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文
贞观十一年,特进魏征上书曰:臣闻《书》曰:“明德慎罚”“惟刑恤哉!”《礼》云:‘为上易事,为下易知,则刑不烦矣。上人疑则百姓惑,下难知则君长劳矣。”夫上易事,则下易知,君长不劳,百姓不惑。故君有一德,臣无二心,上播忠厚之诚,下竭股肱之力,然后太平之基不坠,“康哉”之咏斯起。当今道被华戎,功高宇宙,无思不服,无远不臻。然言尚于简文,志在于明察,刑赏之用,有所未尽。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今之刑赏,未必尽然。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乎喜怒;遇喜则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则求其罪于事处;所好则钻皮出其毛羽,所恶则洗垢求其瘢痕。瘢痕可求,则刑斯滥矣;毛羽可出,则赏因谬矣。刑滥则小人道长,赏谬则君子道消。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刑法第三十一)
贞观五年,太宗谓房玄龄等曰:“自古帝王多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朕今夙夜未尝不以此为心,恒欲公等尽情极谏。公等亦须受人谏语,岂得以人言不同己意,便即护短不纳?若不能受谏,安能谏人?”(求谏第四)
二、参考译文
贞观十一年,特进魏征上书说:“臣听《尚书》上说:‘提倡尚德、敬德。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使刑罚轻重适中。’《礼记》说:‘为上能够与下沟通,为下就能明白上边的旨意,那么刑罚就不厌烦。上边怀疑,百姓就困惑,下边难以知晓,那么君长就会长久地劳累。’上边能够与下边沟通,下边就能明白上边的旨意,君长就不会劳累,百姓也就没有疑惑。所以说君主只要有德,臣子就没有二心,上边播种忠厚诚意,下边就会竭尽其力,这样太平盛世的基础就会牢而不破。《尚书·益稷》中的‘庶事康哉’的咏唱就会出现。如今,全国没有战争,功业大如宇宙,没有不服的,没有达不到的。然而言语崇尚简约,志向在于明察,惩罚和奖赏,没有用尽。刑罚奖赏的根本在于劝人行善从而惩罚罪恶,所以帝王对天下的惩罚是统一的,不因为富贵贫贱、亲近疏远来决定刑罚的轻重。现在的刑罚与奖赏不一定是完善的。有的帝王决定刑法的轻重在与自己的好恶,有的帝王决定刑法的轻重在于自己的喜怒。遇到他高兴的时候就把他的感情融于法律中,适逢生气的时候就在情理之外定对方的罪,自己所喜欢的就钻透对方的皮来露出他的毛羽,所厌恶的就洗清对方的污垢还要找出痕迹。找到蛛丝马迹就滥刑,找出毛羽就错误地奖赏对方。滥刑就增长了小人的气势,错误地奖赏就会使君子的道行消失。小人的错误不惩罚,君子的善行不奖赏,却希望治理安定,刑罚合理,是从来没有听说过的。”
贞观五年,唐太宗对房玄龄等大臣说:“自古以来的帝王大都放任自己的性情,凭喜怒处理事情。高兴时,对无功之人也滥加奖赏;恼怒时,对无罪之人也滥加杀戮,所以说国家的动乱没有不是由此引起的。我如今昼夜都在思索这些问题,总是希望你们尽情提出谏言。你们也必须接受下属的谏言,哪能因为别人的看法不同,自己护短而不采纳呢?如果不能接受谏言,又怎样去给人提出谏言呢?”
