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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了怎么办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③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与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针对公民老年风险,保障老年日常支出的社会保障项目。

【温馨提示】通过参保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向达到法定领取年龄的成员支付养老金。

2.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公民医疗风险,保障公民能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障项目。

【温馨提示】通过参保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为成员分担基本医疗费用。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针对公民职业风险的社会保障。

【温馨提示】通过雇主缴费和政府补贴,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向因工伤事故导致伤病、因工作环境导致职业病的成员,提供医疗服务、带薪休假;向伤残的成员及其供养的家庭成员提供伤残抚恤金。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针对公民失业风险。

【温馨提示】通过参保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向非因本人原因失业、在失业保险机构登记且具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支付失业津贴、医疗补贴等,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公民生育风险的社会保障项目。

【温馨提示】通过雇主缴费和政府补贴,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向符合计划生育的成员提供医疗服务、带薪休假。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社会保险范围“广覆盖”。

(2)国家基本保险“保基本”。

(3)社会保险体系“多层次”。

(4)社会保险制度运行“可持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居保)。

【温馨提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工年金制度。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有以下几项规定:

①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③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⑤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缴费

(1)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2)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2.个人缴费

(1)标准: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2)基础:缴费工资。

①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②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③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④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温馨提示】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温馨提示】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选择以下办法:

①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②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③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①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人员国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②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②如果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病残津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

(2)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2)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大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4)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1.单位缴费

(1)缴费标准: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用人单位缴费的划入部分:一般为30%左右。

(3)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温馨提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三)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一般为90%)。

(1)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或个人自付。

(2)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下的费用部分,个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为10%,可由个人账户支付也可自付。

(3)参保人员在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可以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或参加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五)医疗期

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1)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考虑。

(2)计算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3)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2013年真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职工患病应享受医疗期及医疗期内待遇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期间为3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期间为6个月

C.医疗期内遇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

D.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四、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4)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专款专用)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温馨提示】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性治疗费。

(4)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④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⑤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辅助器具装配费

3.伤残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包括:

(1)生活护理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温馨提示】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温馨提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四)工伤保险费用支付途径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特别规定

(1)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

(1)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

(2)促进失业者再就业;

(3)合理配置劳动力。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统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3)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温馨提示1】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温馨提示2】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2013年真题·单选题】王某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失业,已办理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此系王某首次失业,已知王某与用人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7年。王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是( )。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本题中累计缴费年限为7年,所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4.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温馨提示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2】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温馨提示3】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目前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3)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温馨提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温馨提示】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温馨提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温馨提示】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

1.用人单位缴纳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温馨提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权利义务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4)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6)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典型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B.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C.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D.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233网校答案】ABC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保险费征缴。选项D: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1)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3)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4)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5)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2013年真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B.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C.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D.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市级统筹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故选项D错误。

九、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重点了解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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