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挝投资法
老挝1998年颁布《外资法》,1989年颁布《投资法实施细则》,1994年通过新的《管理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法》,2001年颁布《投资法实施细则》。除了有关国家安全、环境、公民的医疗与文化事业外,外资可以投资于任何经济领域与部门。老挝设有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常投机构是国内国外投资管理局。外国在老挝投资须通过国内国外投资管理局“一站式”的审批。针对中小投资者,老挝还制定了一些新的投资政策,如简化投资审批手续。投资额低于5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可以无须国家部门核准,直接接受地方政府审批,在15至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而须经国家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可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投资者可以享受2~7年的免税期,过了免税期,投资者还可以享受每年10%~20%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同时,大幅度提升中小投资者在各个项目中的投资比重,在基础设施,特别是旅游方面的基础设施如道路、酒店等的投资比重最高可达100%,而在旅游公司中的投资比重可达70%。
老挝除把投资区域分为三类地区外,还把投资产业划分为一类优先鼓励投资的产业、二类鼓励投资的产业、三类一般性鼓励投资的产业。水果种植、咖啡、油料作物、大牲畜养殖、饲料加工厂、屠宰厂、粮油加工厂为一类鼓励发展的产业;水稻、玉米种植为二类鼓励发展的产业。在一类投资区进行鼓励的项目投资,属一类鼓励投资的项目,可免除10年利润税;属二类鼓励投资的项目,可免除6年利润税;属三类鼓励投资的项目,可免除4年利润税。在二类投资区,属一类鼓励投资项目,可免除6年利润税;属二类鼓励投资的项目,可免除4年利润税;属三类鼓励投资的项目,可免除2年利润税。在三类投资区,属一类鼓励投资的项目,可免除4年利润税;属二类鼓励投资的项目,可免除2年利润税;属三类鼓励投资的项目,可免除1年的利润税。
(二)申请投资开办企业的有关手续
以法人名义向老挝投资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投资开办企业及经营,后附投资委提供的表格及相关文件;投资局接到申请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省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统一意见,在决定同意批准投资项目后颁发投资许可证;获得投资许可证后,投资者可修建厂房、安装设备,并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取得营业许可证,再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及到银行设立企业账户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劳务人员的管理
按规定,在老挝申请输入劳务的公司必须办理以下手续:如申请公司是在老挝投资企业,必须是有合法手续的投资企业,将投资委签发的投资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证等有关证件及需输入劳务人员数量申请书,递交老挝劳动和社会福利部下属的老挝就业服务公司;如是在老实施承包工程项目的公司,须有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业主开具的介绍信,由老挝就业服务公司补审后上报劳动部审批,批准后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签发劳务输入许可证。申请输入劳务的公司在劳务人员进入老挝后,立即将护照交给老挝劳动就业服务公司,由该公司凭劳动部签发的劳务许可证到内政部移民局办理居住证,并到劳动部劳动司劳务管理处办理工作证。劳务输入公司向老挝就业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每名劳务人员半年约为50美元,一年约为80美元。
(四)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管制的措施
老挝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管制的措施有如下几种:一是采取禁止进口或出口措施。二是采取颁发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如对摩托车、汽车、水泥、钢材等商品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三是禁止或限制部分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经营。四是对进口商品的质量进行认证,包括数量、容量、体积、种类、品种、规格、商标、商品原产地证明等。五是采取其他便于管制进口和出口的必要措施,如商品平衡计划、关税等。
老挝政府对本国采取较多的贸易保护政策,有88个关税目录的商品被列为敏感商品,有7个关税目录的商品被列为最敏感商品,这些商品大部分是未加工的农产品。老挝还将90项关税目录的商品列为永久保护商品,列入该目录的大部分商品是替代进口、拟在国内开发的商品,如纸张、卷烟、烤烟等,这些商品的平均关税高于37%。由于老挝采取以上保护措施,中国产品很难进入老挝市场。1988年4月老挝政府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94年3月又颁布修改后的《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但直到2001年3月《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实施细则》才出台。上述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优惠政策透明度不高,影响了外商的投资信心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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