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发展互联网理财的对策建议

发展互联网理财的对策建议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中国人民银行应该鼓励互联网金融理财,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朝合法、健康的方向发展。目前应首先理顺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行为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明确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范围。

5.4.1 加快立法进程,规范市场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起到了作为民间力量打破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甚至“揽储”方面垄断地位的效果,是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对垄断的突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投资门槛低、收益稳定、方便快捷、流动性高,最能体现普惠金融的特点。中国人民银行应该鼓励互联网金融理财,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朝合法、健康的方向发展。

1.首要的问题是赋予互联网金融理财确切的法律定位,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行业规章、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监管机构等。

2.明确监管主体,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目前应首先理顺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行为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明确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范围。要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这种跨行业、跨区域的经营模式,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之间的信息共享、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3.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5.4.2 规范市场运作

规范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是:

1.明确准人门槛。从资金实力、业务能力、人才储备各方面设定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资质。

2.加强风险揭示。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在其首页刊登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公司经营业绩介绍以及基金产品存在的风险介绍。为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判断前提供依据,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

3.披露基金运营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合创办信息披露官方主页,对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投资收益等对投资者切身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及时进行披露并定期披露更新信息内容。

4.进一步完善投资者的申诉和监督机制。与基金有关的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几乎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若赋予投资者监督信息披露的权利,不但能够进一步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能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5.4.3 加强风险防范

1.加强资金和信息安全监管。这一点与前述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对策是一样的。

2.加强流动性监管。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资金的动态跟踪监测,防止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和出现流动性风险问题。此外,应加强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对接的货币基金的监测,严格控制低评级基金的规模,并对货币基金投资银行的协议存款实施存款准备金管理,由吸收基金存款的银行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准备金,以保障资金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