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开立在外贸业务中属于进口商的义务,通常由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要求到当地的进口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开立具体程序如下:
(1)确立开证银行,递交开证所需文件材料。进口商确定到哪家银行开证后,通常需要向银行递交有关资料,包括进口合同副本及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进口许可证及配额商品时)、某些部门的批文等。如是首次开证,还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原件、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
(2)填写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填写银行统一印制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它是开证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和依据。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必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写明对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须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所填开证申请书通常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银行,另两份分别留存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3)交纳押金和开证手续费。按国际惯例,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担保金。押金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这主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而定。我国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开证。此外,银行为进口商开证时,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还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开证手续费。
申请开证中注意的事项:
(1)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以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最迟应该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或45天左右。
(3)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号合同”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合同规定付款期限为远期时,要明确汇票期限;信用证中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保持一致,不要前后矛盾。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进口的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对方提供商检证书,并且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自己信任的商检机构出具。
(6)信用证内容应明白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7)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否则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睬。
(8)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9)国外通知行一般由开证行指定。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出口商坚持指定通知行,进口商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可将其注明,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在信用证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否则若无注明,银行将视其为可分批、可转运、可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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