌而致罪,依照法律应从轻发落。如果就过失而论,守门校尉与长孙无忌的过失是一样的,而判决太过悬殊,竟有生与死的差别,我坚决要求据法重新判决。”最后,唐太宗接受了戴胄的意见,免去了守门校尉的死罪。
在朝廷大开选举的时候,有人伪造职位和资历,唐太宗下令自首,如果不自首,就是死罪。在很短的时间内伪造职位和资历的人就被发现,戴胄依照法律流放边疆,并奏明唐太宗。唐太宗很恼火:“我当初已经下达诏令,不自首的就是死罪,今天你却依法而判为流放,这样做,天下人谁还相信我。”戴胄说:“陛下如果当时杀了,下臣便毫无办法可想,现在既然已移交宪司处理,则下臣不敢枉法。”唐太宗说:“这样做你自己守法了,却让朕失信于民?”戴胄慷慨陈词:“法律,是国家所颁布天下的最大信用,您的诏令,是一时喜怒而说的。如果陛下为了一时的愤怒而杀掉伪造职位和资历的人,既然知道不可而废弃法律,这是容忍一时愤怒而失去最大信用,为臣真替陛下惋惜。”唐太宗说:“我在法律面前有所缺失,你能给我指正,我还有什么所忧虑的呀!”
三、领导政要
本节写了两个故事。一是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故事。本故事是封德彝与戴胄对于长孙无忌误带刀进宫与守门校尉失察的量刑所展开的一场争议,最后,守门校尉与长孙无忌同等对待,警告了之,由原来死罪改判为调离岗位。二是法大于人的故事。唐太宗对选举当中徇私舞弊现象非常气愤,盛怒下说出不自首者一经发现就处死。结果戴胄发现后只判流放,唐太宗很恼火,戴胄陈述依法执行,而不能依人的喜好执行。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企业制度像国家法律一样人人平等,因为企业制度也像唐太宗说的那样“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企业制度非一人之制度,乃整个企业之制度。
有这样一个谢绝基辛格的酒吧的故事:耶路撒冷有一个叫“芬克斯”的酒吧,面积仅30平方米左右。酒吧老板是位犹太人,名叫罗斯恰尔斯。在他的苦心经营下,酒吧的生意日渐兴隆,在当地声誉颇高。有一天,正在中东访问的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博士来到耶路撒冷,完成公务后,突然想私下光顾一下当地酒吧。在朋友的推荐下,他选择了芬克斯,为给对方一个惊喜,基辛格决定亲自打个预约电话。他自报家门后,以婉转的口气对老板说:“我有十个随员,将和我一起前往,届时能否谢绝其他顾客?”谁知罗斯恰尔斯一方面礼貌地接受了基辛格的预约,另一方面对“谢绝其他顾客”的要求则表示无法接受。他说:“您能光临本店,我深感荣幸,但是,因您的缘故而将他人拒之门外,本店是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我不能将那些老顾客、老朋友拒之门外。”对这意外的答复,基辛格几乎怀疑自己的耳朵听错了,他只能不理解地挂上电话。第二天傍晚,芬克斯的话筒里又传来了基辛格的声音,语气更加客气,他对昨天的失礼表示道歉后,说这次只带三个随从,只定一桌,且不必谢绝其他客人。罗斯恰尔斯回答说:“非常感谢您的诚意,但我还是无法满足您的要求。”“为什么?”基辛格惊愕地从椅子上站了起来。“对不起,先生。明天是礼拜六,本店例休。”“但是,我后天就要离开了,您能否破一次例呢?”“那不行,作为犹太人的后裔,您该知道,礼拜六是个神圣的日子,在礼拜六营业,是对神的亵渎。”基辛格听后,无言以对,默默地挂上了电话。
我们暂且不管罗斯恰尔斯的拒绝出于对宗教的信仰还是经营原则,总之是一种经营制度的体现,也许是不成文的。所以,优秀的企业制度并非都是“繁文缛节”,而是建立在一种文化之上的自发约定。罗斯恰尔斯拒绝基辛格不仅说明制度的严肃性,也说明制度的一致性和一贯性。
有人把制度比作一只炽热的炉子是很有道理的。热炉规则与企业制度十分相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即时性。热炉规则的即时性是当你触摸热炉时,你会得到即时反应,在触摸的瞬间感受到灼痛,这种感觉没有任何延时过程,大脑会马上把灼痛和触摸的因果关系联系在一起。制度的即时性就是在人们模范的遵守制度或违反制度时能即时对人行赏、肯定性激励及对人进行处罚。所谓即时性不仅包括及时,也包括不违时和不失时。譬如,违规行为与惩罚之间时间间隔延长,则会减弱处罚的效果。如果违规行为与惩罚之间间隔越短,被处罚者就会把处罚与自己的违规行为联系得越紧,否则,被处罚者可能把处罚与其他因素联系起来,获得心理上的解脱,比如象训导、报复等。对人的奖励和表扬亦然,对人们的优秀行为即时奖励和表扬其效果则更加明显。《司马·天子之仪》中说:“赏不逾时,欲民速得,为善之利也。罚不迁列,欲民速睹,为不善之害也。”
事后警告。热炉规则的事后警告是从第一次触摸到热炉时,就会产生预警的作用,不能轻易去碰热炉,不管有意无意,只要接触热炉,就知道什么事情会发生。制度同样要像热炉一样具有事后警告作用。要想让制度有此作用,制度就必须像热炉一样让人看得见,体会得到,并让每个参与“游戏”的人都明白,他们怎样做是值得提倡和被奖励的,怎样做是错误和会被惩罚的。也就是说,必须让员工了解到组织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组织的行为准则。这样员工就会得到明确的警告:哪些行为会招致惩罚,并知道会得到怎样的惩罚;事后警告加之即时性处理会使员工认为制度具有严肃性和严格性,同时也会认为制度具有公正性。当一个企业的每个员工都能够认识到制度是在保护“好人”的利益的时候,他就会自觉地、积极地维护制度,愿意为制度付出。只有这样,制度的事后警告作用才能充分地体现出来,而制度事前预防的作用也被体现出来。
