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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含义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分工协作关系。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与劳动者均为享有经济主权的市场主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表现在劳动方面是凭借其生产物质条件的占有成为用工主体;与此相应,劳动者成为劳动主体。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是连接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桥梁。

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分工协作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由于劳动交易所形成的关系,是二者围绕有偿劳动的内容和形式所产生的各种权、责、利关系。它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1)劳动关系是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并且常常通过劳动管理过程体现出来;(2)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二者通过劳动交易联系起来;(3)劳动关系是围绕有偿劳动发生的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的。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与劳动者均为享有经济主权的市场主体。从社会生产的角度考察,企业是将劳动与资本按各自市场价格组织起来,并使他们与一定的技术相结合,生产出产品或服务,将产品(服务)按市场价格出售,收回成本并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表现在劳动方面是凭借其生产物质条件的占有成为用工主体;与此相应,劳动者成为劳动主体。在现代社会,劳动的社会形式的趋同性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对劳动关系的研究在各国广泛存在。因社会制度、历史与文化的差异,劳动关系的表述各不相同,分别表述为劳资关系、劳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及产业关系等。各类称谓的外延与侧重点虽略有差别,但其内涵基本相似,均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因社会劳动而产生的关系。高斯佩尔(H Gospel)和帕尔默(G Palmer)在《英国的产业关系》(British Industrial Relations)一书中将劳动关系表述为:一种雇员通过提供体力和脑力劳动来换取雇主所提供的报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菲利普·李维斯等学者则将雇佣关系理解为一种经济的、法律的、社会的、心理的以及政治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雇员投入自己的时间和专业知识为雇主谋利,以换取一系列个性化的经济和非经济的报酬。一般而言,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历史上,劳动关系是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是随商品经济成为生产的主导形式而产生的。它是劳动力与资本相结合的表现,是劳动过程的社会形式。也就是在此意义上,人们将劳动关系表述为劳资关系或雇佣关系。在劳动关系中,雇员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一定的价格——工资,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劳动力的使用者雇主;雇主在支付了工资后,获得了劳动的给付。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是连接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桥梁。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上观察,它并不是反映人和物的关系、产品或服务的投入与产出关系,而是一种特定关系,即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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