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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增强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的规范性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预算经过人大审查批准之后,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支计划。预算审批前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预算经过人大审查批准之后,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支计划。新修改的预算法要求依法组织收入,严格落实支出安排,确保资金及时用于预算项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预算审批前支出。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大批准前,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预算审批前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二)收入指标。新修改的预算法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同时增加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征收部门和单位也不能多征、提前征收。

(三)收付实现制。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新修改的预算法明确政府的全部收入都应当上缴国库,继续保留中央国库由央行管理,并对财政专户进行限制。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五)超收收入使用。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六)增列赤字。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七)预算调整。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预算调整的四种情形:一是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是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是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是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做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做出安排。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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