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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这与我国之后颁行的《公司法》的规定是不同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基本特点是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资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随着中国股份制试点的开展,已有少数中外合资企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

事实上,在1986年以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唯一途径。中外合资企业在近30年的发展过程中,确实也体现了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对于外方投资者来说,合资经营减少或避免了政治风险和投资风险,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尤其是优惠税率,外方可以通过当地合营者了解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情况,有利于增长商业及经营知识,提高商业信誉,还可以通过当地渠道,取得财政信贷、资金融通、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便利。对于中方投资者来说,合资经营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新技术,促进企业的技术改进和产品升级换代,可以利用外国投资者的国际销售网,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国内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但合资企业又是一种内部冲突水平比较高的特殊的企业形式,由于中外合营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由此而形成的经营理念、管理决策思维、企业行为方式等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管理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双方或多方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于纯内资企业或纯外资企业,资本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实际上是一种多国企业或称多国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也可以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2.营企业应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独立于合营者各方的其他财产;企业的名义,独立于合营者各方的自身名义,任何一方合营者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合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4.合营企业的合营期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5.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章程资本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商定的外币表示。

6.合营企业享有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直接向外国银行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治理结构

出于对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简化机构的考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于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舍去了股东会这一机构,也未规定监事制度。依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事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这与我国之后颁行的《公司法》的规定是不同的。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的同时替代股东会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治理结构最为突出的特色。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对公司股东及公司的责任,应当适用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此外,如果合营企业的各个投资方一致同意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或者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则应当建立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机构。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在合同、章程中明确,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合营各方可以单独撤换董事,撤换董事应当以书面文件通知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其他股东,然后由合营企业报审批机构批准。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董事会讨论重要问题要制作详细的会议记录。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样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12.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8.解散和清算;9.章程修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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