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有很多,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优势产业带建设等项目。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完整的、绝大多数成员为农民的组织,将这些项目委托给有条件的合作社,既能够提高项目的效率,也能够更好地发挥项目支持“三农”的作用。为此,法律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也是非常有利的。
例如,由商务部和农业部于2008年推出的“农超对接”项目,就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城市支持农村的有效途径,积极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推进鲜活农产品“超市+基地(合作社)”的供应链模式,引导大型连锁超市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这样,既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也保障了大型连锁超市稳定的货源,同时通过相互的制约机制、品牌化运作,也保障了农产品质量的安全,让消费者受益,从而实现超市、合作社以及消费者多方受益。
2010年5月4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其中对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以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范围、条件及方式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总体要求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扶持农业和农民的重要手段,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为目标。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涉农项目管理办法(指南)中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要继续给予支持;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基本原则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基本原则是: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涉农项目建设。委托和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的现行申报渠道、资金来源渠道和管理方式保持不变。
(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范围、条件及方式
1.支持范围 支持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均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2.支持条件 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4)符合有关涉农项目管理办法(指南)规定的各项条件。
3.支持方式 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在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时,要根据项目性质,合理确定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有如下两种:
(1)支持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合作社独立承担。
(2)支持有关部门或单位把合作社纳入涉农项目实施单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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