一致性。热炉规则的一致性是说,每次只要你碰到热炉,都会得到相同的结果,那就是你被热炉灼痛;一致性还包括热炉对人的灼痛并不只针对哪个人,无论是谁,只要接触到热炉,都会被烫灼,热炉不会给任何人特权。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员工,要求奖惩具有一致性,保证激励制度能够做到不唯亲、不唯上、不唯己,只唯实。如果你以不一致的方式处理违规,则会丧失规章制度的效力,降低员工的工作士气,员工对你的工作能力也会产生怀疑。由于不一致性带来的员工不安全感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因为每个员工都希望知道许可行为和非许可行为的界限,当他们感到你对违纪行为处理的不一致时,他们的安全感会受到极大的挫伤。制度的一致性要求“一视同仁”,企业的任何人都一样,上到总经理,下到一般员工,没有什么例外。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出现“因人而异”现象,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领导者凌驾于制度之上,封建“刑不上大夫”的做法影响到企业;另一种是制订制度或执行制度的人左右制度,对制度随意解释或采用多重标准。所以制度建设要注意以下要求:
(1)制度的最简化原则
制度并非越多越好,越全越好,建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所以高效的企业管理实际上要求“制度能达到最简化”。所谓最简化,是指尽量减少管理的中间环节,尽量抓住管理的主要矛盾,尽量用最少的人、最少的机构管理更多的事。制度内容的设置要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原则,而不是一定照搬那种大而全的固定模式。
(2)要善于借鉴和引用成熟的制度体系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在建立制度时都必须从零做起,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完全按自己的特色建立制度体系。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企业要想使管理获得质的提升,借鉴和引入成熟先进的制度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3)执行重于建制
制度的建立往往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事情,而严格的制度执行则是企业更应强调的。海尔的张瑞敏说:“其实海尔的管理也很简单,就是反复的把一件简单的事情做好。”的确,管理并没有什么秘诀可言,只要认认真真、持之以恒地按制度规定做好每一件事,就是成功的管理。制度与执行,就好比针与线,有了针和线不等于可以缝衣服,关键在于把线穿到针眼里,否则忙乎了半天,等于什么也没做。有很多企业就是有了针有了线,但不会把线穿到针眼里,所以管理就会出现问题。
2.要法治不要人治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个人的意愿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是“法大于人”还是“人大于法”,即法律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问题。人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推崇个人权威,即“人大于法”;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对事不因人而异,提倡一般性规则,弘扬民主,法律至上,即“法大于人”。因此,实施依法治国,树立法治理念,崇尚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的法制人文环境,可以促使依法执政更好、更有效地开展。
人治思想的最大要害在于以领导者个人的权力破坏法律。主要表现为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
(1)情与法的较量
到底是情大还是法大,需要追求历史渊源。儒家思想一直宣扬情大于法。譬如《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
这个故事的完整版本是《吕氏春秋·当务》载: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
故事说,楚国有一个叫直躬的人,他的父亲偷了羊被他向政府揭发。政府派人将他的父亲抓起来准备处死。直躬请求代替父亲接受惩罚。政府将要杀他的时候,他告诉官吏说:“父亲偷羊我向政府揭发,不是讲诚信吗?代替父亲接受死刑,不是孝顺吗?既诚信又孝顺的人,要处以死刑,这个国家还有不该杀的人吗?”楚国国王听了这话,就免了直躬的死刑。孔子听说这件事,说:“真奇异呀!直躬讲诚信,一个父亲的事,两次取得名誉。”因此,直躬这种诚信,不如没有诚信。直躬的诚信产生了两个结果:偷羊的没有受到惩罚,父亲的“家丑”外扬。于公于私,都是有害无益的。所以说这种诚信不如没有。孔子还认为,直躬讲诚信,借助于父亲偷羊这一件事,他两次获得名声,既有诚信,又有孝顺。之后,就有了《论语》里的对话。
