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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内部转让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股权的内部转让不产生新股东,其他股东已有的伙伴关系和信任关系不会受到影响,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信用基础,因此,股权的内部转让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对此都未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并不导致新股东的加入,相关法律规则也主要以“自由”为基调,但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对内部转让的立法中,宽严程度并不一致。

一、股权内部转让的概念

所谓股权内部转让,即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但股东人数不会因该转让而改变。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股东人数会相应减少,受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则会增加。由于股权的内部转让不产生新股东,其他股东已有的伙伴关系和信任关系不会受到影响,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信用基础,因此,股权的内部转让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对此都未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二、股权内部转让制度的立法例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并不导致新股东的加入,相关法律规则也主要以“自由”为基调,但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对内部转让的立法中,宽严程度并不一致。纵观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股东间可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同意。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股东。”由此可见,日本法例将如此重大事项交由公司股东自行处置,不仅反映了对股东自治理念的尊重,更多地则表现出立法者对股东自治能力的信任。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7条第1款确立了股权内部转让自由的基本原则,规定“股份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第2款进而提示投资者可以在章程中对内部转让约定限制条件。三是股权内部转让适用与外部转让相同的规则,即转让股权须经股东会同意。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条第1项规定:“股东非得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不得以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根据上下文可知,此处转让人应为非董事股东,而接受转让的“他人”既包括股东也包括股东以外的人。

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是关于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制度的核心条款,很明显是借鉴日本原立法例作出的规定。从理论上看,这一规定没有不当之处,它不仅不会形成与公司的人合性因素相冲突的状况,而且贯彻了股东自由处分出资权利的原则,照顾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原有股东信任关系的心理依归,因为自由转让的过程中没有新成员的加入,仍然局限在现有的股东之间,没有根本改变股东群体的封闭结构。

虽然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在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和股东意思自治精神的尊重。商人自治,减少公共权力的不必要干预,是现代公司法普遍奉行的市场经济原则,我国《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当然符合国际社会公司法律制度的一般价值标准。但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否则无效。

第二,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虽然不涉及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加入,不会产生股东人数的变化,但是会发生股东之间持股比例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股东个人在表决权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权益。

第三,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没有特别的规定,股东向特定的股东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没有发生障碍,公司只有两名股东或者有多名股东但受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不主张对等的受让权利,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通过协商作价或评估作价完成转让行为。

第四,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没有特别的规定,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提出转让的事宜,其他股东有两人以上主张受让股权的权利,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购买转让的股权;转让股权的价格可以协商定价或者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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