三、领导政要
应该说《贞观政要》多次提到“不以喜赏,不以怒罚”的观点,比如《君道第一》的“十思”中就有“恩所加则思,无因喜以谬赏;罚所及则思,无因怒而滥刑”。打算实施恩赐时就要想到,不要因自己喜欢就错误地加以奖赏;打算进行惩罚时就要想到,不要因自己生气就滥施酷刑。
1.不以喜赏,不以怒罚
在我国的古典文献中关于“不以喜赏,不以怒罚”观点,可以说是比比皆是。比如《六韬·文韬》:“不因喜以赏,不因怒以诛。”不由于一时高兴而不该赏也赏,不因为一时发怒而不该惩也惩。《管子·版法》:“喜无以赏,怒无以杀。喜以赏,怒以杀,怨乃起,令乃废。”不可因个人喜悦而行赏,不可因个人恼怒而擅杀。如果因喜而赏,因怒而杀,百姓就会生怨,政令就会废弛。《晏子春秋·内篇问上》:“喜乐无羡赏,忿怒无羡刑。”高兴时不滥加奖赏,发怒时不滥施刑罚。《荀子·修身》:“怒不过夺,喜不过予。”在发怒时,刑罚也不过分;在高兴时,赏赐也不过分。《韩非子·用人》:“喜则誉小人,贤不肖俱赏;怒则毁君子,使伯夷与盗跖俱辱。故臣有叛主。”高兴时就赞誉小人,有才能的和没有才能的人一同奖赏;发怒的时候就伤害君子,使伯夷那样的好人和盗跖那样的恶人同受侮辱。所以大臣有背叛君子的。
由此看来,“以喜赏,以怒罚”的不良做法,哪朝哪代都是有的,而且很难杜绝。可以说,无论明君、昏君都可能犯这样的错误。
“以喜赏”则是谬赏,对于企业,谬赏有三种表现:一是它突破了工作要求的底线,比如把完成本职工作拔高为“奉献”施以奖励,这是把该尽的责任与义务抽掉了。而把“应该”当成先进行为奖赏时,“应该”的底线便后退了一步。二是有些授奖者是为了笼络和贴近下属,另有图谋,这样的结果使公平与正义的尺子被扭曲,众人憋气,邪气上升,正气下沉。三是奖励本身是一种行政资源。用对了,激励员工;用错了,就使得功过、是非、荣辱界限混淆,导致激励机制和价值评价体系失灵。
与谬赏对应的就是滥刑,唐后期包括唐肃宗、文宗、武宗在内的一些君主随心所欲,屡更大狱,滥刑情况猖獗。比如唐肃宗时,“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以最为重,与众共弃。珣等二十一人,与子成两伏诛”“陈希烈等赐自尽于诸中者七人,其余决重杖死者二十一人”。
对于企业来说,实施奖赏要做到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有些企业管理者重物质奖励、轻精神奖励,片面地认为“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结果往往导致员工“多奖多干,少奖少干,不奖不干”。实施惩罚要做到严而有格,对违章违纪给予必要的惩罚,一方面是为了惩戒本人,教育大家,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法规纪律的严肃性。然而,惩罚并不是越严越好。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度,超过这个度,它就会向反面转化。要因时、因地制宜,根据员工素质、违章违纪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诸多因素,综合加以考虑,恰如其分地给其以惩罚。在正确把握赏罚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把实施赏罚和思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那种只热衷于重奖重罚而忽视思想教育的做法是不可能收到好效果的。因此,企业管理者既要善于抓住赏罚之机,又能做到申明晓谕,耳提面命,才能保证赏罚的科学性、有效性。
2.企业赏罚要适度
《礼记·缁衣》:“子曰:‘政之不行也,教之不成也,爵禄不足劝也,刑罚不族耻也。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康诰》曰:‘敬明乃罚。’《甫刑》曰:‘播刑之迪。’”孔子说:“政令之所以不能推行,教化之所以不能成功,是因为靠官位和俸禄不足以劝人向善,靠刑罚不足以使人知耻。所以,当权者不应当滥用刑罚,不能轻易赏赐官位和俸禄。”《尚书·康诰》中说:“施用刑罚时一定要谨慎公平。”《尚书·甫刑》中说:“施用刑罚一定要合理。”孔老夫子早就看出了随意赏赐官位和俸禄的弊病,从而提出了告诫。
松下公司提倡赏罚适度。所谓“适度”,一是指时间上要及时,赏和罚都应该在大家印象犹新的时候立即施行,从而有利于大家效法或警惕。二是指程度上要适当,大功大赏,小功小赏;大过严惩,小错薄罚。三是指责任由领导承担,即“站在领导地位的人,一旦措施失败就应负起完全的责任,尽管是部属的失误,也要检讨是不是交代不清?或是监督不周?绝不可以认为错误是别人的,完全不是自己的责任。”因此部属犯错误,领导也应受罚。
例如,有一次司机因为疏忽而迟到了10分钟,松下决定对8名有关人员给予减薪处分。司机对迟到负有直接责任,理所当然地应受处罚。可是为什么要处分其他人呢?松下回答说:“因为司机有上司,司机的迟到与上司监督不力有关;该上司的上面还有上司。以此类推,上下一共有8个人该受处分。最上面的一个是社长。社长当然也必须负责。当时的社长就是我自己,因此我对身为社长的我也处以减薪处分,就是把当月份的薪水全额奉还。”
如果滥赏、滥罚,则起不到激励作用。司马光曾说:“贵戚擅权,嬖幸用事,赏罚无章,贿赂公行,贤愚混肴,是非颠倒,可谓乱矣。”赏罚无度会导致一个企业的效率降低,以至于混乱与崩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