《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舜的父亲瞽瞍因杀了人被司法官皋陶逮捕归案,而身为一国之君的舜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得不接受判词。最后,孟子安排舜为了能够对父亲尽孝道,让他主动放弃自己的君位而冒险将父亲从死牢中救出来,两人从此漂泊江湖不问世事。
这些都是情大于法的典型事例。因为我们受儒教文化影响较深,情大于法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人们一般在平时都说要合情、合理,很少会说要合法。但在治理国家或者治理企业中,仅靠情理是不行,必须得有法律、制度。既然必须有法律、制度,那么法就应该大于情。美国西尔斯百货的办公大楼下面有两个天条:别动西尔斯的钱,别动西尔斯的女人。这就是企业中的法,是天条,任何人只要违背了这个天条就会被逐出公司。为什么要有制度?每一个公司都有一些基本价值观和基本原则是不能违背的。企业的制度规定了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不涉及具体的管理项目和内容。企业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避免人为的影响和干扰,让无论是谁都按照制度所规定的原则去管理。如果制度可以随意更改,就会“无法无天”。
(2)权与法的较量
人治的基本特点就是权大于法,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我国古代的法律从来没有也不可能限制君权,反而体现了君主的意志,巩固和强化了君主专制。古代的法治也从来没有限制人治,而是为人治服务的一种手段,这与西方国家有所区别。
19世纪德国有个国王叫威廉一世,他雄才大略,也富有侵略性。他在全国各地盖了许多行宫。在波茨坦的行宫的前面有个房子特别碍眼,正好把朝前看的视线挡住了。国王很不高兴,马上找来他的内务大臣去打听,知道那是一个磨坊。他说:“问问磨坊主的意见,看他愿不愿意把房子卖给我,咱们买下来拆掉。”结果内务大臣去交涉,想不到老磨坊主脖子一梗,坚决不卖,“那是祖宗传下来的财产,我的任务就是维护下来,一代一代传下去。国王要买我也不卖,那是无价之宝。”国王说提高补偿标准,给他高额补偿,但是他还是不卖。国王一气之下,派宫廷卫队把房子给拆了。有趣的是老磨坊主在折迁时倒很配合,好像一点都不担心,他站在一边,心里琢磨:别看你是一国首脑,待我到法院与你理论。第二天老磨坊主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诉讼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判决国王必须“恢复原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威廉国王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
后来威廉一世和老磨坊主都去世了,轮到小磨坊主想进城,希望把磨坊给卖了,不由想起了那个老买主,就给威廉二世写了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我以为万万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来3000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历经了多少个统治者,到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的信念,仍像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总之,企业要想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坚持“依法治企”,并且应该成为企业自产生到消亡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企业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依法”进行,违背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就应该受到严惩。企业只有在法律、规章规范的框架内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脱离法律的约束就不会得到保障。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但是,如果其获得利润最大化不是在法律法规约定的范围内,如非法集资、贩卖毒品等取得,就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违背“依法治企”,如不正当竞争,损害社会或公众利益,企业就很难发展下去,甚至对社会及公众利益造成巨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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